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反对专制,孙中山提出三民主义的立法指导思想……
以上学说或者正确或者谬误,它们在现代学科理论归属上无疑都属于法理学的范畴。中国绵延不绝的法律理论和法律思想的更迭、传承和积累,首先就是“法理学”理论和思想的历史发展,为中国二十世纪法理学学科的产生奠定了基础。可以肯定地说,中国固有法律理论和法律思想中的“法理学”方面的问题研究与精神成果,是中国法理学产生的学术根据和理论前提。
(二)西方法学尤其是法理学的引入是中国法理学得以产生的直接诱因和参照体系。
1840年鸦片战争的失败,使中国的思想家们率先觉醒。魏源提出了“以夷制夷”和“师夷长技以制夷”的口号。在提出这一口号的时候,并未包括师夷法律之长在内。 但“魏源在了解‘夷情’时,也看出西方近代资产阶级民主政体具有优越性。” 他说,“墨利加北洲(美国)之以部落代君长,其章程可垂奕而无弊。”“议事听讼,选官举贤,皆自下始,众可可之,众否否之,众好好之,众恶恶之,三占从二,舍独循同”。“主谳狱亦以推选充补,有偏私不公者,群众废之。”他更将瑞士誉为“西土桃花源”。 至此,我们完全可以说,魏源的“师夷”理论中已经包含了师夷法律的内容于其中。康有为在阅读西方著作,游历香港之后,“始知西人治国有法度”,逐步接受资产阶级思想。在变法过程中,提出要实行三权分立的君主立宪。“立行宪法,大开国会,以庶政与国民共之,行三权鼎立之制,则中国之治强可计日待也。” 梁启超将师夷法律作为其设定的教学内容之一。他认为,“变法之本,在育人才;人才之兴,在开学校”。 在他的教学实践 中,他将学堂课程设置为经学、子学、史学和西学四种。中学与西学的分工为“中学以经义掌故为主,西学以宪法官制为归。”这样,西方的法学理所当然被纳入了教学内容。并对学生作出了贯通中西的学习要求,即“必深通六经制作之精意,证以周秦诸子及西人公理公法之书以为经,以求治天下之理;必博观西朝掌故沿革得失,证以泰西希腊罗马诸古史以为之纬,以求古人治天下之法。” 严复对于中国法理学的产生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严复曾在英国学习海军,并阅读了西方法学著作,考察了西方的法律现实。在谈到西洋留学生对中国思想的的影响时,梁启超曾说,“西洋留学生与本国思想界发生影响者,复其首也”。 严复着意向中国思想界介绍西方资产阶级的法律思想。他翻译了西方法学、政治学、社会学方面的名著,如《法意》、《天演论》、《原富》、《群学肄言》、《社会通诠》等。在法学方面主要是介绍法理学的著作或思想。后来的法律思想史学家也认为,“严复介绍资产阶级法律思想,主要是有关法理的学说。” 他在其所翻译的《法意》的按语中说,“孟氏意谓,一切法皆成于自然,独人道有自为之法。然法之立也,必以理为之原,先有是非而后有法,非法立而后以离合见是非也”。 从而论述了理与法的关系。他探讨了法与国家的关系,法的起源,政体与法度的关系等。尤其是认为,中西国家政制之异在于法制。他还从法的来源、法的效力、法所遵循的原则、法的范围、法所奉行的宗旨等方面论证了中西法制的差异。 沈家本作为中国清末最著名的法学家,在进行立法、司法工作的同时,也开展了卓有成效的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沈家本对中西法学都深为了解。他撰写了《法学盛衰说》,概括了中国几千年的法学盛衰史。以他为首的“法理”派与以张之洞为代表的“礼教”派进行了空前的大论战。他举办法律学堂,使“几年内设法律学堂毕业者近千人,一时称盛,补大理卿,旋改法部侍郎,充修律大臣。” 杨鸿烈在《中国法律发达史》中评价沈家本说,“沈氏是深了解中国法系且明白欧美日本法律的一个近代大法家,中国法系全在他手里承先启后,并且又是媒介东方西方几大法系成为眷属的一个冰人。” 此外,章太炎、孙中山等人都对西方法学有相当的了解,并将一些西方的法律思想运用于中国的社会实际。他们都为中国继受西方法理学,并将其中国化作出了重要的贡献。
有了西方法理学思想的引入,在中国法学教育在整体形式上继受西方法学模式的时候,西方完整学科意义上的法理学也随之进入中国,产生了中国法理学学科。但可以肯定地说,西方法理学思想的引入,是中国法理学产生的直接诱因,并是中国法理学产生或建立,以及其后发展的参照体系。
三、中国法理学的前期发展
(一)近代以来中国法理学经历过重要的发展时期
法理学在中国近代曾有过重要的发展时期,这往往为中国法理学界所忽略。严复翻译了孟德斯鸠的法理学名著《法意》等。 严复在译作按语中,阐发了自己的法理学思想。尤其是其关于法的概念、法的作用、法定自由权利、变法等方面的法理学见解。 沈家本提出了会通中外的“补世”法哲学观、劳乃轩提出了家族本位法哲学观、杨度提出了国家本位法哲学观、章太炎提出了无政府主义的法哲学理想、孙中山提出了民权主义的法哲学观。 这些法哲学观也是其法理学观。其中尤其是前述梁启超的《中国法理学发达史》,总结了中国法理学由盛而衰的历史。沈家本的《法学盛衰说》,总结了中国法学的盛衰过程。胡适的 《中国哲学史大纲》、梁启超的《先秦政治思想史》都对中国古代法理学进行了“现代化”的描述与批评。“从20年代末到40年代初,先秦法家学说研究步入了最活跃的阶段,当时有许多报刊都成为发表各种学术成果的重要阵地……据不完全统计,这个时期,差不多有近50种报刊,发表了不少于百篇有关先秦法家学说的研究论文,其中有属于文献考据的,有比较性研究的,也有沉溺于旧学阐发机杼的。但着眼其大节,则不难看到,以法理学和政治学说为主体的研究系列已初步形成。”
随着,西方法理学著作的引入,西方法学教科书的《法理学》也随之进入中国,法理学成为中国法学教育中的重要课程。根据1934年的《国立中央大学法学课程一览》,其法学院法律系,对大学四年级学生开设法理学,学程年限为1年,学分6分,周学时3学时。在司法组、行政法组作为选修,在法学组作为必修。学程、学分、周学时均相同。 许多高等院校的法律院系都编写、出版了自己的《法理学》教材。一些法学教授也在自己的著述中不断强调法理学的重要地位与学科意义。
(二)中国法理学的前期发展在法学教育中未能具有应有的学科地位
当代法学家们在现代法理学著作中写道,“在旧中国,法学不受重视,法学专业的基础理论尤其不受重视。高等法律院系中开设有‘法学通论’、‘法理学’之类的课程,多半属于选修课。‘法理学’主要讲授西方一些资产阶级法学派别,尤其是社会学法学的学说”。 其实,早在在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孙晓楼就在其《法学教育》中写道:“我们中国现有大部分法律学校的课程,都是以日本大学的法律课程作标准,其中有几种课程,在我们中国的法律学校是不十分注意的的:一是法律伦理学,一是会计学,再有一种是法理学。” “现在国内的许多法律学校,往往偏重法律的注释的研究。于法律的解释上,字义上确是非常注意,其他关于法律的运用则往往忽视,而于理论的课程像法理学、法律哲学、立法原理、法律方法论等种种课程,都不十分重视,认为这种学科是和法律没有多大关系的。”
法理学的地位低下,并不仅仅表现在法学家们的判断或认识上,更表现在法律学校的课程设置上。在同期的国外,奥地利维也纳大学法政学院开设有法律哲学,内涵法律哲学系统、法律哲学、法律哲学之基础、希腊法律哲学、心理学。德国柏林大学法政学院开设有法律哲学,内涵法律学之讨论、法律哲学、法律哲学史与政治哲学史。比利时高等教育法规定的标准课程中,规定有法律哲学。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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