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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的权力和以道德约束权力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36:38   点击数:[]    

只涉及人的行为自由或物质损失,而道德强制力则是深入内心的惩罚与折磨,“诛心”之舆论,决不亚于诛身。所谓“礼教吃人”(如所谓“饿死事小,失节事大”),“谣言杀人”(如30年代的中国电影明星阮玲玉之自杀),都是在所谓的“道德舆论”(实即反道德的毁谤或非议)下无法容身,走上绝路的。家族的宗法势力甚至可以自行处死“不孝之子”,或将“不守妇道”女子“沉塘”,这都是在道德伦理名义下强制执行的。就道德力量的正面影响力而言,公众舆论对非正义的行为的口诛笔伐,也足以使恶行丧胆,缺德者下台。而先进人物的德行(如六十年代的学雷锋)、执政者的表率(如解放初期共产党干部的优良作风),可以形成强大的社会冲击波,转变整个社会风气。

  二、道德的社会强制力即道德权力

  通常我们一般只讲“道德权利”或“道德义务”,没有“道德权力”这一说。道德是否可以形成为一种权力呢?

  权利是指一种资格,标示主体享有某种行为的自由的资格。他可以要求相对人作出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它的特征是主张“我可以”(享有)。但“可以”不等于“能够”,要实现其权利,特别是当其行使权利受到阻滞时,必得借助一定的强制力为后盾,即通过权力来实现。

  权力是指一种能力,“权力永远是控制他人的力量和能力”〔8〕,其特征是能直接以自己的强力迫使相对人服从自己的意志。它的特征是“我能够”(实现)〔9〕

  道德权利只是一种应有权利。其实现有赖于一定的强制力。这种强制力可以通过两种途径取得:一是将道德权利法定化,变成法律权利,从而获得国家权力的保护;一是直接诉诸社会强制力(如前述的家族、社会组织、行业组织、社会舆论的强制力),这样,道德也就具有了社会权力性质与功能。所谓社会权力,就是社会主体以其所拥有的社会资源(包括物质的与精神的资源)对社会与国家的影响力、支配力。笔者在《论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一文中已有论述〔10〕,此处不赘。

  可见,道德同法律的区别,不在强制力的有无。如日本法学家川岛武宜所说:“伦理也具有作为伦理的强制性规范。强制和秩序是作为社会秩序的法及伦理所共有的性质。”〔11〕不过法律的强制力属于国家权力范畴;道德伦理的强制力则属于社会权力范畴。道德的强制力也就是道德权力,它可以借助其有形无形的压力,迫使人们履行道德义务,或者受到道德的惩罚。

  三、以道德权力约束国家权力

  作为一种社会权力的道德权力,对社会成员的影响力或强制力是很大的,已如前述。现在的问题是,它是否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作为约束国家权力的辅助力量呢?这是本文所要回答的核心问题。

  如果按照黑格尔的观点,即国家或君主是所谓“自觉的道德核心”,“是伦理理念的现实”,“是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东西”等等〔12〕,而且按他所说,“人民就是不知道自己需要什么的那一部分人”,〔13〕“谁在这里或那里听到公共舆论而不懂得去藐视它,这种人决做不出伟大事业来”。〔14〕那么,道德权力当然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去约束国家权力。但事实并非如此。有权力就可能产生腐败,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国家是人类最后一个‘祸害’(恩格斯语),表明国家(政府)并非道德的化身。不但需要用法律权力去制约它,而且在法律权力难以干预,或者干预不力的地方,道德权力应当作为一种补充力量、辅助力量去弥补真空,并强化法律权力的力度。

  从中国古代历史经验来看,古之帝王,即使高踞于法律之上(“生法者君”),不受法律制约,却也害怕道德非议。譬如汉唐以来,每一皇帝嗣位,都由史臣撰写先帝的“实录”,此外还有当朝皇帝的“起居注”,如实记载皇帝的言行,包括其私生活。有的皇帝害怕其丑闻或恶行被记入史书,常不得不接受臣下的进谏,而约束自己的行为。有时,臣下还以“水可覆舟”、以“天道”进谏,要求“曲君而伸天”借托上天的威权来制约皇权。实则天道即人道,天遣即人民的道德遣责,迫使皇帝畏惧而下“罪己诏”,以示收拾民心。如果这一切还不足以遏制腐败,就以“暴君放伐”论为据,举“仁义”之师,“吊民伐罪”、“替天行道”,推翻腐朽王朝。

  至于对一般官吏,中国古代也曾设“清议”(或称乡议)、举孝廉、实行九品中正制度,进行道德约制。王夫之曾经对此有很好的评介:

  古之哲王,所以正百辟(百官)者,既已制官刑做于有位矣,而又为之立闾师,设乡校,存清议于州里,以佐刑罚之穷。……两汉以来,犹循此制,乡举里选,必先考其生平,一玷清议,终身不齿。……降及魏晋,而九品中正之设,虽多失实,遗意未亡。凡被纠弹付清议者,即废弃终身,同之禁锢。天下风俗最坏之地,清议尚存,犹足以维持一二;至于清议亡,而干戈至矣。“〔15〕

  这里讲的“清议”,实即对官吏(或准官吏)的道德评议与社会舆论,它也是一种道德权力,可以决定官吏选拔升黜的命运,直到被“终身废弃”,其强制力可谓大矣。

  现代西方民主国家,其法治较发达,通过法律,以权力制约权力,对防止权力腐败有一定效果。同时对执政党和执政官员的道德约束,也起一定作用。贵为总统或议员、内阁成员,一当其私生活上的污点秽闻被揭发,不但竞选即告失败,而且在位时得自请辞职。尼克松的“水门事件”就因事涉政治道德。克林顿也因被控有过逃税行为和“性骚扰”劣迹,而处于尴尬被动境地。有的国家的内阁部长因用公款开销一次私人旅行出租车费,在舆论压力下不得不立即辞职。美国国会还设有“道德委员会”,专门审理议员违反道德的行为。最近众议院议长、共和党人纽特。金里奇因被控欺骗国会,有违政治道德,被处以30万美元罚款。〔16〕反对党也往往以掌握执政党要员的有失检点的丑闻为筹码,进行政治斗争,客观上也起了抑制权力腐败的作用。至于有的发展中国家闹政变,其政变者莫不以其前任贪污腐败为由,进行讨伐,以图赢得民心。

  从上述一些例证可以看出,道德力量之所以能在一定范围、一定程度上起约束国家权力的辅助作用,在于:

  一、国家权力和官员的权力除了必须有合法性依据外,还需要有道义基础,有社会道德舆论的支撑。为政者其身不正,其令不行,纵有威权,而无道德威信,就不足以为政。而威信是否能建立,在民心的向背,亦即人民对执政者的道德评判。所谓“得道多助,失道寡助”,“多行不义必自毙”,说的都是权力存亡兴败的道德根源。

  二、社会道德是一种无形的社会力量,它一旦凝聚为公众舆论,或形成为风俗习惯势力,就具有强大的社会强制力,即社会权力,就可以直接地,或通过转化为国家权力(如转化为法律,转化为国家制度)而间接地去制约国家权力。象中国古代的“清议”、现代传媒的“曝光”,都是强有力的有组织的社会道德强制力〔17〕,其作用有时甚至强过法律的功能。不是有的干部“不怕上告,就怕上报”么?他们可以权压法,却不能以权压服民心。

  道德约束国家权力的方式

  道德对国家权力的约束,有两种主要方式,即自律与他律。

  一、权力的道德自律

  国家权力或国家官员的权力,要建立在道义的基础上,已如前述。这要求在获取

  权力时,是合乎正义的;在行使权力时,也要以道德来自我约束;而且,在法律难以或无法干预的领域,能以道德自律。

  就国家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而言,都存在道德自律的要求。

  1立法的道德-是否坚持立法道德是产生“良法”还是“恶法”的重要原由。许多法律实际上是道德的立法化。而在行使立法权时,也要讲立法道德。美国现代新自然法学家富勒(LonL.Fuller,19021978)所提出的八个法律原则,实质上是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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