靠前,并且由于近年来,我受到的学术批评较多,因此,可能有部分引证是否定性的或批评性的。理由首先是期刊论文和著作的发表机制毕竟有所不同。尽管中国目前的法学期刊发表的论文基本上都还不是同行评审的结果,但毕竟是由编辑从大量已完成的来稿中选择刊登的,因此或多或少还有一点市场筛选的产品质量控制机制在起作用。编辑有可能选错,也有可能有各种人情因素,甚至有极少数约稿,但是就总体而言,期刊论文的发表要比教科书、专著、译著、文集或论丛之类的著作出版略微严格一些。相比之下,出版社出版的著作在中国目前一般说来有不少都是“指腹未婚”的期货,尤其是对那些已经名声在外的学者,因此其产品更多是“信誉商品”;教科书则更是这种情况;有些文集或论文汇编则更可能是自费出版甚或是补贴出版的。在这个意义上,期刊论文更像是“检验品”,尽管也常常有“信誉”的因素涉入。因此至少在我看来,期刊论文可能质量更高一些,特别是一些核心期刊的发表竞争更为激烈。这一点,国外也是如此。当然这不是说,每一篇期刊论文都比每一本著作或文集中的论文更有分量,更有影响;我这里只是按数学上的大数定理判断的。
期刊论文单独分类的另一个理由是考虑到著作和教科书出版上事实上存在的垄断问题。这一点在北京,在一些著名科研机构中更为明显。例如,出版法律书籍和教科书的出版社大都集中在北京。因此在其他因素大致相当的情况下,同样优秀的外地学者更少可能有机会参与写作教科书,或者参与了,做主编的可能性也要低于同样水平的北京学者(因为出版社也要考虑统稿的便利等因素)。因此,外地作者之著作,尤其是教科书,被引的概率就被这种可能性压缩了。这种情况在期刊论文发表上同样会出现,北京的法学期刊也比较多,更比较有影响,由于心理学上的“有效启示”现象,北京的作者一般说来也更多“近水楼台先得月”。但是相比起来,期刊论文毕竟是投稿的,而且事实上各地均有一些法学期刊,并不都集中在北京地区;各地区的期刊或多或少都会有那么一点地方观念,一点自留地,至少在同等情况下,本单位或本地的作者得到优先发表的概率会略微大一点。尽管这种现象也不符合学术规范,但是毕竟要比著作和教科书出版的中央垄断现象要好一点,是对中央垄断现象的一种抵抗。
第三个理由是考虑到成就较早的学者与成就较晚的学者之间的差别。一般说来,成就较早的学者一般都更有可能主编教科书、出版专著,而成就较晚的学者相比而言这种机遇会少一些,他们会更多在论文上同前一辈(学术的而不是年龄的)学者竞争,并且事实上在学界有较多影响。
最后一个理由是著作(特别是教科书)中合著的相对较多,而期刊论文中合著的较少。绝大多数期刊论文都是个人独著的,只有部分老学者和个别中青年学者习惯于合作撰写论文。两年前的一个有关期刊论文的引证研究也印证了这一点。[11]
综合上述理由,以及其他可能的理由,我认为把期刊论文作为确定学术影响力的一个重要因素是有一定的理由的。尽管其他学者对此作另一种更为简单的处理,同样也可能是正当的。
至于前面提到的批评性引证问题,我认为并不对本文的研究构成实质性影响。首先,因批评性引证而其被引数大幅度增加的学者很少。在所有研究的学者中,只有我可能因为这种批评引证可能“获利”。但是,简单查询表明即使对我批评性引证数量也并不多;[12]其次,如前所说,本文研究的影响力和知名度都是中性的,并不具有褒义;三是,错误的观点仍然可能有影响力,却不是因为其错误才有影响;甚至引发了众多批评的观点本身就表明这种观点是影响的。
对于现有的资料,我的处理首先是选择了四年引证数合计。这样处理的理由首先在于目前仅有四年的数据;其次但实际上更重要的是,四年的数据可以大致防止某一年某人著作被引数字的急剧变化,因此可以防止可能出现的较大偏差。
防止较大,但不是彻底消除。因为,四年的数据合计对于已经成就的学者大致公道,尽管他们也会有学术创作大年和小年之分,但是,可以预料还会有其他一些可能的偏差。例如,不同的学科的引证数肯定会有偏差,能够进入被引先列的肯定都是一些相对比较热门并且比较成熟的学科,因此一些研究人员或学术期刊著作出版较少的领域的学者,例如刑事侦察,肯定被引较少;这个数据也不可能反映近年刚刚崛起的青年学者的影响力;此外,这一数据也仅仅到2001年,因此,没有反映最新的学术变化。但是,我想,第一,完全的准确是不可能的,因此任何研究都必须接受某种程度的偏差;第二,这里测度的仅仅是著述的社会影响力而言,而不是测度其学术水平;第三,这里研究的只是一种基本格局和态势,并不是一个决定性的学术评判。因此没有必要把这里的研究结果看得太重。如前所言,真正的学术影响力可能是“润物细无声”的。
我的具体做法是,首先搜寻了150多名学者各自的4年的总和被引数、著作文集被引数和期刊论文被引数。为了防止偏差,我特别注意排除了所有的自引。我还注意到中国学者可能有完全重名和部分重名的现象。事实上,在法学界就有,例如法学界有两个夏勇,又有李浩和李浩培。如果不加注意,都可能闹出笑话,无意间就会“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对此我都予以细致的关注,必要时甚至在期刊网上察看了一些论文的内容。即使如此,我也并不能完全保证每一次区分都是正确的。
在此基础上,我将每位候选人的著述引证数按上述三项指标分别排序。如果三项均进入前61名的学者将自动成为最常被引的学者;由此得出的人选共42人。然后,如果著作文集或论文中有任何一项进入前30名者,也将进入这个名单;由此期刊论文被引有4人和著作被引有四人总共有8人满足这一条件。由此获得总共50人的名单。这50人按其各自的分排序。得分的计算方式是,一、前42人中任何一位作者的总引证排序号+其著作文集被引数排序号+其论文被引数排序号;二、其他8人是各自著作或期刊论文被引数之序号加上61与他们三人和四人的排序号之和。例如,童之伟、龙宗智、李浩、郝铁川教授的期刊论文被引数序号分别为6、12、23和24,但他们的著作被引数都在61名之外,因此他们各自的著作被引数序号则分别为61+1、61+2、61+3和61+4.最后按分值多少排序,得分值越低,最后排名就越高。
中国国内法学学者著述引证情况(略)
四、初步的分析
根据汇总表可以看出:
学科分布:被引最多的法学学者主要集中在下面五个领域,即民商法(包括知识产权法)有12人、法学理论(包括法律史,因为不少法律史学者从事的研究更侧重理论,例如梁治平、贺卫方)有13人、刑法6人、宪法行政法6人、诉讼法(刑诉3民诉5人)五个领域。此外有3位国际法学者,两位经济法学者进入了这个名单。
因此,就学科热点来讲,法学的研究热点大致是民商经济法、法学理论、刑法、宪法行政法、程序法。数据大致印证了一般的印象。国际法无论是公法还是私法作为一个独立学科的影响力显著下降。但着重号是重要的,也许国际法的一些内容已经融入了其他学科,例如刑法、民商法、行政法和程序法。此外,就这四年的数据来看,经济法学的影响力似乎也偏弱,但是这一判断同样应当予以限制,因为有些商法学者也可以说是经济法学者。更值得注意的是,尽管中国20多年的对外开放,却没有一位国际公法或私法的中青年学者进入这个名单。
机构和地域分布:就机构而言,就职北大的学者最多的,表中的50名法学学者中,北大为9人。其次分别是中国人民大学7人、中国社科院6人、政法大学5人、清华大学5人、武汉大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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