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的体现比较充分。这一模式的代表是基督教法。
脱胎于犹太教的基督教也同样具有法律的传统。基督教法的发展以十一世纪的东西教会分裂(1054年)和格列高里七世的“教皇革命”(1075年)为标志分为两个阶段。在第一阶段当中,神权与世俗权力的二元化还未实现,教会受到皇帝的控制,皇帝被称为“基督的代理人”,他们具有神性,可以控制教士的任免。查士丁尼拥有改革教义的权威,后来神圣罗马帝国的亨利三世曾废黜了三个教皇。其结果就是这一阶段的基督教法缺乏系统化。教阶制的教团组织还未确立。罗马主教的地位也由于东部教会的竞争而不稳。不过基督教的信奉得到皇帝的支持。公元392年,西奥多西厄斯禁止非基督教的异教崇拜,违者所受惩罚与犯叛逆罪与渎神罪者同(《西奥多西厄斯法典》第16章,第10、12节)。[87]基督教在罗马境内广泛传播,在日耳曼人中间也被广泛接受,深刻影响了日耳曼民俗法。[88]第二阶段中,基督教除东正教与罗马天主教的分裂之外,还有16世纪新教诸派从罗马天主教中的分化独立。所以,完整的基督教法应包括三个部分。其中罗马天主教教会法的发展最充分。[89]因为与东正教的分裂使罗马教皇从内部的争吵中解放出来,专心于同世俗政权的斗争;加上基督教义中本有的神-人二元的理论基础,促进了神权-世俗权力的分野与对立,提高了教权的地位,为教法的系统化发展提供便利。教皇与皇帝之间的斗争以格列高里七世的“教皇敕令”达到顶峰。1122年,神圣罗马帝国皇帝亨利五世与教皇卡立克斯特斯二世签定了沃尔姆斯宗教协定,皇帝放弃了主教叙任权,教皇则承认他的世俗叙任权,“上帝的归上帝,恺撒的归恺撒”。[90]世俗权力与宗教权力的分立为西欧教会法和国家法的分立发展奠定基础。教会法除了教团的规定外,主要调整民事方面的婚姻、继承、财产、契约以及教会法庭的诉讼程序。[91]教会还具有运用刑罚的权力。异端裁判所的设立就是这种权力的表现。一般归于国家法的刑罚保护在天主教教会法中由教会独立行使是天主教教会法的独有特点。
中国宗教法
勒内。达维德认为:“和谐”是中国人哲学的支柱。他们不强调个人权利,不喜欢惩罚与裁决的纠纷处理方式。在人们心目当中,“法”的地位是次要的,“最理想的是根本不需要援用法律,法院也根本不需要作出什么判决”。而司法机关的“组织不良”又支持了这种认识。“基本静止的概念”礼用“孝”与“道义”的原则分别制约着普通民众和统治者,使中国得以在“没有有组织的法律职业”的条件下存在发展。[92]这种中国法律虚无论不只是他一个人的见解。这一观点从纯粹的西方法律传统的角度来看待中国法,该参照系的选择有一种用有色眼镜看问题的味道。客观的观察应该从作为人类普遍文化现象的法律出发。
中西法律传统确乎迥异,从思想到制度都不相同。西方两大法系都具有系统化、理论化的特点。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分野并不显著。国家法将民间法纳入自己的体系当中,统一运用权力性强制力保证实行。中国的国家法主要包括官方的法典和皇帝的各种命令,它们涉及的方面以行政性和刑事性的法律为主,民事方面的规定基本是对违规当事人的刑事制裁规定。国家法在民事领域的作用只是提供一种最后的屏障,民间习惯或习惯法在日常生活中起着决定作用。对法的价值判断应当注意,法的作用在于对秩序的维护,它的本质是一种规则,在于调节所在社会的稳定,从而保障其发展。它在民事领域中的体现最为突出。“个人”与“集体”是无论东西社会都同样面临的问题。西方法律传统将个人权利的实现作为稳定的标准。对个人权利的强调与西方文明三大源头同时相关:古希腊即讲“人是万物的尺度”,重视人本身;罗马法律传统中人法发达,权利义务概念深入人心;而希伯来文明的《旧约》当中人与上帝立约,在作为立约一方的“人”内部,个人之间是平等的,每个个人的权利都应维护。可中国则不同,文化传统中更加注重整体的利益,要求个人所处的集体的稳定。这与中国早期农耕社会的发展所要求的协作有关,周公的“礼”强调家族的重要,春秋时影响很大的儒墨也基本都是集体主义者。[93]有着维持社会秩序责任的的法必须调整个人与集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在强调个人权利的西方文化传统中,人人同时主张个人的权利必然导致混乱,社会性强制力无法维持。因此,国家法吸纳民间法,用国家的身份裁判,用权力性强制力保护冲突个人的权利调节,以保证整体的稳定。相反的,中国中国民众意识中有充分的集体要求,国家之权力性强制力的调节就属多余。社会性强制力基本上可负其责。民间的习惯法就充当了民事领域的主角。所以不应当讲中国缺乏法律传统。中国的民刑不分是有其原因的。
只是强调个人权利的西方法律传统更加有利于自由竟争市场经济的发展,从而帮助西方率先进入资本主义。经济的强大加重了西方文明的分量,开始用它的文化审视世界,才发出上述的判断。试想,如果在十八世纪以前的任何时代进行中西对比,我们绝对会讲西方文化贪图个人利益、繁文缛节的法律传统实在落后。
总之,中国并不缺少法律传统。而是我们不能将眼光只局限于国家法,只局限于历朝的官方法典。习惯法在中国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中国宗教法是中国法的一部分,它也不例外。[94]
在中国宗教法的体系中,五斗米道之宗教法显得比较特别,因为它存在于张氏家族政教合一的政权中。这是中国历史上接近于教会建立国家信仰模式的一次实践。[95]东汉末的五斗米道真正建立了自己的政权,“雄踞巴汉,垂三十年”(《三国志。张鲁传》)。它的政权组织形式不如伊斯兰国家那么发达,它的宗教法也与伊斯兰教法教团法不发达、世俗法律在不违背教义情况下发展相区别;不过在用教义指导民众日常生活,形成标准行为规范,并用刑罚保证执行上是一致的。
五斗米道政权与教团结构相结合是五斗米道教团法比较完善的重要原因。教团组织分教首(教主)、治头大祭酒、祭酒、鬼卒四阶。教首由张氏家族充任,掌握最高权力。称老君立张陵为“太玄都正一平气三天之师”,赋予“正一盟威之道”,三天正法,承受太上真经,制定科律。这也是五斗米道的基本教义,是教首最高权力的依据。治头大祭酒共二十四名,分别统领二十四治,他们之间的地位不完全平等,以阳平、鹿堂、鹤鸣三治为上。治头大祭酒的职权有编著户籍并且每三年校正一次,宣示科戒,发布敕令。下一级的祭酒有传道、设立义舍的责任。鬼卒是一般的刚入道者。教徒缴纳五斗米入道,只崇奉太上老君与三师。
经济关系上,要求教徒之间互帮互助。每一天师治所设立天仓,每年十月一日,教徒都要纳米于其中,以备凶年;道路之上设义舍,常年置米肉,供往来人免费取用。
行为规范上,《老君想尔戒》是五斗米道戒规的核心,是张陵《老子想尔注》宗教戒律思想的集中体现。《老君说一百八十戒》则是进一步的具体化。它们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立法体系。用神的名义颁布以保证实行是一般宗教法共通之处。这些戒律虽有较浓厚的世俗色彩,但不可能成为政权之下的普通法。这从它的名称也可看得出。而诸如勤求长生,昼夜勿倦,不得懈怠,也很难想象会要求所有的教徒作到。如果将它看作至少祭酒以上必须奉行,虔诚信教者则尽力而为应当是比较公允的。对于一般教徒的普遍性规定有:教徒在家中设专门的“靖室”,供教徒思过。教徒定期举行集会。第一种在正月十五,七月十五,十月十五举行,分别称上元天官会,中元地官会,下元人官会;活动包括由“天地”小三官考功较过,受符录契令经法,依日斋戒并祈福。第二种是正月初一天腊,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Tag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