(或“诚信”二字),但实质上要求法律行为必须诚实信用的法律也不少,如《会计法》(插说一件趣事:朱镕基总理为国家会计学院成立而题词:“不做假账”。)、《统计法》、《执业医师法》、《建筑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教师法》等。那些仅从道德层面上谈论诚信的人,是否知道存在这些法律呢?对于教育那些视道德规范如耳边风的人,更好的方法也许是告诉他上述法律条文的存在。
在法学界,诚实信用原则享有“民法帝王条款”之称。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诚信原则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准则。首先,它要求民商事主体在民商事活动中必须具备诚实、善意、守信的内心状态,不得损害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要使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达到某种平衡,这种平衡体现了起码的市场秩序。其次,当出现“法律的相对稳定性与社会生活的变动不居性的矛盾”时,面对没有明文规定某一新问题的法律,法官并不会手足无措,因为他将依据诚信原则对民商事权利义务关系直接加以衡平和调整,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持市场秩序。简言之,诚信原则在必要的时候将被直接援引,成为判决之依据。这是各国通行的做法,我国也有这样的判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0年第3期公布的“莒县酒厂诉文登酒厂案”)。
解决中国的诚信危机,刻不容缓。但是建立诚信市场,不可能一蹴而就,关键是找准方法,一步一个脚印地走下去。“传统美德”的调子但唱无妨;向玛蒂尔德学习的号召也要叫响。只是要清醒地认识到:“这个世界上没有什么事情是仅靠呼吁就能做成的。”现在最要紧的是设计出一套使人不得不诚信的机制,并且一丝不苟地维护它。“乐崩礼坏就不是小民所能为之,如果没有规范透明的法律框架,甚或连有待规范和有待”阳光化“的传统法律框架都没有得到有效维持,那么如何能够指望小民能够恪守诚信?‘言不中,则民无以措手足’,没有外在的法律框架,仅仅有心中的道德律,岂能够维持草根的‘诚信’?”(《南风窗》2002年1期(上):《自古有死 无信不立》)我们所期待的理想的机制应该具备如下功能:如果市场中出现欺骗或失信行为,该行为将被执法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处理的结果必然是严重影响欺骗者、失信者的经济及其他利益,让欺骗者、失信者大大地得不偿失,甚至使他终身失去市场主体资格。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迫使那些存有不良动机的市场主体不得不回到诚实信用的“人间正道”上来。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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