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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渐进改革的新动力――从“化整为零”到“合零为整”      ★★★ 【字体: 】  
渐进改革的新动力――从“化整为零”到“合零为整”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41:02   点击数:[]    

”的思路显得有些现实可行的意义。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司法制度方面的一系列改革实践。

  在1990年代之初,社会渴望安定化的开明政治,国家也不得不通过制度性措施来回应这种要求,于是根据程序公正原则进行的司法权合理化就成为比较适当的突破口 [7].阅读过吉拉斯(M. Dijlas)的《新阶级(The New Class)》一书的人对以下命题是能够心领神会的,即∶真正的司法独立是启动政治变革的关键。不过,非常有趣的是,在中国,进行司法改革的初始理由却很简单,就是提高审判效率,减轻法院的财政负担和案件积压。因此,其起点无非要调整举证责任的分配方式,让当事人自己来分担查明事实方面的制度成本而已,并不涉及任何敏感的政治问题 [8].但在两厢情愿、皆大欢喜的气氛里这么轻轻一推,制度逻辑的多米诺骨牌就哗啦啦倒将下去,连锁反应的另一端却是关于加强司法权、提高职业法官地位、刷新审判正义观以及对国家体制的合法性基础进行重构等各种各样的诉求随之鹊起!

  在这种歪打正着、四两博千斤的演进过程中,有两组矛盾特别值得我们关注。

  一组是传统的承包责任与现代的公正程序之间相反相成的关系。本来审判独立的前提应该是既有很高的制度效率又有很好的群众效果的程序要件,但从中国各地人民法院的实践来看,所谓“下放审判权”始终是以层层递进的归责机制作为担保的,表现为“主审法官责任制”、“合议廷责任制”、“审判长责任制”等等 [9].程序公正原理以这样“反其道而行之”的方式进入司法系统的确是很有中国特色的,似乎也的确通过以人格为担保的责任条款倒逼出了审判主体明确化的制度安排-审判长选任制。至于作为媒介物的责任制会不会反过来导致程序的蜕化变质,还有待进一步的观察。

  另一组是人民主权与真正的司法独立之间的冲突。集中表现为1998年开始大力推行的立法部门“个案监督制”[10] 以及2001年试图导入司法部门对立法部门的“合宪性审查制”的司法解释 [11] 等事态。至此,司法改革实际上已经开始触及政治体制,特别是人民代表大会、政府与法院之间的权限划分。

  迄今为止的司法改革是卓有成效的 [12].导入抗辩制色彩较浓的审判方式使任何个体在公共空间里都获得了比较充分的发言机会,而举证责任的新规定又大幅度提高了当事人委托律师进行诉讼的比率,其结果,法院的生态环境正在逐步发生深刻的变化,人民在现有的国家体制内部宣泄不满、寻找说法的动机显然得到强化。特别是行政诉讼提供了“民告官”的渠道和方法之后,借助法律程序来抵抗滥用政府权力的倾向的希望已经浮现,围绕审判的相互作用越来越成为法院之外政治过程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司法改革也是为国家体制营造某种新的可视性期盼结构。如果法官真正有威信,审判真正能独立,这种期盼结构就可以为根本性的政治改革提供必要的缓冲装置和动力。

  但是,令人遗憾的是,法官整体素质不高以及司法腐败等问题却使上述期盼面临落空的危险。

  为了防止这样的结局,最高人民法院采取了一系列的制度性举措,例如加强法院的内部监督和伦理纪律、制定严格的错案责任追究规定、实行立案与审判的分离、加强审判人员回避和忌避、通过选任审判长优化资源配置、以再审听证会和“阳光工程”等方式提高程序上的透明度等等 [13],其中有些做法确实收到了很好的效果。然而也不得不指出,以下两项改革出现了好心办错事的失误∶一项是容许人大代表干预具体审判过程的“个案监督”,另一项是容许公共传媒进入法廷进行报道的“舆论监督”。

  “个案监督”的做法与现行宪法关于法院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的规定似乎是吻合的,也似乎符合民主政治的理念,但却损害了宪法所规定的司法独立原则的制度性基础,甚至使上诉之类的程序都有可能在人民主权至高无上的口实之下变得名存实亡。

  据我个人的采访调查,在有些地方已经出现了人民代表组织特别调查委员会对某个诉讼案件搞所谓“一锤定音”的现象,也存在个别人民代表居然接受当事人的贿赂向同级或上级法院施加压力的实例。最高人民法院囿于司法独立不能脱离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这一既存体制的框架,明知“个案监督”弊害无穷也不敢公然纠正,只好采取不了了之的“搁置”方式(但在地方上这个拖字诀被领会得如何还是个问题)。2001年8月13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宪法进诉讼的司法解释虽然为立法权划了一条底线,为今后抵制“个案监督”留了伏笔,但在不握有合宪性审查权的状况下,真正的司法独立还是难以得到充分保障的。

  “舆论监督”不仅符合民主精神,也是防止司法腐败的一项重要措施。自从1998年7月11日中央电视台实况转播北京第一中级法院对著作权纠纷集团诉讼的审理过程后 [14],法院报道蔚然成风,仿佛是美国在1960年代以后推动的观察法院运动(court watching movement)的再现。然而在中国,法官的社会威信以及民众对诉讼报道的反应毕竟与美国的情形有很大的不同。结果是有些事与愿违的∶过去观看公审大会和处决的猎奇起哄的心理如今正在诉讼实况转播中寻求满足,有的法官和律师甚至还流露了借媒体和被告出名的低级趣味,严格的程序要件和严密的法律议论被淹没在所谓直接民主的表演竞赛的热闹之中,传统审判过程中的煽情因素不仅未能克服、反倒借助现代报道设备的影响力得以成倍放大,理性化的现代审判中当事人必须在法律的各种装备上旗鼓相当这一基本要求几乎被完全置之度外。

  在这里,人们所共有的最大误解是把审判程序的透明性与审判参与者活动的透明性混为一谈,忘记了经过摄影师、记者等剪裁加工过的视觉印象或语境对于舆论以及法官心证的影响足以威胁司法的独立和公正这一潜在趋势。

  实际上,“个案监督”和“舆论监督”不仅未必能提高法院的社会威信,反而有可能压缩审判空间,甚至会导致司法人员在立法机关表达的权力意志与报道机关反映的群众情绪之间的夹缝里进退失据。这样的尴尬和无奈,可以说也正是司法改革当前面临的“鬼打墙”困境的一个缩影。

  最高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提出了许多好措施,但在政治体制不变的假设下就很难落实。例如∶对法官编制的精简和单独系列化涉及地方人事管理制度、异地任职涉及家属岗位待遇的区域差异、信息技术的采用和案件流程管理制度的推广涉及财政拨款的方式和规模,都不是法院系统有权拍板的。

  以这样严峻的事实为背景,为了维持司法改革的势头,最高人民法院只好在一些技术性、形式性问题(例如法袍、法槌)上继续大做文章,向社会直接传递“我动故我在”的信息,或者仅限于在自己权限的雷池之内以身作则,进一步施展自我革命的拳脚(例如执行机构的分离自立)[15].但是,现行体制下最高法院的权力资源是相当有限的,对地方各级法院的影响也受到多般制约,如果只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不断腾跃,弄不好还会“一失足成千古恨”,反而削弱最高法院的威信、调控手段以及司法权已有的制衡力量。

  当前,最高法院其实应该以加强审判系统整体的独立性为近期目标,充分把握今年首次实施全国司法统一考试制度的时机,立即将全国审判机关的人事权收回到自己手里,实现垂直管理(这样的做法并非十全十美,但在现阶段对于落实司法独立的原则是必要的)。与此同时,把定编工作与新的资格认定结合起来,在严格控制今后法官职称授予的规模和质量的前提下大幅度提高其待遇。由于财政制度不可能立即改观,最高法院应该在下一年度向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务院争取中央预算中的司法专项拨款并作为调剂手段直接控制之,以增强地方法院在司法行政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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