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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学的范围和分科——为纪念中国法学会成立而作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45:29   点击数:[]    

观点去观察世界,观察社会,观察文学艺术,并不是要我们在文学艺术作品中写哲学讲义,马克思主义只能包括而不能代替文艺创作中的现实主义,正如它只能包括而不能代替物理科学中的原子论、电子论一样。”

  在人类历史上,由于自然和社会的知识尚不充分发展,科学尚未明确分开,哲学曾作为“科学的科学”出现,以自己代替一切科学;特别是一些唯心主义哲学家,力图建立一门包罗万象的体系,将包括法学在内的一切学科都当作这-体系中的一个环节。19世纪黑格尔的哲学就是这种体系的最后尝试,他的《法哲学》就是他的庞大的唯心主义体系中的一个环节,由于这种历史传统,在西方法学界,即使在法学早已确立为一门独立学科后,还习惯于将法学的基础理论称为“法哲学”,但这一名称一般并不意味它是哲学的一个分支学科或法学与哲学之间的学科。

  法学与社会学

  社会学的内容相当庞杂,历来缺乏对社会学含义的一致了解,一般地说,它是将人类当作一个整体来研究,以研究各种社会现象、社会生活、社会关系和社会实际问题作为对象的一门综合性学科,如上所述,法学是以法律这一独特的社会现象作为研究对象的,因此,社会学与法学,正如它与政治学、经济学等一样,必然存在着密切的而且交错的关系,其中最突出的是通称为法律社会学这一学科,它是法学和社会学都分别持有的一个分支学科,或者可以说是介乎法学与社会学之间的一个边缘学科。

  例如拿青少年犯罪这一问题来说,它是社会学家和法学家都共同关注的一个问题。对前者来说,这是一个涉及很多社会因素的重大社会问题;对后者来说,这虽然不是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但却直接涉及到法律问题,特别是法律的作用和效果问题,因此,在研究青少年犯罪问题上,社会学和法学之间的角度有所不同;前者需要综合各种社会因素来研究这一问题;后者着重研究这一问题的法律方面,但又决不能局限于法律方面。

  法学与经济学

  经济学研究各种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其中包括研究社会生产关系的政治经济学,也包括工业、农业等部门经济学和世界经济学。

  法学与经济学之间的密切关系直接导源于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一个基本原理:法律所反映的阶级意志,归根结底是由这一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即社会生产关系决定的,反过来,法律又影响社会生产关系,从而推动或阻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法学研究法律的各个方面,其中包括法律与经济的关系;经济学研究经济的各个方面,其中包括了经济与法律的相互关系。在社会主义社会中,法律和经济的关系集中体现为按照客观经济规律管理经济提供法律根据,为此,就应制定大量经济法规,要求这些法规充分反映客观经济规律并在管理经济法活动中严格地执行这些法规。

  为了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的四个现代化建设,我们必须对现在的国民经济管理体制认真加以改革。这种改革的总方向是改变过于集中的国家(包括中央和地方)管理体制,扩大企业的自主权和企业职工参加管理的权力;把单一的计划调节,改为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相结合;把主要依靠行政组织、行政办法管理经济,改为主要依靠经济组织、经济办法和法律办法管理经济。这一改革为我国经济学和法学两者的并行发展和相互协作提供了广阔的舞台。

  法学与政治学

  对政治学的研究对象,国内外学者也没有统一的见解,一般地说,它是以国家、政府和政党等现象作为研究对象的学问。在历史上,政治学与法学曾长期结合在一起。例如在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世界上第一本政治学著作中,政治学和法学就是密切结合在一起的。在中国封建社会中,王权占有绝刘优势,但在欧洲中世纪,天主教会居于统治地位,政治学和法学都隶属于教会的神学。在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政治学和法学摆脱了神学的桎梏,但在当时资产阶级夺取政权的条件下,政治学和法学是很难分开的,洛克的《政府论》,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或卢梭的《社会契约论》,都是兼具政治学和法学两重性质的著作。到19世纪时,随着资产阶级政权的巩固,特别是近代资产阶级立法的大规模发展,法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地位才得以确立。

  我国在解放后,政治学和法学的关系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政治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被取消,法学则在不同形式下改为国家和法律的学说,直到粉碎四人帮后,政治学和法学才都获得了各自作为独立学科的正常地位。

  当然,政治学和法学是两门独守的学科,决不意味可以忽视它们之间的密切关系,无论将它们混为一谈或将它们截然割裂,都是不应该的。

  法学与伦理学

  伦理学是研究评价人们行为荣辱、善恶、正义与否的道德规范的学问。正因此,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之间、法学与伦理学之间的关系始终是息息相关的,在古代和中世纪,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宗教规范有时是很难分开的,法学也当然与伦理学和神学结合在一起。即使到近、现代,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法学与伦理学已明确分开,但法学与伦理学都极为关注法律与道德之间关系的一系列问题。例如,法律与道德是否可分?两者共同与不同是什么?在治理国家中应强调法律的作用还是应强凋道德的作用?法律与道德之间有什么相互影响?两者如何有效地配合?法律是达到某种道德目的的一个手段,还是道德应服从法律?如果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发生矛盾时,应服从哪一个?一个违反道德义务的法律是否还算法律,等等。

  法学的对外范围主要是指法学与哲学、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和伦理学以及其他学科之间的比较和关系问题。除此以外,介乎法学与其他学科之间或法学与其他学科兼有的边缘学科,在某种意义上说,也属于法学的对外范围问题。

  以上已讲过的法律社会学就是这种边缘学科之一,其他还有例如:法律心理学(尤其是犯罪心理学)、刑事侦察学、证据学、法医学、司法精神病学、司法鉴定学、法律统计学、法律教育学,等等。

  在法学的对外范围问题上,法学工作者还应注意近年来科学发展中的一个新动向,即随着科学技术的急剧发展,兴起了不少新的、综合性学科,其中有些将法学或法律问题也列为它的一个分支学科或组成部分,例如环境科学中包括对环境保护法的研究;科学学中包括科学法学这一分支学科;我国著名科学家钱学森同志将“法治系统工程”列人系统工程的专业之一,并认为法学就是该专业特有的学科基础(2)。法学工作者应注意这些动向,因为这里不仅涉及法学的对外范围问题,其中有的还涉及法律的概念等重大理论问题。

  三、法学的分科

  在对法学的对内和对外范围有了概括的认识后,我们就可以进一步研究法学如何划分自己的分支学科,即分科问题。

  法学的分科并不等于法律院校的课程设置,因为课程设置中既包括了法学学科以外一些课程(非专业课),也不可能包括所有法学的分科。一门课程的内容既可以兼跨几个法学分科,也可以仅是某一分科中的一个专题。但法学的分科与法律院校的课程设置具有密切联系,一般说,课程设置是以法学分科作为基础的。在制定法律院校教学计划、确定课程设置时,不认真研究法学的分科这种做法,未必是适当的。

  法学的分科与法学研究工作者的专业范围无疑具有直接的联系,有的研究工作者的专业范围可能是法学某一分科的全部内容,例如法律史学。当然,法律史学的范围可以说是浩如烟翰的,一般很难要求一个法学研究工作者将全部法律史学的内容当作自己的专业范围,而只能选择其中一个小的分科,可是也应注意的是,在日前法学的情况下,法学研究工作者的专业范围似不宜分得过细,怎样正确地处理法学分科和法学研究工作者(包括法学教育工作者)专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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