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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视野中的权力(一)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36:27   点击数:[]    

由谁来行使权力。(2)权力客体,即权力控制和支配的对象。(3)权力内容,实际上也可以说是权力的具体表现形式,如命令权、处罚权、裁判权等等。(4)权力范围,也就是权限,它既包括地域上的范围和限度,也包括时间上的范围和限度;既包括横向权限,也包括纵向权限。

  在宏观层面上,权力结构则是指权力有哪些表现形态。从一般意义上说,权力存在的社会领域是十分广泛的,只要存在不平等地位的社会情境,就存在权力这种社会现象。如家庭中父母对子女的管教,各种组织中上级对下级的命令等。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进入20世纪以来,由于人口的增多,科学技术对人们日常生活影响的加剧,人与人之间的交流与沟通模式发生了巨大变化,网络化的社会互动模式已成普遍现象,从而现代社会的权力结构也发生了新的变化。这主要表现在政党已经成为独立于国家的、区别于立法、司法、行政的一种新的政治权力实体。从本质上说,政党的政治权力不是国家权力而是社会权力。与此同时,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形成了社会权力结构的经济实体,它属于社会的经济基础范围,不再是国家权力的附属物。20世纪70年代以来,福柯、利奥塔等后现代学者反复论析着信息社会的“知识考古学”,似乎已逐渐使“文化权力”浮出水面,但这种文化权力(以及一般社团的权力)尚不足以与政党权力和企业权力等社会权力相抗衡,更不用说国家权力了,这在广大发展中国家尤为明显。

  因此,就现阶段而言,法律上和法学中所讲的权力主要是指公共权力,即社会权力(包括政党的政治权力和企业的经济权力)和国家权力(包括立法权力、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更多的时候甚至仅指国家权力。现代法治社会,人与人之间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互相之间不存在支配关系,因而也就不存在法律上的个人权力。通常所说的个人权力,要么指的是因事实上依然存在的不平等而产生的一个人对他人的支配力或影响力,这种意义上的个人权力并不受法律保护;要么是指个人因处在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中的管理职位上而依法享有的一部分国家权力或社会权力,即职权,它代表的是国家利益或集体利益,而不是个人利益。

  三、国家权力概述

  (一)国家权力的来源、归属与依托

  就其性质而言,国家权力是一种政治权力,是伴随着人类阶级社会的产生而普遍存在、并对人们生产和生活有着重要影响的一种社会现象。根据我们对一般性权力的界定,国家权力乃是国家凭借其所能控制和支配的公共资源和价值,单方面确认和改变社会关系、控制和支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财产或人身的能量和能力。

  无论是在法律上还是在学术著作中,人们都常说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却又对权力为什么属于人民未能做出回答,更不要说深入的研究了。其结果,“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便成了一个空洞的政治口号,而难以真正为人们所信服:“公仆”、“为人民服务”之类也就很少有人真正去身体力行了。

  笔者认为,在国家权力的来源、归属与依托问题上,有三点特别值得注意:第一,国家是后起的,是一定区域内若干个人的集合,国家所控制的资源归根结底是人民群众创造的,离开了人们的社会存在、社会活动、社会关系以及人们所创造的公共资源,就不可能有国家。因而一切国家权力都是属于人民的。在这里,“人民”既是一个整体性概念,又是一个集合性概念。第二,国家权力不是凭空产生的;它是以个人权利为中介对社会经济关系的集中反映。经济关系的人格化就是人们的需要和利益,需要和利益的意志化就是权利(首先是应有权利),权利要得到确认和保障就要靠权威和强制力,这种权威和强制力的最高形态就是国家权力。也就是说,人们在社会分工与合作过程中需要安全、秩序与效率,通过明示与默认等方式转让一部分自身权利,才凝聚成了国家权力,产生了执行国家权力的国家机构。第三,国家权力的来源和依托有两个:直接的来源和依托是对公共资源的控制;根本的来源和依托则是人民以明示(如公开选举等)或默示的方式授权或委托。即使是凭借武力强行获取的权力,也必须以一定的方式和途径获得大众的认同,否则就不可能成为真正的权力。这实际上是权力的合法化问题。

  (二)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的关系

  1.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的区别

  我国法学界有一种普遍性的观点认为,权利可以分为公权利和私权利,公民权利是一种私权利,而国家权力则是一种公权利。这种把权力混同于权利的做法是很不可取的。它在理论上导致了诸多混乱,在实践上也是十分有害的。

  权利与权力实际上是个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与国家的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如果说,权利是平等主体间的一种关系,那么,权力就是不平等主体间的关系。权利与权力的对立及其协调,是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法理内容。

  具体来讲,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有着多方面的重大区别:

  一是行使主体不同。国家权力的行使主体为特定的主体,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体;而个人权利的行使主体则为一般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⑧]

  二是利益取向不同。权利的行使一般体现个人或法人等权利主体的利益;权力的行使则不体现权力行使者个人的任何利益,而以国家、社会的公益为目的。

  三是取得方式不同。权利主体对权利的取得,就自然人(公民)而言,一出生(甚至尚未出生)就取得了作为人所应当具备的由法律确认与保护的一些基本权利;就法人而言,则从一成立就依法取得了一些由法律赋予的基本权利。权力主体对权力的取得则不能与生俱来,而应当由国家权力机关予以特别授予。

  四是表现范围(或推定规则)不同。国家权力以法律明文规定(授权)为限,不允许对国家权力作扩张解释和推定;亦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能行使法律未规定的权力,否则构成越权。一般来说,公民不得行使法律明文禁止的权利,但法律未加明文规定或禁止的权利(即我国学者所谓的“剩余权利”),原则上公民都可以行使。也就是说,权利并不以法律明文规定为限,在一定的原则前提下可以从权利、义务、职权、职责、法律原则以及事实状态中推定公民所享有和应当享有的权利。

  五是自由度不同。对于权力主体来说,国家权力必须依法行使,不得放弃或非法转让,并且行使权力即意味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权利主体在大多数情况下可以放弃其权利,行使权利也不意味着必然承担责任。

  六是运行方式不同。国家权力的运行自始至终与强制为伴,权力主体在行使权力时可依法使用国家强制力;权利的运行则是一种自觉的行为,即使主体权利受侵犯也不能对相对一方使用强制力,而只能请求国家强制力保护。

  2.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的联系

  (1)个人权利是国家权力的母体与基础。论及权利与权力之间的联系,一个首要的问题就是:权利产生权力还是权力产生权利?对于这个问题,实际上在前述的“国家权力的来源、归属与依托”部分已经做出了回答。这就是:个人权利乃是国家权力的母体和基础。这里不再赘言。

  (2)国家权力是个人权利的保护神。个人权利虽然是国家权力的源泉和基础,但是,作为人们相互之间的认可和承诺,又是非常脆弱的,最易受到来自外界的侵害。因此,在现实社会经济生活中,不受保护的权利是无法交易和实施的;不受保护的权利等于没有权利。由于国家权力是一种超越于个人之上的公共力量,它有巨大的规模效益,可以通过强制手段使义务得以履行,因而国家权力是保护个人权利最有效的工具,是其他权利保护措施无法相比的,国家的出现及其存在的合理性也正是为了保护个人权利和节约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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