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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学的范围和分科——为纪念中国法学会成立而作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45:29   点击数:[]    

的问题,是当前和今后培养法学人材的一个重大问题。

  法学分科是以法学范围,特别是以它的对内范围为基础的,因此,两者基本上是一致的,但我们以上讲法学对内范围时是从三个不同角度讲的,在某些法学之间会发生交错以至重叠现象,因而应用法学和法律解释学就不必作为一个独立的分科了。

  根据以上认识,我们建议将我国法学分为七个分科,每一分科又可分为若干较小的分科:

  (一)理论法学: 法学基础理论

  现代西方法律哲学

  苏联法律理论

  (介乎理论法学 中国法律思想史

  和法律史学之间) 外国法律思想史 (其中又均可分为通史、

  (二)法律史学: 中国法制史 专史、国别史、断代史

  外国法制史 等)

  (三)国际法学: 国际公法学

  国际私法学

  国际民商法学

  国际经济法学

  国际刑法学等

  (四)外国法和

  。 .比较法学: 各国法律制度

  比较法总论

  比较宪法学、比较刑法学、比较民法学

  (五)立法学和法律社会学

  (六)法学与其他学科

  之间的边缘学科:法律心理学(包括犯罪心理学等)

  刑事侦察学

  证据学

  法医学

  司法鉴定学

  司法精神病学

  法律统计学

  法律教育学等

  (七)部门法学: 宪法学

  行政法和行政诉讼程序法学

  民法学

  经济法学

  劳动法和社会福利法学

  自然资源法和环境保护法学

  家庭法学

  刑法学

  司法诉讼程序法学

  军法学

  在以上七个分科中,最后一个分科内容最为广泛,问题最为复杂,其关键是关于我国部门法如何划分,以下试就这一问题作一简述。

  四、我国部门法的划分问题

  我们在上面曾经指出,法学的对内范围,就世界范围来说,可以是不分国家和时期的,但就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的法学而论,它总是以研究本国的现行法律为重点的。如果这个论点能成立,那么就可以由此推论出另一个论点:我国法学分科中的部门法学,如宪法学,虽然不能理解为仅限于我国现行宪法,它也涉及外国宪法、比较宪法、宪法史和宪法社会学等,但它主要研究我国现行宪法。由此电可得出结论:我国部门法的划分是部门法学本身如何分科的基础,究竟如何划分我国部门法呢?我们提出以下几点设想。

  首先,这种划分应从本国实际出发,在研究这一问题时,应广泛地、认真地研究其他国家在这一方面的经验,但决不能盲目照搬。

  所谓划分部门法,就是根据一定标准,将本国全部现行法律分门别类,建立起—个具有内在联系的法律体系(仅指国内法而言)。划分部门法的主要标准是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例如宪法对一国的社会关系作了全面的规定:行政法规定了国家行政机关在其行使职权过程中的社会关系;家庭法则规定了家庭、婚姻领域中的社会关系,等等。

  社会关系以及调整这种关系的法律都是在发展变化的。因此部门法的划分也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关系和立法的重大发展以及人们认识水平的不断提高而改变的。例如,为了四化建设,为了改革国家领导体制以及经济管理体制,我国必须制定大量经济法规,并将大部分调整经济领域的法规统称为经济法,将它作为一个与传统的行政法、民法等并列的部门法,这也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在划分部门法时,除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这一标准外,还应考虑到社会关系本身的广泛程度和相应法规的数量。例如,选举法调整社会政治生活中的一个方面,至少就目前而论,相应的法规也还有限,就没有必要将它列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可以将它作为宪法这一部门法的附属部门。

  反过来,有的社会关系,例如通常所讲的经济领域,其范围是极为广泛的。我们几乎可以说每一部门法都在不同方面调整经济领域。因此,很难设想可以把一切调整经济领域的法规都列入作为部门法之一的经济法,笼统地说的“经济法规”和作为一个部门法之一的“经济法”法规并不是同一概念。明确作为一个部门法之一的经济法与有关部门法,特别是行政法、民法、劳动法以及我们所建议的作为部门法之一的自然资源法和环境保护法之间的范围,是划分部门法的一个迫切任务,各种社会关系是错综复杂地结合在一起的,特别在都以调整经济领域为对象的各部门法来说,相互之间必然会存在交错关系。科学地划分部门法要求善于区别必要的交错和不必要的重复以至混乱。

  在划分部门法时也应考虑到法律调整的方法。例如刑法涉及社会领域的各个方面,它之所以成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就在于它是以刑罚作为手段来实现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任务的。

  部门法与法规(宪法、法律、法令等成文法)并不是一个概念。有些部门法与相应法规的名称是一致的(例如作为部门法之一的刑法与称为“刑法”的法规),但有的部门法却并不如此,例如行政法、经济法等部门法,事实上只是对许多类似平行法规的总称。

  部门法的划分不宜过宽也不宜过细,两者都有背划分部门法的原意。一个部门法中可以再分为几个较小的部门。对这一大的部门法来说,这些较小的部门法,或者是同类的(例如在作为部门法之一的自然资源法和环境保护法中,能源法、土地管理法、草原法、森林法等);或者是附属的(例如各国家机关的组织法,选举法都可附属于作为部门法之一的宪法);或者是接近的(例如在司法诉讼程序法这一部门法中,除民刑事诉讼程序法外,律师法、劳改法等也包括在内)。

  以上我们曾将我国部门法学分为十个分科,也即将我国部门法划为十门:(1)宪法;(2)行政法和行政诉讼程序法;(3)民法;(4)经济法;(5)劳动法和社会福利法;(6)自然资源法和环境保护法;(7)家庭法;(8)刑法;(9)司法诉讼程序法;(10)军法。与国内有些法学著作中的分法相比,主要区别有以下几点:

  第一,在宪法这一部门法中,列入各国家机关组织法这一附属部门,这些组织法中也包括了法院、检察机关组织法。而在有的著作中,有的组织法在部门法中的地位是不明确的,司法机关组织法则往往被单列为一个部门法。

  第二,在行政法这一部门法中特别补充了行政诉讼程序法。1978年宪法规定了“公民对于任何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控告。为了保证公民真正享有这种宪法权利,除了司法诉讼程序法外,似还应有行政诉讼程序法的规定。

  第三,为了加强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将自然资源法和环境保护法列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其中涉及各种自然资源的所有权、经营管理、规划、保护以及国家对土地的征购、征用等方面的关系。在有些著作中,往往将土地管理法划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其他自然资源法和环境保护法则分散在其他部门法中。事实上,土地管理法中的主要内容对其他自然资源法也是适用的,因此,将土地法与其他自然资源法和环境保护法合并为一个部门法是比较适宜的。

  第四,将社会福利法与劳动法并列为一个部门法。

  第五,将军事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而在有些著作中,军事法在部门法中的地位是不明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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