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出台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理论上应该是一项实施性立法。
根据法律内容的不同,可以把危时法分成两大部分:危时实体法和危时程序法。危时实体法确定和调整危急时政府和有关当事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明确他们该做什么和不该做什么。大家依法都做应该做的事,依法都不作不应该做的事。这样,众志成城、齐心协力、万众一心、同仇敌忾,集中所有的社会资源,形成强大合力,就能消灭任何危机。比如,国务院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在第一章《总则》中规定了应急处理指挥部这个法律主体的法律地位,实体的权力和义务。应急处理指挥部分为中央一级和省一级。第三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设立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组成,国务院主管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对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第四条:突发事件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在第五章《法律责任》中规定了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的纪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这些均为实体法。
危时程序法告诉我们什么时候做和怎样作。与任何对手作斗争,时间都是最宝贵的。掌握好时机,就能就能采取主动,先发制人,在最短的时间内取得最大的成绩。反之,贻误战机,错失良机,就会陷于被动,需要付出更大的成本才能取得成功。危时法程序法还告诉我们按照什么顺序、什么程序、什么手段作等等。这使我们的对策更加有效。避免无谓的混乱和浪费。因此,危时法的作用能使我们的行动更加正确和及时,采取的措施更加有力,斗争的效果更加明显。比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的报告程序就非常典型。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报告规范,建立重大、紧急疫情信息报告系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二)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三)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四)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第二十条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有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
根据法律性质的不同,可以把危时法分成危时一般法和危时特别法两大部分。前者是指系统全面调整危时状态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后者是指附带在平时法中的危时法。考察我们现行立法中的危时法,会发现危时法的一般法并不多。在本人看来,截至目前为止,只有两部可以称之为一般法的危时法,也就是危时一般法。一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一部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因此,危时一般法显然不够健全。“现在我们缺少的是一套紧急状态的基本法,没有基本法,难以解决紧急状态出现的基本问题。有了基本法,即使出现没有预想到的像非典这样的灾难,政府只要依法定程序及时宣布紧急状态,就可以采用紧急状态下的法律制度,行使政府的特别权力。”[《非常时期的人大立法》蔡定剑,载2003年5月15 日《法制日报》]
美国制定了一般法性质的《国家紧急状态法》和《国际经济紧急权力法》。法国也有《紧急状态法》。莫纪宏研究员指出, 应当在总结国外紧急状态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一是在宪法中明确规定紧急状态制度,二是制定统一的紧急状态法,规定统一的紧急状态下的政府应急机构和应急机制。只有这样,才能贯彻法治原则,保障政府在紧急状态时期也能够贯彻依法行政原则,保障公民的权利不受非法侵犯。
不过,在我国现行的一系列法律中,其中一些法律包含有危时法的条款。如国防法、防洪法、证券法、银行法、防震减灾法和传染病防治法等。这些法律中的危时法条款就是危时法的特别法。这些法律都规定了政府及其有关单位、个人,在不同的紧急状态时期可以采取的紧急措施,应当受到限制的权利和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但是总的来说,危时法的特别法不完善,仅有调整危机状态的几个法律条文。美国已有47O余部制定法规定了紧急事态,这些法律关涉的紧急事态范围极广,从自然灾害、劳工冲突、经济危机直至威胁国家安全的事件。“罗斯福在1933年3月5日援引”国家紧急状态法“宣布美国进入”紧急状态“。此后,杜鲁门在1950年12月16日(朝鲜战争)、尼克松在1970年3月23日(邮政工人罢工)和1971年8月15日(金融危机)先后据”国家紧急状态法“宣布了”国家紧急状态“,并由此获得了470项法律授权。”[《美国“门户大清理”》张国庆2002年07 月11日《南方周末》]
根据法律效力的不同,可以把危时法分成危时根本法和危时普通法两大部分。危时根本法是指宪法性危时法,即宪法中的危时法条款。危时普通法是指宪法以外的危时法。前者如我国宪法的戒严条款。《宪法》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二十)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宪法》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十六)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宪法中的危时法条款仅此而已。戒严法只能适用于治安领域,不能在其它领域适用。有必要向美国学习,在宪法中增加其它领域的危时法条款,特别是经济领域。后者如我国的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戒严法》;国务院出台的,今年5月12日实施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法律资源不足主要是指,在我们现有的法律体系中还缺少一些重要的法律或法律制度。如,我国没有在宪法中规定统一的紧急状态法律制度,也没有一部统一的紧急状态法。在现代法治原则的支配下,各国仍然注意制定法律来调整紧急状态下的各种社会关系,防止紧急状态的发生导致整个国家和社会秩序的全面失控。”[《启动立法程序刻不容缓》杨悦新,2003年5月12日《法制日报》]
根据法律调整领域的不同,可以把危时法分成治安危时法、自然灾害危时法、金融危时法、公共卫生危时法、政治危时法和其他危时法。治安危时法适用于由于战争、叛乱(内乱)和游行示威等引起的社会治案秩序。自然灾害危时法适用于由于自然灾害引起的社会关系。例如地震、洪水、火灾、山体滑坡、蝗虫、火山喷发等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危时法适用于由于瘟疫疾病引起的公共卫生危机。金融危时法适用于财政、金融等经济危机。政治危时法适用于立法、政党斗争等宪法性危机。其他危时法适用于其他特殊危机,例如2001年美国9-11恐怖事件。
法律需要与时俱进,时代需要怎样的法律,我们就应当制定怎样的法律。唯有如此,法律才会日趋成熟,才能更好地适应社会的需要。人类社会才能有一个更加理想的未来。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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