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的,但是他是从一些十分简单的命题开始,用普通人的推理来论证和阐发自己的思想。笛卡尔说:“因为在我看来,普通人的推理所包含的真理要比读书人的推理所包含的多得多。普通人是对切身的事情进行推理,如果判断错了,他的结果马上就会来惩罚他;读书人是关在书房里对思辨的道理进行推理,思辨是不产生任何实效的,仅仅在他身上造成一种后果,就是思辨离常识越远,他由此产生的虚荣心也就越大,因为一定要花费比较多的心思,想出比较多的门道,才能设法把那些道理弄得像是真理。我总是如饥似渴地要求分清真假,以便在行动中心明眼亮,一辈子满怀信心地前进。”[10]笛卡尔的这种方法遭到了黑格尔的反对,黑格尔与笛卡尔相反,他要求在哲学上要用思辨的方法,他认为,经验的方法没有普遍性,因此笛卡尔所说的思维只不过是抽象的理智,笛卡尔的思想尽管很伟大,但是他的方法是没有什么价值的。德国法学完全体现了德国思辨唯心主义的特点,更加强调概念,更加强调逻辑演绎。法国哲学崇尚普通人的智慧,普通人的推理,所以拿破仑要求他的法典通俗易懂,让每一个老百姓都看得懂。在法国,只有这样的法律才能得到公众的信任。在德国,崇尚的是思辨理性,具有思辨理性的人当然是受过专门训练,学富五车的人,群众被贬斥为群氓。黑格尔就说过,对于理性来说,群众是聋的、是盲的。所以德国的法典是专家的法典,他们的法律是专家的法律,而不是老百姓的法律。在德国只有这样的法律,才会得到公众的尊崇。
四、
后现代法学认为,法律是一场表演。这话对于我们这些思想还处在“现代”的的人来说,非常刺耳。但是反过来想一想,又何尝不是如此呢?法律真的是一场表演。法官和律师是演员,只要他们所作所为被观众-公众认为是真的,就是真的,否则,即使是真的,也变成了假的。普通法的法学家崇拜自己的法律,说它是最好的法律。他们贬斥大陆法,认为它们是容易导致不公正的法律。即使像罗斯科。庞德这样学贯两方的大法学家也未能幸免。同样,大陆法学家也贬斥普通法,认为它们不可靠。但是法律的可靠性并不是法学家们论证出来的,而是各国民族精神的体现,这种民族精神内在于各国人民的心中,世代相传,永不泯灭。所谓“公正”,并没有一个唯一的标准,而是-中文这两个字就指出了这个词语的真谛-公众认为正确的东西。而程序正义,并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东西,它是与一个国家的哲学思想紧密相连的,而不是一种随便拿来就可以用的工具,它必须与一个国家的民族精神相融合,才会发挥它的作用。历史上曾经有过这样的先例。德国法学泰斗萨维尼曾极力倡导习惯法,阻止德国制定法典,但是历史还是抛弃了他,德国成了最典型的法典国。同样英国法学泰斗边沁极推崇法典法,主张在英国制订法典。但是英国至今仍然崇尚先例,不作法典。就此而言,在中国这样一个模仿大陆法的国家里,要推行普通法的程序正义,能否成功,的确值得怀疑。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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