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政治影响,法律经济学如今已改变了法律的全部领域。
如今,我们全都是法律经济学家了!今天的公司法和反托拉斯法已经令它降临之前的法学院毕业生「相见不相识」了;如今四十多岁的人也许受了很多管教,对法律经济学的简约论、反再分配的倾向疑心重重,尽管如此,法律经济学的见解如今已是常规科学。当年罗伯特。鲍克的《反托拉斯的悖论》第一版运用了许多法律经济学的论点(其中有许多都来自波斯纳),他嘲笑联邦最高法院有关反托拉斯法的教义;而到了第二版,鲍克就不得不承认-尽管还有点扭捏-最高法院基本上已得到拯救。但波斯纳厌倦常规科学。尽管他的《法律的经济学分析》-如今已经出了第五版-涵盖了法律的全部地带,但波斯纳晚近的兴趣却还是挂在其边沿。
在过去的几年里,波斯纳写作的题目有些与性的规制相关,其中还包括一本有关爱滋病的著作。他还把经济学镜头对准了老龄化。他考察了引证率,努力测度了另一位非同小可的法官本杰明。卡多佐的影响。他还是「法律与文学」运动的一位中心人物,并就法理学、道德理论和司法行政管理问题有大量著述。在他一九九五年的著作《超越法律》中,他坚定确立了一个承诺,很可以抓住他的个性:没有单独哪种进路,包括法律经济学,能永久地捕获法律的复杂性。
但波斯纳心目中的英雄并不是经济学,也不是美国联邦党人;如果还有的话,那就更多是霍姆斯。霍姆斯作品的特点,也就是波斯纳作品的特点,具有朴素、直率之美(波斯纳在司法意见中从不用脚注)。他的司法哲学的风味是实用主义,并且怀疑高级理论。
而这也就是波斯纳手笔的标志,并且波斯纳确实是真有手笔。与大多数法官不一样,波斯纳从来都是自己动笔撰写司法意见。雇来的法律助手只管批评挑剔,而他自己动手写作。在一个法官有如此巨大权力的制度中,这是一种伟大的德性。写作会制约人。当一篇司法意见「怎么样也写不下去」时,波斯纳就会改变他的思路。
因为波斯纳有他自己的生活。波斯纳的童年是左翼的(一个著名的故事是,他曾把自己的电动玩具火车送给了卢森堡夫妇[14]的孩子),此后他逐渐右转。当年,他的本科教育是英语文学;如今,他的影响力却是在经济学。他当过法官亨利。弗兰德利和大法官威廉。布冉能的法律助手,后来又出任过瑟古德。马歇尔的下属,[15]但波斯纳的思想属于他自己,似乎没有受这些导师的影响。无论是主动的还是被动的变化,变化都出于他的问题,或来自他对对象的质疑。没有谁可以声称波斯纳属于自己这一派。
波斯纳法官的杰出之处还不仅这些。波斯纳写作就不想让人舒舒服服(他最新的著作,有关弹劾克林顿的《国家大事》,肯定不会让任何人舒服),当然,这倒也不是说他写作就有意让人不快,或是要让人犯难。仅此一点就区分了他的语词世界与那个以符合民意调查为宗旨的语词世界;也就区分了他与公共生活领域内的几乎任何其它人。也因此,哪怕有种种更好的理由,波斯纳也完全不可能被任命为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波斯纳从没想过要保持智识的诚实,他只是诚实而已。他让过于简单的分裂双方都很失望。他写作严肃且涉及广泛,目的只在参与。这是位不懂得算计的经济学家和公众人物,在他身上,确实有些世所罕见的和非同寻常的东西,或许还有点反讽。但这正反映了波斯纳最深刻的信念:一个学者――进而一个法官――的最大罪过就是循规蹈矩。
我们的制度并不奖赏他的这种德性。但,它仍然是一种德性。
也许,理解和欣赏都需要距离。
「注释」
[1] 参见,《法律之经济分析》,唐豫民译,台湾商务, 民76 [1987];《老年、社会、法律经济学》,高中一译,《性与理性》,2001年;《法律与文学》,杨惠君译,商周出版社,2002年;《性与理性》,商周出版社(即出)。
[2] 参见,苏力:「什么是法理学」《中国书评》,1995年5期;「《波斯纳文丛》总译序」,《环球法律评论》,2001年冬;「《超越法律》译序」,《环球法律评论》,2002年春;「孪生兄弟的不同命运」,《比较法研究》,2002年2期;「思想的另一种组织形式」,《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2年春;「经验的研究司法」,《法治与社会发展》,2002年3期;「遭遇哈姆雷特」,《读书》2002年5期;「禁忌的转化」,《读书》,2002年7期;「不知老之将至」,《环球法律评论》,2002年夏;「如何研究法律,如何研究道德?」《中南法律评论》2002年1期。
[3] Dahlia Lithwick, “Richard Posner: A human Pentium processor has been assigned to settle the Microsoft case,” Slate, posted Tuesday, Nov. 23, 1999 (http://slate.msn.com/?id=56526; last visited on 2002-9-1)
[4] Richard A. Posner, “Preface,” Antitrust Law, 2nd ed.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2001, p.1
[5] 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
[6] 尼采:《论道德的谱系》,周红译,三联书店,1992年,页55-56.
[7] 马克思就说过「法……是没有自己的历史的」,并提出了「法律是社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的命题,参看,《德意志意识形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页70;霍姆斯,见,Oliver Wendell Holmes, Jr., The Common Law, Little, Brown, and Company, 1948; 尼采,见上注;福柯对监狱制度的分析也表明监狱既不是传统刑罚概念的延伸,也不是启蒙思想家的思想的实践,而是现代社会的治理功能的产物。Michel Foucault, Discipline and Punish, the Birth of the Prison, trans. Alan Sheridan, Vintage Books, 1978.
[8] 有一些学者仅仅因为波斯纳的学术特点就把他(错误地,在我看来,并且波斯纳也拒绝接受)列为后现代法学学者,甚至列为代表人物。例如,Gary Minda, Postmodern Legal Movements: Law and Jurisprudence at the Century‘s End, 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 1995, 特别是最后一章。关于波斯纳对自己的界定,请看《道德与法律理论的疑问》,特别是第4编第2节。
[9] 例如,霍姆斯的学术著作很少,《普通法》是他任哈佛教授时写作的,担任法官之后的著名学术论文只有《法律的道路》;人称学者型法官卡多佐能让人记住名字的大约也只有《司法过程的性质》以及其它几篇讲演,他的全部非司法意见的法律著述就是一本《卡多佐文选》(Selected writings of Benjamin Nathan Cardozo, Margaret E. Hall ed. with a foreword by Edwin W. Patterson, Matthew Bender, 1979 (c1947));汉德的具有学术意味的著作只有薄薄的一本《自由的精神》(The Sprit of Liberty: papers and addresses of Learned Hand, collected, and with an introd. and noted by Irving Dilliard, 3d ed., enlarged, Knopf, 1963 (c1960))。英国的丹宁勋爵的著作不少,例如《法律的正当程序》(李克强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法律的训诫》(杨百揆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等,但都不是系统的学术论着,而更像是一种评论。而在欧洲大陆国家,法官撰写学术著作的更为罕见》。
[10] Ronald Dworkin, “Philosophy & Monica Lewinsky”, New York Review of Books, March 9, 2000 (www.nybooks.com/articles/187, last visited on 2002/9/1)。
[11] 关于波斯纳的司法意见的引证率,请看,William M. Landes, Lawrence Lessig, and Michael E. Solimine, “Judicial Influence: A Citation Analysis of Federal Courts of Appeals Judges”,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 vol. 27, 1998, pp. 288, 298; 以及,David Klein and Darby Morrisroe, “The Prestige and Influence of Individual Judges on the U.S. Courts o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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