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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45:32   点击数:[]    

够的。

  一般来说,一国的法律体系问题,包括经济法与民法或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划界问题,当然是学术上的问题,但这些问题不仅与法律教育、法学研究、法规整理和编纂、法学工具书编辑、法学图书资料等工作直接联系,而且对立法与司法工作也有直接、间接的联系。一个明显的例证:1981年12月通过的《经济合同法》一般被认为是狭义的经济法的一个重要法规。根据该法第2条和第54条,经济合同法适用范围是企业、农村社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之间的经济合同关系;个体经济户、农村社员同法人之间的经济合同关系则参照该法执行。这里就需要研究,在我国社会主义社会中,有没有以上所讲的经济合同关系以外的合同法律关系,有没有例如公民之间或除个体经济户、农村社员以外的公民和法人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如果有,又用什么法律来调整?《经济合同法》和拟议中的《民法》中的合同篇(即合同法)有什么关系和差别?我们在这一问题上的立法方针是像个别东欧国家那样,不同的合同法关系分别由经济合同法和民法合同法来调整?还是像其他多数东欧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那样,所有合同关系都由民法合同法调整?或者还有其他方针?

  据报载:“近几年来,我国法制建设取得了可喜成绩。目前我国已颁发了约300个新法律、法令和行政法规,其中近250个是经济法规。此外还有140多项经济法规正在制订中。”(7)据我的理解,这里讲的“经济法规”是指广义的经济法或经济法规,即其中仅一部分属于狭义的、作为一个部门法的经济法,其他部分则属于别的几个同样也在不同程度上调整经济关系的部门法。反过来,如果以上讲的近250个经济法规都可以归人作为一个部门法的经济法;又如果以上讲的300与250之比可以适用于我国全部现行法规的话,那就意味着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经济法作为一个部门法的数量占六分之五,其他所有部门法的总和仅占六分之一。

  显然,这样来理解作为一个部门法的经济法,无论从理论上或实践上说,都是不合适的。我们不能把凡是调整经济关系的一切法律都称为作为一个部门法的经济法。同时,上面已指出,划分一国部门法时应遵循的一个原则是:不应过宽也不应过细,各个部门之间也应保持适当的平衡,过宽过细或过大过小,都有悖划分部门法的原意。保持适当平衡有助于人们理解和掌握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

  四、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议

  经济法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部门法,是与一些传统的部门法如民法、劳动法、行政法等并列的部门法;婚姻法可扩大为家庭法;劳动法可扩大为劳动法和社会福利法(一称社会安全法或社会保障法);各种自然资源法和环境保护法也可合在一起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以上这些部门法都在不同程度上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相互之间建立合理的分工关系,既有交错又有区别。

  大体上说,经济法调整的是国家、国家机关在计划和管理国民经济以及各种经济组织内部或相互之间所存在的大部分经济关系。民法调整的是国家、国家机关、经济组织、公民与其他法人在财产所有权、一般民事合同、民事侵权行为方面的经济关系,同时也调整与财产关系有关或无关的某些人身关系(如版权、发明权、姓名权等);民法中规定的很多总则和重要法律概念也可适用于调整经济关系的其他所有部门法,特别是经济法。行政法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实现一般的行政管理活动方面的关系,其中也包括有关工农商行政管理的法律。劳动法调整的是劳动关系,社会福利法调整国家和有关组织在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方面的关系,二者密切联系,也都主要涉及经济关系。自然资源法和环境保护法调整各种自然资源的经营管理、规划、利用、保护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关系。

  在研究经济法与其他有关部门法之间的划界问题时,一方面应注意,这种划界并不是立法部门或法学工作者“随意规定”的;但另一方面,也应认识到这种划界是相对的,这不仅是因为一国的部门法的划分,即法律体系,是随着本国法律的发展变化以及立法者和法学工作者认识水平的逐步提高而不断改变的,而且还因为,往往可能同时存在几种划分法,它们各有利弊。在这一点上,我们不妨回顾厂下资产阶级立法史中关于“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之争。单纯从立法技术来看,对这两种划分法是很难作出肯定结论的。

  除了将自然资源法和环境保护法列为独立的部门法外,我还建议将文教科技法和军事法也分别作为独立的部门法,以适应科技和国防现代化建设在法制方面的需要。

  在划分部门法时应注意实体法和程序法之分的问题。实体法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或职权、职责关系),如果没有相应的程序法的保障,那么这一国家的法制很难说是健全的。我国已制定了《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试行)》,但行政诉讼程序法尚未制定,有关行政诉讼的体制问题也不明确。例如,行政机关和公职人员在其职权范围内的活动中侵犯公民权利,从而引起行政侵权行为的责任问题,究竟由专门的行政法庭处理或由普通法院处理,或由二者分别处理等问题。为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适应机构改革的需要,行政实体法和程序法亟待健全。就划分部门法来说,刑事和民事诉讼法在我国法学界一般已被公认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而不是分别属于刑民法实体法部门。至于行政诉讼程序法,暂且与行政实体法合在一起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

  有的同志主张将司法制度或司法组织,甚至将法院组织法和检察院组织法都单列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司法制度或司法组织等作为二门课程或一本专著的名称,当然是无可非议的,但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往往产生一个副作用,即或者是与宪法发生不必要的重复,或者是削弱了宪法作为一个部门法的内容。为此,我建议:可将有关国家机关的组织法(包括司法机关组织法)作为宪法这一部门法中的一个附属的部门法,不要将司法制度或司法组织等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当然,在行政法和行政诉讼程序法、刑民事诉讼程序法、经济法等部门法中,都会涉及相应的组织法问题。

  附表: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议图解:

  一、宪法(以宪法为主导部门,并包括以下附属部门)国家机关组织法、政府机构改革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选举法、国籍法等。

  二、经济法(由以下各并行的部门组成)国民经济计划法、基本建设法、财政法、金融法、工业企业管理法、农业经济管理法、商业管理法、交通运输法(包括海商法、航空法等)、对外经济关系法(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经济合同法(与民法中合同法之间关系待定)等。

  三、民法

  四、家庭法(由以下各并行的部门组成)婚姻法、计划生育法、亲属和继承法等。

  五、自然资源法和环境保护法(由以下各并行的部门组成)土地法(包括土地征用法)、森林法、草原法、能源法、水利法、水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等。

  六、劳动法和社会福利法(由以下各并行的部门组成)工会法、职工参加企业管理法、劳动保护法、职工奖惩法等。

  七、文教科技法(由以下各并行的部门组成)教育法、科学法、专利法、发明奖励法、新闻法、出版法、文艺法、广播电视法、文物保护法等。

  八、行政法和行政程序法(由以下各并行的部门组成)民政管理法、治安管理法、城市规划和建设法、卫生管理法、交通管理法(一般指维护城镇街道、公路等方面交通秩序的法规)、工农商行政管理法(包括企业登记法、商标法等)、行政诉讼程序法等。

  九、刑法

  十、司法程序法(以刑民事诉讼程序法为主导部门,并包括以下附属部门)律师法、公证法、调解法和仲裁法、劳教法、劳改法、监狱管理法、国际私法(指冲突法)。

  十一、军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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