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入了帝制时代俄罗斯公法学的主流所曾经依据过的德意志‘国法’(Staatsrecht)的概念”。参见「日」森下敏男:《苏维埃宪法理论的研究》,创文社1984年版,第107-108页。至于近代以来对我国法学(包括宪法学)影响较大的日本,其自近代开始继受德国法以及接受其影响,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
[2] 国内亦译为“拉邦德”,如何勤华:《西方法学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65页。有关拉班德的事项,也可参见该页以下。此处所采拉班德之译名,乃参考了《新德汉词典》,上海译文出版社2000年版,《附录一:人名与姓氏》部分,第1417页。
[3] 「日」小林孝辅:《德意志宪法史》,学阳书房1980年版,第160页。
[4] Das Staatsrecht des Deutsches Reiches, 1876-1882. 其间,1876年出版第一卷,1878年出版第二卷,1880出版第三卷第一分册,1882年出版第三卷第二分册。据说后有第四卷出版,参见何勤华,前引书,第268页。
[5] Jellinek,国内学者亦译为“耶里涅克”,如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3页以下。但何勤华《西方法学史》中所采“耶利内克”之译名,实符合前引《新德汉词典》的译法。前者参见何勤华,前引书,第269页;后者参见前引书《新德汉词典》,第1416页。本书改采用此译名。
[6] 参见小林孝辅,前引书,第82-88页。
[7] 其法哲学的代表著是Die Philosophie des Recht nach geschtilicher Puscht, 2 Bde., 1930-1933.
[8] 参见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上册),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6-17页。有关施塔尔的国家理论,另可参见该书第15-17页。值得随便一提的是,陈新民采用“史塔尔”译名,这本无碍,此处所采用的“施塔尔”译名来取之前出大陆《新德汉词典》第1423页。此外,此处的“法治国家”译语也等同于陈新民博士所采用“法治国”,早期的日本学者一般亦将德国的Rechtsstaat 译为“法治国”。
[9] 小林孝辅,前引书,第123页。
[10] 同上,第125页。
[11] 同上,第127页。
[12] 有关莫尔的法治主义思想,各参见陈新民,前引书,第13页以下。
[13] 在1825年刊行的《公权论》(über ?ffentliehe Rechte)中,提出了与布隆奇利大致相同的国家有机体学说。
[14] 参见「日」碧海纯一、伊藤正己、村上淳一:《法学史》,东京大学出版会1976年版,第159页。
[15] Das Staatsrecht des Deutsches Reiches, 1876. 转引自小林孝辅,前引书,第160页。
[16] Meyer,本可译为迈尔,此处保留陈新民博士在《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中“麦耶”之译名。G.麦耶也是一个行政法学者,著过《德国行政法教科书》,但不同于陈新民教授所说的那位“集行政法发展大成者”的奥托。麦耶。前者参见陈新民,前引书(上册),第124页以下,后者参见同上书,第126页以下。
[17] 该条中规定“立法权由国王以及两院共同行使”。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国王与两院都是立法机关。
[18] 参见「日」宫泽俊义:《宪法的原理》,岩波书店1967年版,第166页以下;第250页以下。
[19] 小林孝辅,前引书,第160页。
[20] 同上。
[21] 参见「日」上山安敏,《宪法社会史》,日本评论社1977年版,第148页。
[22] 转引自同上书,第12页。
[23] 参见「日」林田和博:《选举法》,有斐阁1958年版,第38页。
[24] 转引自小林孝辅,前引书,第161-162页。
[25] 上山安敏,前引书,第142页以下。
[26] 同上,第142-143页。
[27] 他生前担任过枢密院议员、上议院议员、各种数不胜数的委员会的委员,以及斯特拉斯堡大学校长。 上一页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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