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秩序。
笔者就将根据刑法以及以上立法、司法解释的内容,结合我国现实情况,从刑法学角度分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法律特征:
(一)有一定公开的势力范围
《刑法》第294条与两个解释中都提到了“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行业范围内”。这其实就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区别其他犯罪组织的一个本质特征,即有一定的势力范围。这种势力范围可以是一定的行政区域或自然区域,也可以是某个行业范围。
例如,辽宁省抚顺市以刘景山为首的犯罪集团案中,刘景山利用其红透山矿党支部书记兼区长的身份,网罗20多名不法分子为其篡权、贪污、统治矿山“保驾护航”。提拔亲属为区干部,使红透山矿区成为其“家天下”;再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的乔四(宋和佳)犯罪集团,宋以合法身份利用暴力、行贿、强抢硬占、威胁、恫吓等手段控制了哈尔滨市道里区的建筑拆迁业。
这些势力范围不仅存在,而且还是公开的,这样才能让其他犯罪组织以及范围之内的群众知道,从而对他们形成威慑和排斥,以使黑社会性质组织在谋取利益时更加便利。
当然目前大部分黑社会性质组织势力范围的公开,还只是一定程度的公开,还不能与国外的黑社会组织及我国历史上的黑社会组织的公开相等同。
势力范围的大小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权力大小的标志之一。其势力范围越大,所能获得的经济利益的可能和保障系数也越大。因此,争夺和保护势力范围就成了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的一个重要内容。例如,吉林省长春市的梁旭东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了不断扩大其势力范围,巩固其黑社会“霸主”地位,对异己分子特别是对能够威胁他的“黑道人物”都设法铲除。[4]
拥有一定公开的势力范围这一特征,能将黑社会性质组织与其他犯罪组织区别开来。一般的犯罪集团实施犯罪都是秘密进行的,没有自己的势力范围,恐怖组织进行犯罪活动的一个特点就是出其不意地实施某种暴力行为,给社会造成不安定和恐怖情绪(如9.11恐怖事件),进而达到其追求的政治和社会目的,他们不需要公开的势力范围;会道门和邪教组织主要是对教徒实行精神控制,它们也不追求势力范围。
(二)比较严密的组织特征
有组织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客观方面的一个构成要件,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区别于一般共同犯罪、一般犯罪集团之处。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组织结构比较完善、紧密,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有一定的分工。如前述长春市梁旭东犯罪组织,其建立了金字塔状的严密组织体系,内部等级分工明确,塔尖为老大,“分舵”居中间,再下是“领班”,一般成员为底座。一切黑社会性质组织都力求扩大自己的组织规模,提高组织化程度,他们都处于从小到大、从松散到紧密的动态发展过程中。而不同地区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处的环境和条件也不同,其组织结构形式也会不同。因此,不能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结构单一化。
其次,较多的成员是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要条件,但刑法与解释都没有规定其成员人数的下限,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一种特殊的犯罪集团,它的一些特征不是两、三名犯罪分子的集合行为就能够满足的。在实践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均为十几人、几十人,因此笔者认为在5—10人之间确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人数下限是合适的,这从而避免扩大打击范围。
第三,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都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如四川省宜宾县的“狄绍伟集团”,他们制定了“员工”手册。有许多黑社会性质组织还设立了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帮规的监督和执行。
最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性还表现在其犯罪活动的有组织性。最新的立法解释明确了这一点: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这一点是原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没有的。因此,虽然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但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并不是该组织有组织活动中的一部分,而只是其个体行为,就不能将其归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活动。
(三)具有一定经济实力,谋求经济利益
最大限度地获取经济利益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建立和存在的根本原因,也是其最终目的。为此,他们提供非法商品或禁止性服务,如控制赌博、卖淫、贩卖妇女儿童或人体器官、偷渡、毒品走私,或公然掠夺:如抢劫、敲诈勒索、绑架人质、或向合法行业渗透并以非法手段进行经营来聚敛财物。某种活动可获取的利润越大,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该类违法犯罪活动的概率也就越高。
什么是“带黑”?“带黑”的标志就是在犯罪团伙中开始出现“再生性犯罪的经济基础”。[5]而“再生性犯罪的经济基础”,就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这是其经济特征中的另一个内容。黑社会性质组织对经济利益的处置不同于一般的犯罪集团就地分赃的方式,而是将其作为“资本”进行“投资”,为犯罪的再生奠定经济基础。“投资”的方式包括向成员发放“工资”;购买犯罪所需的各种装备和物资,以提高犯罪和反侦查打击的能力;将非法资金渗入合法企业,更隐蔽地获取更多利润;贿赂政府官员,寻求保护伞,以尽可能地逃避刑事制裁,降低犯罪成本等等。
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经济特征的理解,应注意要将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与有经济实力视为一个整体特征,而不能将它们割裂。只有这样,才能将黑社会性质组织与一般的谋利犯罪集团、恐怖、邪教组织相区分。立法解释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基础上也进一步强调了这一特征: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四)具有政治保护伞
任何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中都明白,如果缺少政治保障,他们的经济利益是无法长远和稳固的,并且还面临着随时被制裁的危险,而政治权力既可以维护和扩大他们的经济利益,还能使他们减少犯罪的风险,提高犯罪的效能。
寻求政治保护最直接的方式就是拉拢腐蚀政府官员,而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的经济实力使贿赂成为可能。贿赂的对象一般都属于“正式的社会控制范畴”的社会权力部门(包括行政与司法部门)的官员,贿赂腐蚀的形式多种多样:提供金钱实物、色情服务,对物色好的实权人物直接行贿腐蚀,拉其下水;提供佣金,拉拢国家工作人员入伙,成为犯罪组织重要成员;通过受腐蚀的政府在某一政权组织和经济组织内为犯罪组织的头目谋取职位,直接插手政治经济管理,使犯罪组织的犯罪活动更为隐蔽和安全。[6]
除了金钱腐蚀外,黑社会性质组织还对政府官员进行威吓,以此逼迫他们作出让步,放纵非法行为。这种现象在基层政权软弱的地方较多,政府官员畏惧犯罪组织暴力,纵容犯罪使黑社会性质组织在一定区域内形成了“独立王国”。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一手软(贿赂),一手硬(暴力、威吓),向社会正常肌体组织内部渗透。
黑社会性质组织要有政治保护这一特征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得到了肯定,但新的立法解释中规定政治保护不再是必要条件,这是立法对实践的妥协与迁就。一些司法人员反映,很多最初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案件,都因黑保护伞证据不足而不被法院认定,所以他们认为不应强调这一特征的必要性。而笔者认为,虽然不排除在一些特殊的情况和条件下,有些犯罪组织尚未取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包庇或纵容,通过有组织地实施犯罪活动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情形,但在一般情况下,犯罪分子要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如果没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是难以实现的。当今世界,有组织犯罪的普遍存在和兴盛,最终还是要取决于它为使其活动得到保护而能够与警察部门、司法机关以及地方和国家政府建立的关系,这是无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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