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做人的观念,损害的种类和等级及观念,以及人人各得其所应得的范围和内容,在人类进化的教程中,必然会得到更充实和更有深度的内容,在这方面,自然法可以说是环绕着自己的“核心”而成长,而其边缘则与人定法(human law)密接。这便是多氏明白晓畅地说的:“自然法可经由‘加增’的一途而发生变化。”多氏甚至以为在某些少数的情况下,自然法可经由“删减”的一途而发生变化。西洋法学家有一格言说:“有原则必有例外”,这是指自然法的次等结论而言的。只有第一等的原则,是没有例外的,如“诸善奉行,万恶莫作”是没有例外的,至于何者为善,何者为恶,与善恶的程度,要看情形而定。
目前由于各国司法方面,对于过去所未尝考虑到的各类新的自然权利和新的侵权行为,诚为我们提供不少足以确证自然法可以成长的例子。如秘密权、出生前损害赔偿请求权、第三人利益契约、不当得利和恢复原状的法律,以及关于权利滥用的种种案件,都是经由司法机关,不待立法的手续,而迳自加以确认的。法院固然是人定法的制度,然而在所有这类案件中,自然法透过人定的制度,确有极大的进展。这些都是多氏所说的,自然法可经由“加增”一途,而发生变化的例证。
至于经由“删减”一途,而使自然法的内容发生变化的一端,我在前面已经谈过的,关于社会立法方面的法案,便是最佳的适例。无疑地,“无过失无责任”的原则,在一般情形之下仍是合乎公道的,因此可以把它当为自然法的次等原则。惟现代工商企业发达,情况特殊,此一原则已有例外出现;同时这一个例外,已经成为自然法的一颗新芽,在最近几十年中,已发荣滋长,而吐放出社会正义的花朵。
总之,我以为永恒法,自然法和人定法是一贯的。自然法譬如一座桥梁,其一端架设于人定法的这一边,而另一端则植根于永恒法的彼岸。若从人定法这边看自然法,自然法可变的一面,清晰可变;然而若从永恒法的彼岸看自然法,则自然法不变的一面,亦甚了然。以前抱独断论的自然法学者,似乎只看到自然法植根于永恒法的彼岸,而认为自然法的整体是具有不变的倾向,甚至连同它的微末细节亦包括在内。就另一方面看,抱怀疑论者,完全把注意力贯注于自然法在人定法的彼岸,否认自然法的不变性,甚至于它的最根本原则-为善避恶-亦不例外。研究法律哲学惟有以足够开广的胸襟,来观赏自然法的全部美景,在这个美景中,有屹立不移的山岳,也有流动不息的江河,我们优游其中,乐此不倦,才能使我们的心境,臻乎仁知兼修的最高境界。孔子曾说:“仁者乐山,知者乐水”。我们也可以说,一个法学者必须仁知兼修,才能懂得法律的三昧。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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