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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法之难行之源      ★★★ 【字体: 】  
论法之难行之源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23:32   点击数:[]    

于承担责任、履行义务,甚至舍生取义、杀身成仁、牺牲小我以成全大我。(注:陈弘毅:《中国法制现代化的道路》,载张晋藩主编:《二十世纪中国法治回眸》,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04页。)法国学者勒内·达维德,在他的一部名著中对中国的此类传统还有更为广远深入的描述。(注:详见[法]勒内·达维德著,漆竹生译:《当代主要法律体系》,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第485-499页。)这种传统,绵延了二千年,直到今天还在深刻地影响着,确切地说,还在毒害着我们的民众。在这种传统的熏陶之下,中国的民众不到走投无路的地步,通常不会诉诸法律来维护权益,中国的法律、司法、诉讼,一般说就是仅仅被看作惩奸罚恶的工具,它们在社会生活中所扮演的,不过是辅助伦理道德和礼仪教化的角色。

  法律思想观念,无论是破除还是培养,都比废除或建构法律制度需要更长的过程、更大的耐心。而破除旧的法律观念和培养新的法律观念,不仅对于建法立制,而且对于法的实行,都是非常重要、意味深远的。而这种破除和培养,在中国,迄今似乎并没有以相当大的规模展开它。旧的观念仍然在起作用,新的观念虽然在比较快地产生或移译过来,但还是不敷需要。特别是中国的法律教育,在这53年里,除却头7年有所开展外,就是从上个世纪70年代末开始的了。十年树人,时间毕竟比较短,到现在也还是未能培养足够数量的法律人才特别是法学专家。这样,就难以出现同实际生活的需要相匹配的法律人才和法学专家群体,更难以凭借数量可观的法律人才和法学专家的努力,或以他们为表率,而形成并逐步提升全社会的较高层次的法律意识。这也就是说,尚未造成法和法律制度能够得以有效实行的社会思想基础和人才基础。这自然也是中国法难以实行的原因之一。

  法律实际生活的主要角色首先是法律人,法律人的质量在不小的程度上代表着法律实际生活的质量,因而直接关乎法的实行状况。上文我们已经论及了立法者、法官、法学家等等法律人的质量。此外,律师的质量也是非常重要的。迄今中国的律师质量,同立法者、法官的质量大约相当。改善和提升中国法律人的质量,以促进法的有效实行,自然也包括提升律师的质量。

  最后,我们还不能不谈到领导者问题。法律人需要法律知识,这是无可置疑的。那么,领导法律制度运作或领导法治的人物是不是也一定应当是法律的行家里手呢?一般人的回答恐怕都是肯定的。但这种肯定不一定都是确当的。不宜仅仅注意领导人是否懂法,事实上领导人不可能都是法律的内行人物。不宜老是渴望领导人都懂法,因为这不可能完全办到。领导人最好是要懂些法,而事实上领导人又不可能都懂法,面对这样的矛盾,比较好的办法不是失去信心,而应当是希冀并非内行的领导人物,能够有实行法治的宏大心志,能够是明智的政治人。

  观察古今情形,在这方面我们能够看到什么?能够看到优士丁尼本来不是法律行家,但在他的手里诞生了罗马法大全。罗马法主要就是在他的时代系统化和发达起来并随之影响整个世界的。能够看到拿破化对人类近代法治所做的伟大贡献。许多人总是把这位矮个子看成一介武夫,一个粗人,其实那只能表明这些人不是伯乐。法国民法典这部世界法制史上的鸿篇巨制,就是在这个矮个子的粗人之手诞生的。今天人们阅读和使用法国民法典,记怀这部法典引领人类制度文明走向近代化的功绩,吟诵法典所确立的契约自由原则、民事权利平等原则、私有财产所有权无限制发展原则等等的时候,不能不追忆起这位小巨人断然采取一系列强硬措施以保障法典得以通过的身影。我们还能够看到即使像朱元璋这样的由落魄农民靠枪杆子打出来的中国帝王,也是“每御西楼,诏诸臣赐座,从容讲论律义”,(注:《明史·刑法志》。)从而在他的手里颁行了大明律。优士丁尼、拿破仑、朱元璋这些并非懂法的旧派帝王都能获取法律成就,这些现象足以启示我们,领导者不懂法并不意味着法治无以发展。如果他们有重视法律的意识,有建构法律大业的心志,法治也一定可以实行。我们希冀着有更多这样的人物出现。

  北京大学法学院·周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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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人: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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