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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董仲舒的“德治”思想(下)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42:12   点击数:[]    

其事”而“事不逾矩”(《五行相生》)。只有“贵贱有等,衣服有制,朝廷有位,乡党有序,则民有所让而不敢争”,所以英明的统治者必须“贵贵尊贤而明别上下之伦,使教亟行,使化易成”(《度制》)。若“上下之伦不别,其势不能相治,故苦乱也。嗜欲之物无限,其数不能相足,故苦贫也。今欲以乱为治,以贫为富,非反之制度不可。”(《度制》)

  董仲舒极力提倡以等级规范来约束人的求利行为,这跟他主张以教化来约束人们的求利行为一样,其目的并不是要完全制止和消灭人的物质欲望。虽然他认为“民之情,不能制其欲”,求利若流水,但也必须要逐渐地“使之变化,目视正色,耳听正声,口食正味,身行正道”。这种等级制规定并“非夺之情也,所以安其情也”。当然他也讲节制欲望,并且他讲等级经济伦理多以节欲论的形式出现,如他说“节欲顺行而伦得”(《天地施》)。但要节的是按等级制规定所不应有的非分欲望,而对符合等级规范的欲望并不是要“节”、“夺”,而是要“安”。他说圣人治理国家,是“因天地之情性,孔窍之所利,以立尊卑之制,以等贵贱之差,设官府爵禄,利五味,盛五色,调五声,以诱其耳目”,但“使之有欲,不得过节,使之敦朴,不得无欲,无欲有欲,各得其足”(《保位权》)。因此等级制规定不仅不是要消灭人的物质欲望,而是主张在自己所立足的等级层次上充分地享有其应得的经济利益。

  “大富则骄,大贫这忧;忧则为盗,骄则为暴,此众人之情也。圣者则于众人之情,见乱之所从生,故其制人道而差上下也。”由于大富或大贫都会导致横行纷争,因此董仲舒立了两条原则:“使富者足以示贵而不至于骄,贫者足以养生而不至于忧”,并主张“以此为度而调均之”,以达到“财不匮而上下相安”(《度制》)。“调均”就必然要“有时损少而益多,有时损多而益少”,但基本的标准仍然是“少而不至绝,多而不至溢”(《基义》),从而避免“富者奢侈羡溢,贫者穷急愁苦” (《董仲舒传》)的极富极贫两极分化局面。他讲的“调均”、“利可均布”,并不是要人人平均、绝对平均,而是一种等级制“平均”,即人们只能追求按上下、尊卑这种等级制占有关系所应得的利益,而对这些应得利益则应给予充分满足。而且社会经济关系中的等级不是按贫富的经济地位来划分,而是按上下尊卑关系来划分,因此“虽有贤才美体,无其爵不敢服其服;虽有富家多赀,无其禄不敢用其财”,必须“各度爵而制服,量禄而用财,饮食有量,衣服有制,宫室有度,畜产人徒有数,舟重甲器有禁。生则有轩冕之服位贵禄田宅之分,死则有棺槨绞衾圹袭之度”(《服制》)。他认为社会国家就是通过这种等级制的利益“调均”、“均布”,从而达到有序、和谐与安定的。

  五、行“仁政”

  在国家管理活动中施行“仁政”也是儒家的传统思想,孟子曾说:“尧舜之道,不以仁政,不能平治天下。”(《孟子。离娄上》)董仲舒认为,只是做到以义正我、以仁安人、劝人为善、遵守等级秩序还不行,还必须把德治、仁政落实到国家的政策行为中,使德治对于老百姓来说是具体可感的、实惠的,这样一个具有良好风气的和谐安定社会才能最终形成。在董仲舒的著述中,从当时的具体实际情况出发,他所主张的“仁政”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消除苛政、暴政

  董仲舒总结历史的经验教训认为:“圣人者贵除天下之患”,“天下者无患,然后性可善;性可善,然后清廉之化流;清廉之化流,然后王道举,礼乐兴。”(《盟会要》)“患”是什么呢?从东周封建生产方式的产生直到西汉中期趋于巩固的整个历史阶段,老百姓最大的“患”就是苛政与暴政。他认为苛政、暴政的祸患无穷,就是老百姓的作恶犯法行为,也多半是被苛政、暴政之患逼迫出来的,因此必须消除苛政、暴政。如果苛政、暴政盛行,那么不管怎样施教化也是起不了作用的。

  什么是苛政和暴政呢?苛政是指国家繁重的赋税徭役(在下文“不与民争利”中论述)。

  在董仲舒的论述中,暴政有两种。不施教化,而用过重的刑罚,这是暴政之一。他认为在治理国家的过程中“设赏以劝之”、“设法以畏之”(《保位权》)都是必要的,但必须“赏不空施,罚不虚出”(《保位权》),必须要有可赏可罚的事实根据,劝、畏都要有具体的表示,而且必须有确定的标准。针对罚,他说:“以畏罚而不可过也。”(《保位权》)这里的关键是“不可过”,过了就是暴政了。

  暴政之二是战伐。“春秋爱人而战者杀人”(《竹林》),因此争战是违背德治、仁政的。他认为,过重的赋税徭役等苛政“苦民尚恶之,况伤民乎;伤民尚痛之,况杀民乎!”他痛斥道:“害民之小者恶之小也,害民之大者恶之大也;今战伐之于民,其为害几何!”他认为《春秋》最痛恨的,就是不倡扬德治,而以武力征服人,“春秋之所恶者,不任德而任力”,“春秋爱人而战者杀人”(《竹林》)。他主张对那些不归顺者应“仁义以服之”,“此春秋之所善也”;如果“德不足以亲近,而文不足以来远,而断断以战伐为之,此固春秋之所疾已,皆非义也。”(《竹林》)但董仲舒也不是简单地一概反对战伐,因为在他看来,战伐里边也还有义和非义、道与非道之分。例如“夏无道而殷伐之,殷无道而周伐之,周无道而秦伐之,秦无道而汉伐之”,这些都是“有道伐无道,此夫理也”(《尧舜不擅移汤武不专杀》)。

  (二)“不与民争利”

  “不与民争利”是董仲舒仁政思想的主要内容。西汉中期的汉武帝时代,随着封建国家中央集权专制政权的巩固、地主土地私有制的确立以及国家轻重政策的实施,封建国家与社会各方面在经济领域中“与民争利”的现象越来越严重。国家、食禄者和地主与民争利,受害者自然是“民”。有权、有势、有钱者凭借其权力地位和资财,“以与民争利于下,民安能如之哉!”老百姓没有力量与他们竞争,而争利者们又“务此而亡已”,其结果必然是“民日削月朘,寖以大穷”(《董仲舒传》)。思想敏锐的董仲舒细致地观察和分析了“与民争利”这个十分突出和严重的社会问题,并针锋相对地提出以下四点“不与民争利”的思想和政策主张。

  1、“盐铁皆归于民”

  这个思想和政策主张是针对国家与民争利的情况而提出的。国家与民争利,首先是指封建国家直接从事工商业活动与民争利。这里的“民”主要是指工商业者。董仲舒提出国家必须脱离直接经营的工商业活动,不应“颛(专)川泽之利,管山林之饶”(《汉书。食货志上》)。他认为国家直接从事这样一些最易赢利的工商业活动,既违背了“义”、“礼”,又侵害了人民的谋生之路,因此必须“盐铁皆归于民”(《汉书。食货志上》),让民间工商业者来从事这些经营活动。

  2、“薄赋敛,省徭役”

  国家与民争利的另一个表现,是封建国家财政上的榨取太重,即他所说的“赋敛无度以夺民财”(《五形相胜》),“田赋、口赋、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汉书。食货志上》)。再一个表现是徭役过度,“多发徭役以夺民时,作事无极以夺民力”(《五形相胜》),徭役之征更胜于租税,是“三十倍于古”(《汉书。食货志上》)。董仲舒认为,封建国家繁重的赋税徭役负担使人民无法忍受,这是违背以“义”化民的伦理主张的,并且还会逼使老百姓做出背义、犯礼的行为。他称赞“古者税民不过十一,其求易供;使民不过三日,其力易足”。他批评秦汉时期的苛政“竭民财力,百姓散亡,不得从耕织之业”(《董仲舒传》)。他阐发《春秋》大义说:“春秋之法,凶年不修旧,意在无苦民尔”(《竹林》)。从维护伦理规范、减轻人民负担和发展生产的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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