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立法语言失范化,实行立法语言的规范化,也不是一件特别困难的工作。只要社会予以足够的重视,并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努力,并持之以恒,立法语言的规范化就可以实现。
(一)摆脱政治热情的影响
法律和政治关系密切,政治情绪的影响往往是立法语言失范的重要原因之一。这可以从“光荣义务”、“神圣不可侵犯”、“保卫祖国”、“镇压反革命”等等用语中得到证明。因此,要使立法语言规范化,防止立法语言失范,就必须让立法用语摆脱政治情绪的羁绊,成为一套独立的工具系统。要做到这一点不是不可能的,连斯大林都承认,语言是没有阶级性的交际工具,我们为什么就不能承认呢?斯大林说:语言“一站到偏爱和支持某一社会集团而损害其他社会集团的立场,它就会丧失自己的本质,就会不再是人们在社会中交际的工具,就会变成某一社会集团的习惯语而退化下去,以致使自己消失。”⑥
法学家们在起草法律文件的时候当然要准确地表达出立法机关的立法意志,但是,这种表达不应当是书记官式的记录,而是要运用法律科学和语言科学进行加工处理。比如“五十年不变”这样的立法意志,只要在法律的时间效力上得到体现即可,没有必要在法律条文中重复“五十年不变”这样的口语。再如“严禁侮辱人格”这样的立法意志,也没有必要在条文中写上“严禁侮辱人格”的字样,只要设定了侮辱罪及其较重的刑罚,就表明法律是“严禁侮辱人格”的了。
(二)甩掉历史包袱
语言是在历史中逐步形成发展起来的,词汇的含义在长期的历史演化过程中一般会变得越来越科学,但也有变得越来越不科学的情况。因此,要使立法语言规范化,就必须及时抛弃那些不再具有科学意义和工具意义的词汇。
Civil就是变得越来越不科学、越来越不具有工具作用的那一类词汇的典型代表。Civil的词根是civis,civis是指有身份、有地位的人,civil的基本含义就是“不下庶人的”,其他含义,如“中上流社会的”、“和平的”、“非暴力的”、“文官的”、“文明礼貌的”、“内部的”、“民间的”、“民用的”,等等,都是从“不下庶人的”这一基本含义派生出来的。古代人用civile指称某一类法律,那是合理的,因为当时的确存在着“不下庶人的法”。现代社会的法律都是“可下庶人的”,没有必要用civil来形容。从1896年开始,德国人已经逐步抛弃civil(德文里叫做zivil)了,其他国家为何就不能抛弃呢?
(三)加大教研力度
立法语言失范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长期轻视对立法语言的研究和教学工作是最重要的原因之一。大学本科阶段没有法律语言课程,更没有立法语言课程,研究生阶段没有法律语言专业,更没有立法语言专业,从事法律语言研究工作的专业人员极少,从事立法语言研究工作的专业人员就更少了。
笔者建议,为了预防立法语言失范化的进一步蔓延,逐步实现立法语言的规范化,大学本科阶段应当开设立法语言课程,研究生阶段应当设立立法语言研究方向,招收培养立法语言专业的硕士生和博士生。此外,应当成立立法语言研究学会,设立立法语言研究基金,创办立法语言研究的专业刊物,鼓励出版立法语言研究成果。
(四)编制立法语言库
首先,应当研究制定立法语言规范化的原则性的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这些原则标准应当包括:
词汇的准确性:模棱两可的词汇应杜绝使用,多义词尽量少用。
语句的精确性:主谓宾状补等成份搭配准确;省略得当,没有义项重复;语义单一,便于解释;标点符号规范;等等。
风格的严肃性和一致性:杜绝文学风格,杜绝情绪化语言,前后风格保持一致,用书面语,不用口语,不用古文,同义同词,同词同义,等等。
数字和时间用词的统一性:什么情况下用数学数字,什么情况下用语文数字,全国应当统一,甚至全球也应当统一。
修辞上有美感:庄严美、威武美、整洁美、精炼美、明确美,等等。杜绝“朦胧美”、“含蓄美”、“悬念美”、“曲折美”,等等。
不同国家的立法语言可直译性:衡量一种用语是否准确,可行的方法之一就是对它进行翻译,如果可以直译成联合国任何一种官方语言,就说明是准确的,如果不能直译,就说明不合立法语言的要求。因此,可直译性应当成为立法语言的标准之一。
其二,根据原则标准研制立法语言正库:包括词汇库,时间库,句式库,修辞库,逻辑库,等等。凡是收入正库的字、词、句及其搭配方式,都是可以进入法律文件的。
其三,根据原则标准研制立法语言反库:禁用文字库,禁用词汇库,禁用时间库,禁用句式库,等等。由于研制正库的工作量太大,为了便于立法,可以先研制反库。凡是进入反库的字、词、句及其搭配方式都不能在法律文件中使用。下列词汇就是应当进入反库的:
“光荣义务”,理由前文已述。
“严禁”,犯罪行为都是被严禁的,说“严禁”是重复。
“如果┄┄就”;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本身就是“如果┄┄┄就”,没有必要重复。
“决定人选”,“人选”是什么?是候选人吗?那么干脆使用“候选人”岂不更好?是当选人吗?已经当选又何必再决定?
口语和方言也应当进入反库。如:爹、娘、老板、伙计、娃娃,等等。
(五)建立语言审查程序
在世界各国的立法程序中,普遍缺少专门的语言审查程序,这也是立法语言失范化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要使立法语言从失范化走向规范化,有必要在各国的立法程序中增加一道程序-语言审查程序。
语言审查程序大体上应当包括专家审查、公众审查和机构审查等几个子程序,未能通过语言审查程序的法案不能生效。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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