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从事法律实务时缺乏严格的法律思维的能力,那么,这个国家的法律教育是失败的,这个国家的法治基础也将由此而坍塌,以严格规则主义为基本精神的法治社会就不会实现。
当然,在我们强调法律体系的逻辑严谨性时,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在社会纠纷的实际解决过程中,法律逻辑只是其中一种力量,各种强权会在法律的缝隙中甚至冲破法律之网发挥作用。但是,当法律逻辑的力量在整个社会演进中的作用愈益增强时,一个真正的法治国家就会生成,这正是我们强调分析法学之研究的终极理想。但是,也许,未来会给我们开一个大玩笑,适合中国的最好方式是人治,而不是法治,或者是介于两者之间的一种东西。
此外,还需说明的是,本文反对以分析法学否定其他研究方法如法社会学的方法,相反,本文认为,一个健康丰满的法学方法论应当是分析实证和社会实证相结合的方法论,所以,分析法学和法社会学应当携手协力,共筑法学宫殿。回顾近两百年的西方法学史,分析法学与社会实证法学派一直在“红着脸”争吵,特别是耶林和霍姆斯对分析法学以及概念法学的嘲弄最为尖刻,现在,不少法学家觉得有点矫枉过正了,有点过分了。所以,在中国法学还在蹒跚学步之时,不要缠进西方法学的家族宿怨之中,如果我们偏执地以分析法学否定法社会学,或以法社会学否定分析法学,那都是一种“相煎何太急”的做法。中国法学现在需要的是像“统一法学”那样的气度。 上一页 [1] [2] [3] [4] [5]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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