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用户登录  |  用户注册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按字母检索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按声母检索 A B C D E F G H J K L M N O P Q R S T W X Y Z 数字 符号
您的位置: 5VAR论文频道论文中心法律论文法学理论
   道德的权力和以道德约束权力      ★★★ 【字体: 】  
道德的权力和以道德约束权力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36:38   点击数:[]    

的内在道德规范。如制定的法律要

  有普遍性,使能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要有明确性,使不致含混不清,适用时出入人罪;法律要公布,使人人能知晓不致误入法网;不得制定溯及既往的法律,这会导致极大的不公正(如希特勒在1934年实行血腥清洗时制定过溯及既往的法律);要避免法律中的矛盾,否则造成执法难和当事人受损害;立法不能强迫人们做不可能实现的事,这会构成十分不正义行为;法律要有稳定性,不能朝夕改,动荡不已,使民无所适从,甚至为坏人所乘;……等等,都涉及立法者的职业道德,可以说是行使立法权的道德规范,要求立法者自觉遵守。在中国改革开放过程中,还出现“立法谋私”现象,即制定对地区、本部门乃至当权者个人有利,而于国于民有损的规定,以谋其私利。这更是立法上的不道德行为,必须加以坚决反对。〔18〕

  2行政的道德-这是防止行政专横的重要制约力量。

  克服行政专横主要要求实行“依法行政”原则。但行政行为不只有合法性问题,还有适当性问题。如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这一权力时,在允许酌情裁量的范围内,行政行为是否适当,不是靠法律约束,而是靠行政执法者的道德自律。

  3司法的道德-这是决定司法是否公正的主要因素。“任何一件由法官自由裁决的案件,实质上都是该法官的道德标准影响下处理的。”〔19〕中国古代《尚书》中就记载着帝舜与皋陶对话中提出的司法道德原则:“哀矜折狱”,“罪疑惟轻”,“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后人在注释中指出:“此其仁爱忠厚之至,皆所谓好生之德也”。此外,还有所谓“大小之狱,虽不能察,必以情”(《左传。庄公十年》),“如得其情,则哀矜而勿喜。”(《论语。子张》)等主张。苏轼在《刑赏忠厚之至论》一文中也指出:

  “凡事之可以赏、可以不赏者,赏之;可以罚、可以无罚者,不罚;此忠厚也。凡事之可以赏、可以不赏者,不赏;可以罚、可以无罚者,罚之;此刻薄也。刻薄成家,理无久享。”

  这些都是执法中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道德准则。“司法上的自由裁量权问题是未经证据确定的问题,……它是运用道德判断来加以确定的问题。”〔20〕作为刑事证据制度的“自由心证”制度,就是依靠法官自己的“良心”和“内心确信”作出对证据的自主判断,这既依赖法官的知识与经验,也依赖法官在行使司法权时的道德自律。至于英国的衡平法及其司法裁决,更主要是根据社会道德与正义准则行事。

  此外,就执政党的领导权而言,也有道德自律问题。在我国,中国共产党作为领导党,又被视为当然的执政党,它在国家与社会生活中具有特殊地位,在不存在反对党又没有政党法的条件下,更需要强调执政党的道德自律。邓小平曾一再指出:“端正党风,是端正社会风气的关键。”〔21〕“为了整顿党风搞好民风,先要从我们高级干部整起。”〔22〕“特别是要求党的各级领导同志以身作则。党是整个社会的表率,党的各级领导同志又是全党的表率。”〔23〕“搞精神文明,关键是以身作则。”〔24〕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若干问题的决议》进一步指出:“建设精神文明关键也在党”,“首先要从严治党,搞好党风”,要求“加强对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领导干部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以身作则,言行一致,身体力行共产主义道德。”这些不应是空话,而是指出了治国之本在于治党,在加强执政党自身的道德自律。这里用得着借鉴孔孟的“德治”思想的精华。当前精神文明建设的主要锋芒与任务,应当放在执政党自身的道德建设上,放在约束党政干部滥施权力上。历史的经验教训也证明了这一点:解放初期,正是共产党及其干部艰苦朴素、廉洁奉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党风政风在很短时期内就带动全民,一扫旧社会淤泥浊水,出现五十年代的“太平盛世”。而我国产生的权力腐败现象,也是自文化大革命党内出现林彪、“四人帮”反革命集团纂夺党权、腐化党权开始的。

  二、权力的道德他律

  以道德制约权力,最有力的途径还是使道德形成为权力,从而以道德权力来驯化国家权力。如前所述,道德形成为权力,可以有两种途径:一是道德的法律化、使之获得法律的国家强制力;一是道德的社会权力化,使之具有社会强制力。

  1道德的法律化-这是使道德约束力较为有效的、稳定的手段。美国现代综合法理学家博登海默指出:“那些被视为是社会交往的基本而必要的道德正义原则,在一切社会中都被赋予了具有强大力量的强制性质。这些道德原则的约束力的增强,是通过将它们转化为法律规则而实现的。”〔25〕民法中的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刑法中对杀人、抢劫、强奸等等恶行的犯罪化,都是社会道德法律化的一般例子。对约束政府官员权力的道德原则法律化的,则有象美国的《从政道德法》(1987年通过)对政府官员申报私人财产、收受礼品等作出规定,使官员的“个人利益与其担任的公职不发生冲突”,以及作为他们的“道德规范和行动准则”。〔26〕《在阳光下的政府法》(Goverment in The Sunshine Act,1976)规定政务活动的公开,以便于民众监督。前述有关立法、司法、行政执法等领域中的道德自律要求也都可以加以法律化。如中国的法官法、检察官法、警察法、公务员条例中,都有各自的职业道德的法律规定。党和政府还陆续制定有关党政干部的生活待遇、财产申报、接受礼品……等等的规定,最近进而发布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这些都是防止干部以权谋私的措施。此外,全国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工作及其官员的评议制度,包括了对他们行为的道德评议,也是对权力的一种监督方式。

  2道德的社会权力化-这主要是运用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参政议政权、批评、控告、建议权、乃至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等法定权利,以及法定的或非法定的人权抵抗权等等,在集体行使这些个人权利和各种社会组织行使其集体权利的情况下,形成有组织的社会公共舆论,通过人民的报纸、电台、电视台等传媒,对权力者的德政加以支持、褒扬,对某些恶行丑闻加以曝光,从而转化为强有力的道德权力,促使正气得以弘扬,腐败得以抑制。在公共舆论压力下,监督政府承担政治的和道义的责任,端正或改进政风克服权力腐败现象。必要时还可以在道德权力的干预下,影响选举,使无才缺德的官员落选,或者罢免之。最后,社会正义舆论还可能导致群众性的社会运动(如1976年针对“四人帮”的“四五”运动),对专制腐败的权力者的暴政进行声势浩大的声讨,给以道义的冲击。凡此都是道德权力所可能或大或小地起到的对政府及其官员的权力的限制、约束和促其革新的辅助作用。当然,这些都应审慎从事,在正常情况下不宜轻易使用过激的或对抗的方式,以维护社会的稳定。

  当今之世,一方面是经济在发展,人民生活得到某些改善;一方面则是世风有日下之势,特别是党风政风不正,权力腐败现象日益滋长。在实行“依法治国”的同时,如何厉行“为政以德”、“从严治党”、治吏,加强执政党和政府官员的精神文明建设,应是当务之首,当务之急。

上一页  [1] [2] [3] 


Tags:


文章转载请注明来源于:5VAR论文频道 http://paper.5var.com。本站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有问题或合作请Email至:support@5var.com
或联系QQ37750965
提供人:佚名
  • 上一篇文章:法理学视野中的权力(三)

  • 下一篇文章:制衡的法理学—读O·列依斯特《三种法律思想》
  • 返回上一页】【打 印】【关闭窗口
    中查找“道德的权力和以道德约束权力”更多相关内容 5VAR论文频道
    中查找“道德的权力和以道德约束权力”更多相关内容 5VAR论文频道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新闻
  • ››步如澄明之径———法律推理在司法...
  • ››交通事故肇事者逃之夭夭 法律援助受...
  • ››法治中国的可能性
  • ››论清末的司法主权问题
  • ››论人权的国际保护——以米尔恩人权...
  • ››法律与道德法律与道德
  • ››中国宗教法总述(下)
  • ››司法改革八大难题
  • ››立法听证:制度民主的价值
  • ››情事变更原则探析
  • ››道德的权力和以道德约束权力
  •   文章-网友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关于本站 - 网站帮助 - 广告合作 - 下载声明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6-2033 5Var.Com. All Rights Reserv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