己的名义聘请专家学者、国家公务员、个体工商业者充当人民陪审员,发文件公布名单,发给聘书,任期不限,似有终身制之嫌。但这种聘请有何法律依据?是谁赋予法院聘任权?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判员非经人大任命绝无审判权,法院聘请的陪审员其审判权由何而来?当然这种聘请多数情况是纸上谈兵,纸上陪审,发了聘书便没有下文,追求的并非真正陪审,而是陪审以外的东西,并无多大实际意义。当然,也有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开庭办案,并有一些成功的案例。如审理涉及著作权纠纷请文学评论家、作家陪审,审理计算机犯罪请计算机专家陪审,审理重大责任事故案请有关技术专家陪审都受到社会各界肯定。审判某些重大疑难案件、新类型案件、专业技术含量高的案件聘请有关学者、专家陪审既有必要,也切实可行。但以法院聘请的方式成为陪审员,并参加合议庭办案的合法性一直受到司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质疑。为结束这种不规范的做法,制订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关法律已呼之欲出。这项制度的确立与实行,关键在于我国司法改革的价值取向和目标。在陪审制度发展到登峰造极的美国正积极酝酿改革或废除这项制度,逐步把审判权交给法官的时候,我们有无必要反其道而行之?邯郸学步,难勉重蹈别人的覆辙。同时应当深思:我们究竟应从美国陪审制度中借鉴什么以完善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如何确定人民陪审员的条件、权利、义务及产生的程序和方式?如何解决人民陪审员的本职工作与陪审工作的矛盾?如何趋利除弊,正确界定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的范围,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作用,帮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促进司法公正?归根到底,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取向和目标究竟如何确定?思考和回答这些问题,对我国诉讼制度的最终定位至关重要。 上一页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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