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适应问题。
此问题很重要,是坚持旧物种形成的板结文化正当性,要求物种选择的反思,还是坚持物种选择的确定性,对板结文化进行改造,是一个问题。在制度生态学看来,固执于板结文化下的物种反思,忽略了物种的比对优势,难以形成制度生态改善,因此缺乏合理性。此种物种怀疑主义思潮,代表了制度生物学分析中常见的低级失误,反映出研究者对于物种比对的基础性工作的不屑。此种物种怀疑论者,并不着力与制度物种生长中的指标把握和比对,因此必然深深地陷入制度物种虚无化的主观臆想,走向选择机会主义的歧途。
这也不难理解,制度物种比对工作,虽然是中立性的科学研究,但是由于制度生态环境制约,研究的投入成本更大,这是因为制度物种比较需要深入社会实际,实证研究物种的具体表现,对于法律学而言,需要法学家在社会中观察权利的实况,并要求法学家象生物学家一样,用学术显微镜等工具,去探究权利失衡的制度基因导向因素,以及文化板结对权利形成的影响。这种社会资料的客观采集活动,是法律制度比较工作的前提,也是合理研究结论出现的基础。此种通过比较方法积累知识的方式,是通往局部真理的必经之途;任何一个对过往社会和实在法特性有所了解的人,都会体会到此种研究的难度。
社会的开放和构建法治国家理念确立,制度创新研究成为需求的情形之下,制度物种怀疑论逐渐失去合理性。橘生国外皆为橘,移植本土必为枳?尤其在尚未移置之前,就暗示制度物种的必然结局,这样缺乏试验支持的断言,与巫师先验认知态度并无二致。实际上,在制度生物学看来,即使橘生国外皆为橘,移植本土果为枳,也不能断言必然是制度物种问题,亦可能表明的是特定时态下制度土壤的巨大排异特色。
在制度生物学看来,物种存活环境的状况,本身具有时态性,存活环境存在可造性:因为制度物种的生存载体,即人的意志状况具有可改变特性和制度适应性。
制度物种移植,应建立“培育性的文化适应”。虽然由于制度的载体的可造性提供了制度普适性,使其突破了自然物种的移置环境局限,但严谨的制度生物学家,并不否认“培育性的文化适应”对于制度物种成活状态的巨大影响。因为在具体的社会环境里,板结文化现象是普遍的。
在制度物种移植流程看,法治移植是“培育性的文化适应” 下的移植。
我们用f代表法治,a代表现有制度物种,ab代表在a制度影响下的文化板结。板结文化ab与现有制度a 共生于社会文化中。
制度生物学认为,板结文化ab对于现有制度a的固化,具备意义。由于a存在与f的物种比对劣势,直接将f植入现有社会文化,a、ab都会对f产生排斥。因为根据进化理论,a与f不具有共生性。板结文化ab与现有制度a具有互适性,与法治f之间没有互适性。如果将板结文化ab问题对法治f的不适应,解读为法治f的移植困境, 强调板结文化的正当意义,这就发生了对法治移植环境的认知失误。因为法治移植,将经历文化的时态变化,移植环境将是一个还原性社会文化环境。在此环境中,a被f替代;ab经过“培育性的文化适应”等诸多技术措施,不再具有实体意义和正当性和必要性,f将在 新的社会文化环境中发生环境适应性问题。
当然,十分遗憾的是,尽管制度生态规划家一再表明法治的物种选择,但在制度生态园中,只见树穴,不见树木,当然更看不到此优质品种形成的森林。法治的预备法治化,促使与物种相关的文化培育工作,一直呈现超前形态,甚至显得十分唐突。
这的确难倒了制度生物学家,超出了制度生物学家的研究范围:预备法治问题,属于制度经济学的研究范畴,制度生物学家显然属于外行。制度生物学仅仅回答物种问题,以及物种环境培育问题。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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