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忠厚是无用的别名”,同性恋出现了。一切都是社会变迁的反映,文化上更是彻底,现在谁能用仁义礼智信写一篇文章?这个转变在整个人类历史上也堪称空前绝后,要回应这个挑战,不是由法律人来独力完成的,应由民族完成。
要扎根于我们的时代,不要总谈五十年以后的,我们的答案是要在这个时空中作出的,我们一定要避免当留声机和肉喇叭。所有法律问题都必定是地方性问题,当代中国已与世界紧密联系,要在世界背景下研究问题。要在中国的现状考虑问题,就不得不考虑农民问题,中国的农民毕竟占了整个人口的61%以上。因此送法下乡的成本加大,历史的必然、时代的潮流湮灭不了这样的问题,如法学院作弊的程序正义之辨,这就是中国的法治问题。
这些问题仅仅依靠纯粹法条主义很难解决实际,不是简单照搬西方,不是简单的制度化演绎。我们要理解“空前”的含义,要求我们有更多的创造、想象;要求具体、认真论证而不是概念的法治;不是附带的研究法律问题;不是为映证某个理论的实践材料,我们必须生活在生活之中。必须借助现代科学研究方法、工具和发现,而不是空谈“法学是人类古老的学科”,多学科的知识方法不是因其新,而是它能否解决问题(举迁徙自由为例)。
这种空前,为我们提供了历史性机会,我们是有幸的,可能做出某些发现。空前使任何前人表述都不足以解决现实问题。法治实际是一个没有目的地的过程,永远只有前方的跋涉。
有一个类似的比喻:热闹的婚礼不过是婚姻的开始,真正的婚姻是长期的、平凡的、历经艰难的过程,婚姻只是另一种生活方式的开始,这种理解可以使人们更好地面对问题、解决问题。这其中隐含了中国法治的另外一种复杂性,也会遇到两难,所以现代的法治只是现代生活方式而已。我们要依据现代规则而活着,在时间的流逝当中塑造我们每一个人,进而重新塑造整个民族。这就是信仰法治的经验状态,因此我们一定要重新理解法律的空前性和中国社会变革的空前性,就像中世纪骑士决斗时扔下的白手套一样(象征挑战),这是时代和社会给我们的白手套!谢谢!
范愉教授点评:
我的学术立场和方法与苏力接近,最近也完成了一篇文章,是关于中国法律职业与共同体的问题,也是以刘涌案为依托的,结论是:大家对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期待在以往法学家眼里是难以实现的,没有达到广泛认同,不可能照搬西方法律职业在整个社会和法治中的作用;同时中国的法律共同体实际上更多的是一种利益共同体,基本上为社会所批判,所以期待它完成整个法治的进程包括司法独立是有点过高了,随着社会分工的明确,法学家的位置应该摆正。
由我做这次评论可能不大合适,应由观点不同的人来进行;朱的后半部分有点像他自己所反对的那种宏大叙事,他自己也说:‘正如尼采所言’……这并不是批判,只是反映了法学家的一个定势,不自觉地要找一些形而上学的东西来支持自己的观点,这个过程中就容易暴露出他的破绽,下面几个仅供大家参考。
首先,他时不时地用一些标签的话语来描述我们的社会,如熟人社会到陌生人社会;这些描述类似于从身份到契约的表达,可能有非常重要的规律性价值,但也有着不完善、不准确、不能涵盖所有内容的地方。在新的社会发展中会形成新的社会结构,很可能形成新的熟人结构,匿名化会使消息传递和人们的情感沟通便捷化。
另外苏力提到了“空前”,但又说到社会的特定性和固有的文化,那么这种特定性为什么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革呢,如果没有具体的分析的话,仍然不能得知到底这种变革会给我们的社会和民众带来什么,所以我的结论是:应回到具体制度、具体问题的分析上。
苏力回应:
“正如”的两种用法是不一样的,谈的是具体事件,我们的时代和尼采的时代有共相似性的,而孙志刚事件和马伯利诉麦迪逊却没有相似性。
“熟人和陌生人”不是指真正的熟人和陌生人,而是指人际关系发生变化,是按陌生人的规则办事,所讲的是两种不同的社会结构和人际交往规则。我也不是讲中国现已完全进入陌生人社会,至少农村还是熟人社会。但更少依赖熟人奋斗,求助的资源不同,我是从这个角度来用这两个概念,是一个分析概念。
为什么谈宏大?法学要放在一种语境中理解,不放在社会变迁中,就看不到刘涌案、孙志刚事件的变化,意义是在语境中产生。我们感受到的是时代促进理论的变迁,即使谈宏大,我也是谈细节,从经验、感观中让人感受到这种变迁。我希望让大家切身感受这种变迁,让宏大概念经验化,让人感受,而细小的东西也必须与宏大问题联系起来。
范愉教授:我给大家提供了展示苏力学术魅力的机会。
提问环节:
-有两点我们可以共享。刚刚谈到宏大话语,苏力无宏大话语我们不会去看他的作品;另外关于违宪审查,胡锦光评论说三博士是无理取闹,制度不应如此建立,应该穷尽救济手段才能运用宪法。两个问题:苏力老师主张知识分子要对流行观点进行批驳,但你所批驳的那些自由知识分子也是有假想敌的,只是假想敌不一样。另一个是死刑存废问题。
苏力:死刑出错的问题不是废除的理由,现在实际上是基于人道的理由来废除死刑,有可疑的地方,应慎重,但不是废除的理由。
-苏力:关于南都案,有些问题不能总往政治上靠。
-有人认为政法委的存在违宪,你认为其存在是否有合法依据,其存在是不是中国法治的障隘?
苏力:我并不这么认为,不能说宪法上没写就无合法性,关键要看在社会中的作用,要用宽容的心理对待新事物。中国现在处于从训政到宪政的过程当中,宪政是政治结构而不具规范意义。政法委确实有问题,但批评政法委者是否真的了解政法委。原则不是讨论问题的出发点,而是其结论,所以要进行研究和调查。
-提到建立自己的理论内壳,中国传统理论是实行“边走边唱”。但思想观点有总括性,您能否把自己的观点简要概括?
苏力:我不想为了理论而理论,而是针对问题出发,我希望在探索过程中寻找,但我还是有一贯性的:我分析思路一贯,语言风格一贯,注意细节、喜欢理论、喜欢多视角,在别人研究过的领域发现别人未发现的东西。对我影响较大的有:1、马克思、毛泽东对我影响较大,历史唯物主义还是我的始终观点,这也是费孝通观点;2、韦伯,对现代化的悲观情绪;3、尼采、霍姆斯、波斯纳对我影响较大;4、中国对我影响较大的是费孝通先生。
-您的演讲像胡适的《多研究些问题,少谈些主义》,我的问题是:非法证据排除为何首先发生在刘涌身上,我了解审讯中确实出现违法采证的情况,这样是否教育意义更大?到底是启蒙还是革命,是一揽子解决问题还是一个个解决?从刘涌开始不是更有教育意义吗?
苏力:这样可能让人民对法律失去信心。如果没有刘涌花几百万,十个刘涌都被毙了,如何取信于民?即使老百姓看法错了,但他们有权利错,我们要耐心等待他们接受,这是中国政治和法律全部合法性所在。
-如何看待司法解释的造法性,在法治上如何面对?
苏力:司法解释和重要,但容易太过。如关于奸淫幼女罪,解释说如果行为人不知道是未满14岁,而对方自愿,则不定该罪。这实际上混淆了立法性事实和司法性事实。什么叫立法性事实?公民必须满18岁才有公民权,不同于司法性事实,最高法院经常混淆两者,如齐玉苓案。所有问题都可归结为宪法,防止以宪政名义摧毁法治。正如美国的“穷尽原则”:宪法是最后遇到,而非首先提出,不能光看善良意图,这是中国法学中缺少经验层面的东西。
-法科学生存在法律信仰缺乏,这是法学教育的最大障隘,有何看法和解决办法?
苏力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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