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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视野中的权力(一)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36:27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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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国家权力又是个人权利的最大侵害者。由于国家权力具有扩张性,保障权利的权力很容易异化为侵害权利的权力。事实上,在其他个人和组织的侵害面前,个人不仅可以自卫,而且可以寻求国家权力的保护,甚至可以诉诸于社会正义和人类理性,而在国家权力的侵害面前,个人无以自保,社会正义和人类理性都显得苍白无力。因此,必须限制国家权力,勘定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的界线。

  (4)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既此消彼长,又相依共生。法学界有一种观点认为,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是一种此消彼长的反比关系。这种线性思维把个人权利和国家权力对立起来,同时也无法解释个人权利和国家权力随着历史的发展而都在现代社会获得了空前的发展壮大这一现象。事实上,二者之间既有此消彼长的一面,又有相依共生的一面。比如个人的受教育权、环境权、社会保障权等权利的实现,就离不开国家相关权力的扩张与行使。当然,在许多特定的领域里,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确实又相互对立、此消彼长。只有公民具有强烈的权利意识与权利观念,才能在一定程度上抵消国家权力的非法扩张与恣意滥用。

  四、国家权力的分工

  (一)权力分工概述

  1、权力分工的实质和目的

  所谓权力分工,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对不同的国家机关所享有的职权范围及权力限度进行法律上的界定,以保证国家机关之间各司其职又相互配合的政治法律制度。

  权力分工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产物,也是政治文明和社会进步的标志。当社会发展到一定的阶段,随着国家管理事务的日益增多,必然要求对国家机构的职能进行合理的界定;同时,由于公共权力是相对脱离人民的,这就可能使权力背离其初衷,给人民带来损害甚至巨大灾难,人民也就必然要求对权力进行分工并加以限制。因此,权力分工的实质在于限制权力。具体地说,权力分工一是为了确定每一国家机关的权力界限,防止权力集中于少数人或个别机关手中;二是不允许任何权力不经法律的确认而取得合法地位。

  权力分工的目的在于:(1)有限政府。即政府的权力不是绝对的、无限的,它必须有范围的限制,有外在的约束,从而把政府推下了高高在上的神坛。(2)守法政府。政府虽然拥有很大的权力,但它具有与公民一样的法律人格,与公民处于同等的法律地位,因而必须与公民一样守法,绝不能超越法律。(3)责任政府。即政府作为法律上的人格,如同公民一样,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必须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权力分工的内容

  (1)纵向分工,指中央(即国家政权在全国范围内的领导机构)与地方(中央以下各级行政区域的统称)之间的权力划分。在这个问题上,地方主义的权力来源理论认为,地方是组成国家的基本单位,国家权力是由地方和人民赋予的,因而凡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属于中央的权力,原则上由地方和人民保留。国家主义的权力来源理论认为,国家权力由人民直接赋予,地方权力是从国家权力中派生出来的,因而凡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权力,地方不得行使;权力归属不明时,原则上由中央确定。在我国,中央和地方的权限范围,是根据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由宪法和组织法来划定的。

  (2)横向分工,即处于同一层次的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划分。早在古希腊时代,亚里士多德就将国家职能分为议事、行政、审判三个方面,并将之确定为一切政体必备的三个要素。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英国的启蒙思想家洛克在其《政府论》下篇中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联盟权三种;法国的孟德斯鸠在其《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有关国际法事务的行政权和有关民事法规事务的司法权,孟氏不仅提示了较科学的分权理论,还提到了权力的制衡。在洛克、孟德斯鸠等思想家的“三权分立制衡”理论指导下,资产阶级国家建立了自己的政治体制,其中尤以美国的三权分立制衡最为典型。近些年来,我国有学者认为,现代国家的基本权力一般指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军事权和监督权等。其中监督权本属立法权的派生权,但因其在现代国家和社会中的重要性,监督权也有上升为基本权力的趋向。[⑨]还有的学者主张将司宪权从司法权中剥离出来作为国家的基本权力(与之相关的有制宪权、审宪权)。[⑩]从我国现行宪法来看,也确实规定了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各自的权限范围,并规定其成员不得互相混淆,体现了权力分工理论在实践中的应用。不过,与西方国家不同,我国的政治体制是按照议行合一与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起来的,国家机关之间不是彼此独立的关系,而是从属与独立并存的关系。具体地说,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着最高国家权力;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但行政、审判、检察机关之间是彼此独立的关系。

  的政治体制是按照议行合一与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起来的,国家机关之间不是彼此独立的关系,而是从属与独立并存的关系。具体地说,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着最高国家权力;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但行政、审判、检察机关之间是彼此独立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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