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比较研究。我国的比较犯罪学研究(如,康树华,1994)也是综合性地对于犯罪和犯罪学进行比较研究。对于犯罪和犯罪学都进行比较研究实际上已经渗透到犯罪学研究的许多方面。大部分的犯罪学著作都有意或无意地要涉及对于犯罪的、对于犯罪学的或两方面都有的比较性质的研究。但是,不容忽视的是,犯罪学中的比较研究的泛化并不一定意味着犯罪学比较研究水平的提高。比较犯罪学一方面需要纯化,应该剔除掉对于犯罪的比较研究(使之归于犯罪比较学之中),另一方面需要与犯罪学史结合起来研究,从更宏观的方面观照把握犯罪学发展历程的各个阶段的不同的人文基础、社会背景和由此生发的对于犯罪学研究的人文需求和社会需求,以及由这些基础、背景和需求所引导出的各个学派或各位学者的学术追求和学术贡献。
比较犯罪学与犯罪史学的区别在于前者关注学派或学者间学术主张、学术观点、治学方法等方面的不同点,而后者注重学派之间、学者之间的继承、扬弃和发展。
八、结语
犯罪学是一个开放性的系统,蕴含丰富而强健的内部张力。其内部学科的自生殖能力很强。所以,上述的各个方面的子学科,只是就到目前为止的犯罪学的学科结构情况的简述。这种简述本身也很可能存在着很大的漏洞。
本文对于目前的犯罪学内部学科结构作归纳表述,谈不上有什么创新的内容,只是有几点可能与犯罪学界已往的提法有些不同:一是区分犯罪比较学与比较犯罪学。二是认为犯罪被害人研究只是犯罪危害研究的一个方面,用犯罪危害学的概念才能涵盖整个犯罪危害研究的内容。三是指出犯罪学的犯罪对策性学科与刑事科学的犯罪对策研究有学科性质上的区别。四是强调犯罪统计学和犯罪分类学研究的学术重要性。五是对犯罪学的内部学科作归类,认为犯罪学的学科结构由“犯罪现象研究性学科”、“犯罪原因研究性学科”、“犯罪危害研究性学科”、“犯罪对策研究性学科”、“犯罪学研究工具性学科”和“犯罪学反思性学科”六类组成。这些提法是否妥当,有待方家和同行的指正。 上一页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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