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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程序公正在强制执行中的价值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35:19   点击数:[]    

由行使强制执行权的权利主体,异化为执行义务的主体。”另一方面在一些具体的操作程序上也没有体现当事人的自愿处分原则。如一些案件的当事人对查封财产自愿达成了抵债协议,有的法院非要进行评估拍卖。评估问题是近年来执行程序中矛盾比较突出的焦点,除了评估机构本身的问题外,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在评估环节没有落实当事人自愿处分原则。而一律由法院直接指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把一些本不属法院的矛盾也拉了进来。反之如果由当事人自由在依法取得评估资格的机构中协商、选定,即使认为评估结论不公,当事人的矛盾也会缓和许多。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变更追加主体中很多不是因申请人申请而追加变更,而直接依职权进行。

  (四)公开性不够。司法公开是国际上通行的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实行司法公开,即便于社会监督,又便于群众参与,有利于司法公正。英国著名法学家边沁特别强调公开审判的监督意义,他说:“当审判程序完全秘密时,法官将是既懒惰又专横。没有公开性,其他一切制约都是小巫见大巫”。很难想象一个通过“暗箱操作”获得有利判决或实现债权的当事人会对司法公正具有坚定的信念,更不要说面对极不公正又无可奈何的对方当事人。

  在执行工作中,一方面在执行程序的重要环节,特别是对当事人及案外人权利的确认和处分还存在“暗箱操作”如案外人异议外审查,这是执行程序中重要权利。而因缺乏明确的程序规定,往往是不公开的,最后给案外人的仅仅是一个简单得不能在简单的裁定,可以没有理由,没有依据,直接驳回异议或认为异议成立。对相关的证据没有质证、认证过程,对异议的内容没有申辩的途径。在这点上,只有结论,没有过程。另一方面执行裁判文书缺乏论理。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倡导判决书的改革已产生震动。判决书的改革不是一种方式手段的变化,它的核心是说理要充分。法律文书不仅具有权威性,而且是说服当事人接受裁判的最直接有效的手段。在执行程序中,由于只重视结果的表述,不重视裁判文书的程序价值,普遍存在执行文书过于简单,对当事人所举证据不作说明,不明确表态;支持或不支持一方面的主张不说明理由;甚至在文书中出现执行文书中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本身有自相矛盾的现象。另外,还有一个倾向就是在执行实践中使用通知很频繁,认为用通知解决执行中的问题简便易行。但是应该明确,通知并不是正式的法律文书,用通知解决执行当事人在程序上的争议很不严肃,很不慎重,不利于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这些现象的产生,除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中存在严重轻视程序的规定以外,几千年的“重人治轻法治”思想和长期以来计划经济铸成人们令行禁止,重集中、轻民主、重义务、轻权利的思维模式也是造成轻视程序现象的重要原因。

  三

  当前审判方式的改革强有力的推动了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强化了司法公正意识,促进了审判质量的提高,也为执行工作的改革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因此,必须在执行程序中强化程序公正,积极围绕这一目标大胆进行执行工作改革,以改革促公正。

  (一)切实树立“程序公正、形象公正”的办案理念。

  从现有问题看,认识仍然是影响和制约我们执行工作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要改革这一局面,关键在有新的思维观念,树立新的执行工作的理念。程序公正、形象公正是外在的,可以感知的,公众认为司法不公,在很大程序上来看是对法官办案程序的不公正、形象不公正的直接感悟。要树立法院司法廉洁、司法公正的形象。必须大力推行和贯彻程序公正、形象公正的观念,让每一个执行法官都认识到程序公正、形象公正是司法公正的外在表现,是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可以直接感觉到的司法公正。只有做到程序公正,才能达到真正和完全的司法公正。

  (二)改革执行体制,保证程序公正。

  (1)从纵向关系上,理顺上下级法院的管理体制。目前在实践中法制地方化的倾向比较明显,表现在执行环节中是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异地执行非常难。因此要坚决贯彻中央11号文件所要求的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的新格局,树立权威,加大力度,保证执行权公正廉洁行使。

  (2)在横向关系上,规范内部权力运行机制。执行权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权能,它是国家强制力的重要体现。充分有效地行使执行权对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树立人民法院权威,防止执行工作混乱以及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有十分重要作用。现行执行权力行使的一个重大弊病就是权力过于集中,执行员一人说了算,对其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因此有必要以权力运行机制入手,进行分权制约,避免执行权滥用。把执行分解为执行裁决权、执行实施权,即将执行中原由一名执行员行使的权力按其内在规律性分别由不同的执行法官来行使。目的是要保护执行权公正廉洁的行使。这种分权制约,是对传统执行制度的一个突破。

  (三)抓好执行程序中的关键环节。

  执行工作的改革涉及多个层面,相互关连,在当前的实际工作中,我们要紧紧围绕程序公正这一线索,切实抓好执行工作中的几个关键环节。

  1把好立案审查关。全国法院立案工作的改革,进一步规范了法院的立案工作,形成了立审分开,审执分离的良好格局。对于执行案件而言执行立案有其特殊性,并非所有的生效法律文书均进入执行程序。且执行依据除法院的裁判文书外还包括其他机关的公证债权文书、仲裁文书等。由此,执行案件的立案审查非常关键,直接影响到强制执行程序的启动。这种审查应包括以下几方面:(1)申请执行人提起的手续是否完备;(2)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是否发生法律效力;(3)本院对该案是否有管辖权;(4)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是否具有执行内容;(5)是否符合申请执行的期限;(6)执行当事人是否符合主体合格。与此同时在审查环节的具体操作中,要尽可能使双方当事人参与。可以采取“听证执行”、“开庭执行”的形式让双方当事人进行当庭举证、质证,并就是否符合立案条件作出结论。

  2把好财产处理关。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拍卖、变卖是目前执行中的重要手段,在这一环节往往矛盾比较集中。一是要充分落实当事人的处分权。对查封的财产,法院在控制款项的情况下,可允许被执行人自行处理;对评估机构的选择尽可能由执行当事人自行商定。二是所有的执行裁定和评估报告等必须送达双方当事人。在执行实践中,不少案件由于种种原因一些执行裁定特别是一些财产处分的裁定没有或没有及时送达被执行人,剥夺了执行当事人抗辩的权力。作为处分依据的评估结论也不送达,且没有提异议的程序致使出现不少案件的财产高价抵评、低价高评的情况,引起矛盾激化。

  3把好异议审查关。目前的异议审查制度是为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利而设立的,是执行救济的一种方式,但其存在一定缺陷。(1)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是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而对于民事主体间实体上的权益争议,必须通过正常的法律程序,主要是诉讼程序才能解决,执行员通过审查程序来解决民事权益争议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2)审查缺乏必要的程序规定,不能保证充分查明争议的事实和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无法进行公正、恰当的处理,剥夺了当事人通过正常诉讼程序解决争议,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基于以上两点,目前进一步探索制定适当的异议审查的具体操作程序非常必要。其中有两点非常重要,一是对案外人异议审查由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这样可以避免执行人员出于其他考虑而先入为主的问题,从而有利于互相制约,化解矛盾。二是对所有的案外人异议的审查必须召开听证会,通过这一形式,参照庭审程序,将案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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