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作为法官的道德。换言之,只有既具备作为普通公民的道德同时又具备作为法官道德的人才有资格成为法官;而对于不同时具备该两种道德的人,则不能、也无资格成为法官。而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又决定了普通公民和法官道德的根本方面应该是一致的,二者并不冲突;只不过对于法官道德的要求比对于普通公民的道德要求应该更高而已。因此,我国现阶段有关法官道德建设的指导思想首先就来源于有关普通公民的道德建设的指导思想。中共中央2001年10月25日发布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指出,根据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历史任务,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公民道德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重在建设、以人为本,在全民族牢固树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在全社会大力倡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努力提高公民道德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培养一代又一代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另外,《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还对公民的职业道德建设作出了具体规定。其内容是:职业道德是所有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涵盖了从业人员与服务对象、职业与职工、职业与职业之间的关系。随着现代社会分工的发展和专业化程度的增强,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整个社会对从业人员职业观念、职业态度、职业技能、职业纪律和职业作风等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要大力倡导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鼓励人们在工作中做一个社会主义事业的优秀建设者。
法官道德建设应当以《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为指导思想,并根据该《实施纲要》有关职业道德建设的指示和《法官职业道德准则》来具体和进一步地贯彻党中央确定的道德建设指导思想。
三、实践以德治国,以人民满意作为评价法官道德品质的最高标准
实践以德治国和加强法官道德建设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贯彻审判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而法官又是人民的法官,是人民的公仆,因此,理当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自己的天职。对此,1993年9月江泽民同志为国家行政学院题词——“永做人民公仆”应该视为是我们党对国家公务员道德观的高度概括和根本要求。江泽民同志作为党的最高领导人,不仅提出了“永做人民公仆”的思想,而且还身体力行,在九届人大一次会议闭幕式上首先坦诚地向全国人民表达了自己作为“人民公仆”的价值追求:“时代的召唤,人民的重托,使我深感肩负的使命和责任崇高而重大。我将忠实地遵守宪法,恪尽职守,竭诚为祖国为人民服务。”这种远大胸襟,无疑值得我们的法官们佩服和学习。
党中央在《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指出,在新的形势下,必须继续大张旗鼓地倡导为人民服务的道德观,把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贯穿于各种具体道德规范之中。对于法官道德的建设而言,就是要将为人民服务作为道德建设的核心,将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实践“以德治国”所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具体地说,就是应以人民满意作为评价法官道德品质的最高标准。
以人民满意作为评价法官道德品质的最高标准,与笔者所提倡的新“两便原则”在理念和价值追求目标上是一致的。“便于当事人利用诉讼,便于法官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的新“两便原则”即是以“便于当事人利用诉讼”作为衡量是否贯彻新“两便原则”的根本方面的。这无疑体现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事审判制度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总之,加强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从根本上说,就是要求法官通过提高自己的道德素养,正确而适当地行使审判权,以增强民众对司法的信赖度,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并以此来减轻当事人的讼累,改进法院的工作作风,最终让人民群众满意。只有从“便于当事人利用诉讼”的角度出发,人民群众才会满意我们的审判工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也才能得到维护。
法官是法律的解释者和实践者,法官忠实于法律和遵从道德之间具有相辅相成的关系。伟大的革命导师马克思曾经指出:“法官的责任是当法律运用到个别场合时,根据他对法律的诚挚的理解来解释法律。”法官的审判应当忠实于宪法和法律,这是法治国家对于法官的当然和必然要求。法官的审判也只有忠实于宪法和法律,法治的秩序才能得到维护,人民才能信赖司法,判决的正当性也才能得到保障。另一方面,法官同样也必须具备“作为法官的道德”,也即是说,法官应当具备履行法官职责所要求的个人良知、理性及合乎道德的情感。个人良知要求法官必须时刻怀有公平的理念,居中裁判,不将自己的“好恶”和情感偏向或偏执等带入审判之中。法官忠实于法律和遵从道德是实现公正的审判不可分割的两个要素。法官只有忠实于法律,才能正确地解释法律、适用法律、认定事实和作出公正的判决。但法官忠实于法律有赖于法官对职业道德的遵从。不遵从“作为法官道德”的法官是不可能忠实于宪法和法律的。一言以蔽之,法官遵从职业道德是法官忠实法律的前提,而法官忠实于法律是法官遵从道德的结果和目的。因为判决是经过法官道德过滤后的法律,所以,法官只有既忠实于法律,同时又遵从职业道德才能作出真正公正的判决。
恩格斯曾经指出,“各行各业都有自己的道德标准”。法官作为审判活动的实践者也应有自己的职业道德标准,即作为法官的道德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我国法官队伍建设和作风建设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于2001年10月18日印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准则》是现阶段指导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和作风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对于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维护人民法院的公信力和法官的良好形象以及国家的法治尊严等都具有极其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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