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由原来的“社会人”变成“经济人”,由原来的大锅饭时的强调重义轻利向权利义务相统一的方向转化,而权利义务相协调统一的法律不健全、不完善,再加上人的贪逸和趋利的本能驱使,一些人会精心研究和分析法律的漏洞,并采取相应的对策和措施, 使法律的真正精神内容在有些人的手里扭曲变形,失去原来的本意和功能。为了保证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确保国家的权益和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使各种纠纷的解决有法可依,使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制裁,发挥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做到法网恢恢,密而不漏,就应当加强立法工作,细化法律,使法律既为司法机关行使权力提供法律根据,也对他们滥用权力的行为实行制约。
(五)法律模糊,相互间缺乏协调,甚至相互矛盾。一个国家的法律是由不同的法律组成的统一体系,同时,同一类法律又由不同的机关制定和颁布,制定机关不同,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也不同,它们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配合,共同调整社会、政治、经济及科技文化生活。法律在制定时,要力求明确、具体、周密,相互间要协调和配合,并具有可操作性。法律内在的协调性、统一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是法律理念的价值取向和趋同。当法律法规冲突时,以效力高的为准。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各个法律之间往往会发生这样那样的矛盾,有的发生界限不明等现象。这就产生:一是使执法者选择难,无所适从,导致处理的结果各地不一致,二是地方保护主义抬头,三是少数执法人员乘机不顾国家集体利益而徇私枉法。这些都是对国家法制统一的破坏。为了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有必要通过立法法的形式明确立法者的职责,使立法明确具体,相互协调形成一个整体,以利于司法机关执法。
二、法律细化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一)法律细化是国外经验的启示。由于法律具有相对独立性和作为人类文明成果的共同性,而发展市场经济是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大趋势,法律移植成了各国法制现代化的捷径。我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走向世界贸易组织,世界经济越来越一体化,我国在立法时应更加要注意对外国和周边地区法律的研究和借鉴,吸收其成熟的法律制度和符合我国国情的内容,使我国的立法与国际接轨。国际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要求一切活动(包括司法活动)都要在科学严谨的法规框架内有序进行,法律规定得越细,给执法人员留下的自由裁决权范围就越小,规定得越死,执法人员就无法自由裁夺,这多少可以避免贪脏枉法的发生。如《意大利刑法典》共734条,条下还有款项;《意大利监狱法》共91条,条下分出多款多项。其篇幅比我国《刑诉法》多,比《刑法》又稍逊色;《意大利民法典》共2969条,内容扁幅将近是我国《民法通则》的二十倍。《法国刑事诉讼法典》共803条。这些法律对多种法律行为做了较详尽的规定,文字表达细密而又简洁,其立法技术达到相当高的水平。《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在立法技术上是堪称进步的、影响重大的法典,它们已更多地利用已确定的事实把法官的裁量范围缩小到最小限度。又如新加坡公共汽车上吸烟,罚款 500新元,旅馆接待处吸烟,罚款500新元,在餐厅吸烟则罚款 1000新元,这种规定既体现了法本身处罚的严, 又体现了对执法者自身严, 这种严表现为没有执法的随意性和人情味,否则就是执法 者本身的违法将暴露无遗。所有上述国外的做法,对于我国市场经济刚刚起步,法制还不完善的情况,应是有所启示和值得借鉴的。
(二)法律细化是我国法制走向健全的基础。法制是一个国家法律和制度的简称,其内容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等方面的活动和过程,它是 这几方面 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缺少哪一个环节,法制都无法实现。其中,立法是实现和加强我国法制的前提和基础,加强法制首先要制定法律,没有法律,无法可依。有了法律,如果比较粗放,也会有法难依,甚至钻法律漏洞。法律细化是立法向纵深方面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整个法制向纵深发展的要求。法律本身的特征要求法律具备规范性和明确性、具体性、严谨性、逻辑性。这就要求,一是该条法律规范本身必须明确具体,什么行为可以做,什么行为应当做,什么行为禁止做,做或不做的法律后果是什么,承担的责任程度如何;二是如果该条规范是授权性规定,有关机关的补充性规范或实施细则应当能及时兑现,不出现脱节;三是准用性规范应有其他法律法规与之配套,还要使其明确具体,这才有利于司法机关很好地执行法律;不要出现法律空隙,留下不该留的空间去给极少数人找岔子。因此,立法是整个法制的前提和基础,而立法的细化给法制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我们要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出完备细致的法律制度,使社会关系得到法律的有效调整,使社会生活的各方面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保证司法机关执法严格,使违法者得到有效惩治,使合法者得到有效的保护,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三)法律细化是我国制度文明的标志。文明是人类改造自然、社会和自己的主观世界取得的成果。它一般包括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制度文明,其中制度文明是人类改造社会,建立政治管理和各项管理所取得的成果。奴隶社会较原始社会文明,其政治统治逐步完善,生产关系得到了发展,但极端残酷和野蛮,还带有原始社会的某些痕迹;封建社会比奴隶社会文明,减少了野蛮性,解放了奴隶,但形成了新的依附关系并公开维护等级特权;资本主义社会比封建社会文明,用法律和制度宣布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建立了以政党和选举为基础的代议制政府;用法律和制度维护资本主义社会的自由,平等和人权,建立了资本主义法制,并使资产阶级法制不断健全和完善,推动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我国在建国后,由于“左”的思想的干挠和群众运动式的解决问题的办法,使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建立后长期无法解决法律和制度问题,使我国陷入政治动乱,经济无法恢复和发展,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得不到确实保障。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法制走上了不断健全发展的道路,法律法规日益增多,法律制度逐步健全完善,说明我国在制度建设方面取得了成果,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对文明的要求越来越高,要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就要求必须把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市场经济必须要有与之相适应的比较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制。到目前为止,我国已基本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但有的法律还比较粗放,在实践中操作起来随意性大,容易产生腐败和侵犯有关公民和组织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影响司法机关的威信和法律的权威。令人可喜的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成为中国的基本治国方略,立法的法治化已成为我国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依法立法,不断细化法律,不断修改完善法律正是我国制度文明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
三、法律细化的方法
由于法律规范是一种社会规范,它是抽象的概括性的规定,加上社会是不断发展变化和法律本身保持相对稳定性,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和人们认识水平的差异,另外,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又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正在进行各方面的改革,情况极为复杂,各地区各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状况各不相同,这就是要求我们 既要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统一性,又要因地、因时、因事制宜,既要明确具体,又不脱离实际,做好我国法律的细化工作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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