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用户登录  |  用户注册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按字母检索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按声母检索 A B C D E F G H J K L M N O P Q R S T W X Y Z 数字 符号
您的位置: 5VAR论文频道论文中心法律论文法学理论
   论法律细化的理念      ★★★ 【字体: 】  
论法律细化的理念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44:54   点击数:[]    

自己的合法权益, 也才便于执法司法人员操作执行, 同时也才能避免执法者执法的随意性。这样, 既能保证守法者守法和执法者严格执法, 又能保护守法者的合法权益和防止执法者滥用执法权, 最终实现社会的和谐。

  在我国, 法律的不确定性还比较明显, 具体表现为法律概念的不确定、法律规则的不确定和违法确认原则的不确定, 还存在任意解释的问题。法律的不确定阻碍了法律制度的正常运转。法律实务者缺乏对法律和基本法律理念的了解和把握, 使法律可能变成非理性的怪物。法律理论家和法律实务者之间存在着既相冲突又相互补充。法律理论家倾向于纯粹的理论, 关注法律的一致性和正义性, 避免不确定性和漏洞。法律实务者(如法官、律师等)则关心法律在社会实际中的适用,强调法律的可操作性和适用性。法律理论家和法律实务者结合起来, 前者通过对法律规则进行理论化和形式化的工作, 以实现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连贯一致和相互协调,为法律实务者提供一套基于理性原则的且适合于普遍适用的系统性的规则体系。后者通过法律实践, 为理论家的研究提供实例依据, 为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健全和完善提供实践基础。如此反复, 使法律规则不断完善和明确具体, 以保证人们的行为具有规则性和秩序性。

  五、依法治国不是口号, 而是实实在在的依法办事。法律细化是实现依法办事的前提和关键。只有实现法律细化, 才可能进一步实现依法治国, 建设法治国家

  法律贵在实行。如果有法而不能实行, 不被人遵守, 则离法治更远, 不如无法; 与其空言法治, 而使人民对法治失去信用, 不如在可能的范围内, 一点一滴逐步推行法治。法治作为一种现代政治状态, 要求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代表机关要普选产生和实行任期制, 实现分权和制衡。要建立法治, 人民得先有制裁违法的当局者的实力。“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同意思自治的私法意义上的市民社会的平等理念, 并将其落实为具体的法的操作程序, 进而真正内化为一般民众心理, 成为一定社会中民众笃信不移的法律信仰, 要经历一个漫长的历程。要搞法治, 得先实行宪政。宪政是一种以宪法为核心的政治的生活方式, 是民主的法治:“实行宪政必须对权力进行三个层次的制约,即规范制约、权力制约和权利制约。宪政就是一种政府权力受到约束,公民权利受到保障的政治制度。”[24] 宪政既是过程, 又是目标。作为过程, 我们应当脚踏实地, 一步一个脚印地由低级向高级实现的过程, 包括学习和教育的过程。在法治建设这个过程中, 不求调子高, 口号响, 不求再喊毛泽东建设时代的“人有多大胆, 地有多高产”的豪言壮语, 但求实实在在。作为目标, 我们应当充满信心, 遇到困难不恢心, 要有道路虽曲折, 但前途是光明的哲学理念和思想。

  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是市场化和民主化双重作用的产物, 而法治政府则是法治现代化进程的必然, 是法治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是现代国家宪政体制的典型形式。它表明政府的一切权力的来源, 政府的运作和行为都受制于法律。政府要依法尊重和保障公民、企业、社会组织应有的权利和自由。政府与社会是相辅相成和相互制约的关系。这是法治政府的精髓, 也是建设法治国家的方向。行政机关是国家的公共管理机关, 其活动涉及国家和社会的一切方面, 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 行政机关应当转变观念, 从权力行政变为服务行政,从依文件和领导人的讲话行政变为依法行政。只有依法行政, 行政机关才能避免和克服行政活动本身可能产生的任意性和偶然性, 保证国家的稳定和社会的发展, 才能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 保证行政权的行使始终服务于人民的利益。司法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处理案件, 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同时, 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处理应当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应当保证法律的正确适用。人民依照法律规定, 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 管理国家事务, 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 管理社会事务, 真正实现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公民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对其违法失职行为有申诉控告或检举权, 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而要真正做到上述法治的要求, 实现依法治国, 必须通过机构改革和提高个人的法律意识, 做好法律细化工作, 提高法律实效。

  六、复杂的社会背景和行为的多样性、复杂性要有复杂多样的法律与之相适应。细化的法律严密周细, 密而不漏, 有助于调整复杂多样的社会关系

  任何事物都是内容和形式的统一, 内容决定形式, 形式反映内容,法律也不例外。就法和社会经济而论, 法的内容是指社会经济条件, 法的形式是指法的本身。法是由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所决定的,并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

  正在我国进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是一个复杂的过程, 它必然会带来社会各方面的变化和发展。“法律和市场经济呈现出一种辨证的、互动的、不断理性化的关系和进程。”[25] 随着社会、经济关系的日渐复杂与法律领域的不断拓展和高度专门化, 光有宪法和重要法律的原则和粗放规定还不够, 还必须及时制定与宪法和重要法律相一致的具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并尽快建立门类齐全和完备的法律体系, 将社会经济关系中趋于成熟和稳定的部分固定下来,对于不成熟的部分也应作出预测性的原则规定, 使调整现代社会经济关系的法的体系不断完善。同时, 要求法律工作者更多地注重“行动中的法律”及其背后的事实。

  法律作为协调社会各种利益的工具的实际功效与机理, 将会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产生具体效果。社会控制需要法律, 协调个人利益、公众利益和社会利益需要法律。我们必须考虑法律的历史传统、社会、经济、政治、文化以及风俗习惯等因素,坚持实事求是, 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深入实际, 深入群众, 搞好调查研究工作, 研究新情况, 解决新问题, 使思想和实际相符合, 使主观和客观相符合, 制定出反映客观规律的、在社会实际生活中切实可行的、详细化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上一页  [1] [2] [3] 


Tags:


文章转载请注明来源于:5VAR论文频道 http://paper.5var.com。本站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有问题或合作请Email至:support@5var.com
或联系QQ37750965
提供人:佚名
  • 上一篇文章:喧嚣中的前进——年终评点司法界

  • 下一篇文章:法治与德治的调和
  • 返回上一页】【打 印】【关闭窗口
    中查找“论法律细化的理念”更多相关内容 5VAR论文频道
    中查找“论法律细化的理念”更多相关内容 5VAR论文频道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新闻
  • ››步如澄明之径———法律推理在司法...
  • ››交通事故肇事者逃之夭夭 法律援助受...
  • ››法治中国的可能性
  • ››论清末的司法主权问题
  • ››论人权的国际保护——以米尔恩人权...
  • ››法律与道德法律与道德
  • ››中国宗教法总述(下)
  • ››司法改革八大难题
  • ››立法听证:制度民主的价值
  • ››情事变更原则探析
  • ››论法律细化的理念
  •   文章-网友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关于本站 - 网站帮助 - 广告合作 - 下载声明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6-2033 5Var.Com. All Rights Reserv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