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论文由上帝论文网为您收集整理,上帝论文网http://paper.5var.com将为您整理更多优秀的免费论文,谢谢您的支持]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对1980年婚姻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并根据我国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况增加了一些制度,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规定了探视权制度。什么是探视权﹖探视权如何得到执行﹖本文将就这些方面展开论述。
一、探视权的概念及在我国设立的必要性
(一)探视权的概念
父母对子女的探视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与子女分居的一方父亲或母亲享有的按照协议或人民法院的判决,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时间,探望子女的权利。“从民法理论上讲,父母对子女的探视权,是基于亲权而产生的,是亲权中的一项基本权利。”[1]这种权利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的合法体现。这种血缘关系带来的权利不因夫妻关系解除而解除。所以,离婚后父母双方仍然承担和享有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关心成长、探望的义务和权利。不直接抚养的父或母一方,以适当的方式、合适的时间探望子女,是行使其依法享有的探望子女权利的法定行为,自然受法律保护。探视权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这一制度为处理离婚后父母探视子女提供了法律依据,为各国立法和法理所接受。确立探视权符合世界婚姻家庭制度发展的潮流。
(二)探视权设立的必要性
1.从立法目的看:我国的亲子关系是以社会为本位的,法律在确定父母子女关系时,既要保护子女的利益,也应该关注父母的合法权益。探视权的规定,就体现了这一立法目的。探视权不仅可以满足父或母对子女的关心、抚养和教育的情感需要,保持和子女的往来,及时、充分地了解子女的生活、学习情况,更好地对子女进行抚养教育,而且可以增加子女和非直接抚养方的沟通与交流,减轻子女的家庭破碎感,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目前,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的日益增多,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和关切。据报道,在美国,犯下杀人罪的青少年中有72%是在单亲家庭中长大的;没有父亲的孩子施暴的可能性比完整家庭的子女高出12倍。在我国,由于离婚父母放松甚至不管子女的教育,导致在缺陷家庭中长大的少年犯在整个青少年犯罪中占了很大比例。为此,我国先后颁布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全国法院系统普遍设置了少年法庭或少年合议庭,许多城市均成立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委员会,为保护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做了大量的工作。应该说,法律增设“探视子女权”,无论对在单亲家庭中生活的孩子,还是对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都是一个福音。
2.从民法的权利义务的对应关系上看,既然非直接抚养方同样应当承担对子女的抚养义务,那么与其相对应,自然也应当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如何平衡父母探望的权利和促进子女身心健康发展,是探视权制度的关键。各国立法实践和婚姻法理论普遍认为:探视权作为一种法定权利,只有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情形下,才应该受到限制甚至被暂时剥夺。我国探视权制度采纳了这一立法思想。
二、我国婚姻法对探视权的规定
修改后的《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由此可见,探视权是建立在特定身份上的一种精神权利”[2],弥补了我国婚姻法中探视权制度的缺失,将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支持非直接抚养方探望子女的权利通过立法得以法制化,是婚姻立法上的一大完善。
(一)探视权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主体
从对子女的抚养权利角度来看,探视权是和直接抚养权相对的一种权利。父母离婚后,如果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抚养方就成为子女亲权的主要担当人,即监护人,取得直接抚养权。而由于婚姻关系的消灭导致了共同生活基础的不存在,非直接抚养方的亲权客观上则会受到一定的限制。作为补偿,法律赋予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对子女的探视权。也就是说,探视权的主体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父或母。而直接抚养方父或母则是探视权的义务主体,应该协助探视权人实现探望的权利。这种协助义务一般包括:直接抚养一方的父或母应该本着方便探望的原则,协商确定合理的探望时间、方式,或者按照法院判决安排探望。直接抚养一方不得利用直接抚养所形成的亲近关系和便利,唆使子女拒绝探望。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得设置障碍,拒绝非直接抚养一方的父或母探望子女,否则就侵害了非直接抚养一方父或母的探视权利,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当然,如果夫妻双方有两个孩子,离婚后夫妻各抚养一个孩子,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对另一方所抚养的孩子均享有探望权,但对于每一个孩子来说,行使探视权的仍然是父亲或母亲一方。
(二)探视权的行使方式
行使探视权,涉及到直接抚养一方和子女的利益,因此有必要确定探望的时间、方式。我国婚姻法规定了确定探望的时间、方式的两种途径:“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婚姻法在确定探望的时间和方式问题上,规定了父母协议和法院判决两种方式,而且规定“协议探望优先”。和法院判决比较起来,父母协议确定探望时间、地点的成本最小,给探望的利害关系人造成的影响也最低,也无须国家支出司法成本,因此相对于法院判决具有优先性。
但是,在实际生活中,由于父母是因为感情破裂解除婚姻关系,父母在协商时可能会过多考虑自己的利益,故意提出不合理的探望时间、方式,有些直接抚养一方甚至拒绝就探望的有关问题进行协商。如果父母通过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或者直接抚养一方拒绝协商,探视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确定探望的时间和方式。法院应受理探视权人的请求,依法就探望的时间和方式作出判决。
探望的方式可以区分为看望式探视和逗留式探视。看望式探望是指非抚养一方父或母以看望的方式探望子女。而逗留式探望在约定或判决确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人领走并按时送回被探望子女。两种探望方式各有其优点和缺点。看望性探望,一般时间较短、方式灵活,但是不利于探望人和子女的深入交流。而逗留式探望,时间较长,有利于探望人和子女的深入了解和交流,但是直接抚养人则要承担不能和子女一起生活的不利后果。逗留式探望对探望人的要求也更高。探望人不仅应该具有较好的居住和生活条件,而且还要有良好的生活习惯,如不得有酗酒、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逗留式探望还要求子女有比较充裕的时间,一般只有在子女寒、暑假或其他假期时才能适用。人民法院应根据有探视权父母实际情况,根据子女的年龄、身体状况等情况,根据不同探望方式的特点,本着对孩子身心健康有利的原则来确定具体探望方式、时间和地点。对探视权的安排因情况不同而有所区别,主要是周末探望和假日探望。如周末、暑假或寒假的一段期间、重大节日或子女生日等。无论是采取协议的方式还是判决的方式都应对探视权的安排作出明确确定,增强可操作性,以免当事人在执行时发生争议。另外,登记离婚或判决离婚时,当事人双方未就探视权提出主张,而在离婚后发生探视权纠纷的,可以“探视权纠纷”为由,单独提出“探视权纠纷”诉讼。
(三)探视权的中止和恢复
探视权的中止,是指探望人符合探视权中止的法定理由时,由法院判决探视权人在一定时间中止行使探视权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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