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识、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的过程,有利于传播先进的政治、法律文化,有利于改善政府的社会形象,有利于提高公共权力的公信度,尤其是有利于弱化和消解社会矛盾。我此次赴美考察所得到的印象最深的现场感受就是:由于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得到了美国主流社会的普遍认同,即使人们对政府处理个案的实体结果有不同意见,但只要这个结果是遵循法律正当程序而得出的最终结论,绝大多数人都以合作的态度来对待。程序公正在美国社会所发挥的平息社会矛盾的作用,是任何其他东西都无法替代的。在利益冲突普遍化、价值观念多元化的当今社会里,程序公正的价值和效用若不能在制度、行为和观念上得到充分实现,就难以形成强有力的社会矛盾解决机制。
美国社会对法律的定位
一个社会对法律如何定位,从根本上决定了法律在该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在中世纪,法律被定位于政府的命令,是政府治理社会的手段和工具。而美国社会自立国之初对法律的定位就大异其趣。在美国,法律首先被理解为是一个社会公约,一个关于人们在共同生活中如何进行合作、如何解决纠纷、如何建立秩序的社会公约,一个规定公民可以做些什么和不得做些什么,政府必须做些什么和不得做些什么的社会公约。既然法律是社会公约,任何公民和任何政府机构就不得以任何理由废法行事,即使追求良好的目的也罢,否则,就是反社会的行为。如果法律规定本身不合理怎么办?惟一的办法是修改法律,但修改之前必须执行,除非你甘愿接受法律的制裁。在美国社会中,有一种“善良违法”的理论被公众广为接受。这种理论主张,在面对不合理的法律规定时,出于使法律尽快得到修改的目的,一个正直诚实的公民在道德上有义务予以抵制,但这种抵制必须以和平的方式进行,同时也有道德和法律上的双重义务主动接受而不是逃避法律的制裁。在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的美国,这种“善良违法、主动受罚”的行为曾大量发生,许多美国公民(包括许多白人)正是用这种方式唤起社会注意,推动了取消种族歧视性法律规定的社会进程。
在美国社会中,法律至上和法治(Ruleof Law-法律的统治)绝非仅仅是一个宣传口号,人们可以对其法律制度本身的公正合理问题详加评论,但其法律在该社会已然成为一种任何个人、机构和团体都无法挑战的最高权威,却是一个应当承认的事实。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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