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诣很高,两种文字转换流畅自如。但语言的熟稔也可能会有负面的影响,即:过分相信自己对文本的理解,而惰于查考自己不大熟悉的专业术语和人物,以至于造成本可避免的遗憾。本书所涉人物、著作和法学概念众多,其中有些已成通译。但林教授自创新的译法,反而令人困惑。比如,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被译成《法哲学的基本路线》(第75页),黑格尔哲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扬弃”(Aufheben)被译作“保留”(第33页);康德的“理论理性”(theoretische Vernunft)和“实践理性”(praktische Vernunft)分别被译为“理论的理智”和“实践的理智”(第104页);萨维尼的“民族精神”(Volkesgeist)译成“人民精神”(第31页);凯尔森的“基本规范”(Grundnormen)译作“基本准则”(第49页);英美法官判决中的“判决依据”(ratio decidendi)译为“理性的决断”(第205页),判例法上的“遵循先例”原则(stare decisis)被译成“显然的决定”(第206页)。尤其是,译本第17页把中世纪经院哲学家托马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的名言“天恩不会取消本性而只会使本性完善”(Gratia naturam non tollit,sed perficit),译作“喜欢自然不必取消,但是必须改造”。见到这样的翻译,我只能扼腕叹息:误译并不是不可避免的,可谁人又能担保自己的译作百分之百的准确呢?译事之难,学人百年之痛。 北京大学法学院·舒国滢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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