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的证据进行质证、认证,对异议理由进行陈述和辩解。达成以公开促公正。
4把好结案关。目前对于结案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有4种,即(1)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的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在这一环节中有两个方面的问题必须改进:一是除裁定终结执行和裁定不予执行两种情形结案以裁定方式作出外,其他两种情形,因没有制作裁定,致使整个案件执行程序从启动到终结缺少一个结束的标志,一些案件由于时间长加之人员变化大等因素,常常造成执行数额不清,超标的的执行和重复执行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因此,对于结案的案件,执行法院应一律作出结案的民事裁定书,对执行标的,执行过程、执行数额作出明确表述。二是由于目前执行积案的压力很大,不少法院对终结执行案件的条件等作出了一些内部规定。由于终结执行是对没有执行完毕案件的结案方式,是当债权人申请执行的权利尚未实现或尚未全部实现时,法院即不再执行,因此对债权人影响很大,从而必然存在债权人对终结裁定不服问题。但是由于法律没有规定上诉程序,债权人投诉无门,所以笔者认为对这类裁定允许债权人提出上诉非常必要。在目前法律无规定的情况下,执行中应给予债权人这类裁定不服向上一级法院复议的权利。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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