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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代法律体系的局限性与经济法的生成      ★★★ 【字体: 】  
近代法律体系的局限性与经济法的生成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23:26   点击数:[]    

调整就成为必然。在经济生活中,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大致可以分为经营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经营者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在自由资本主义初期,这些关系完全通过合同法,根据契约自由的原则进行调整。进入产业资本主义阶段,劳动者地位的日益恶化,工人运动的不断高涨,民法中基于资本者与劳动者平等的假设而以契约自由为原则调整劳动关系的规则首先暴露出其与现实的矛盾,对民法调整的结果进行矫治的行动首先在这一领域发生,其结果是导致基于对劳动者与雇佣者具体人格识别,并在对劳动者弱者地位充分认识的基础上,从保护劳动者一方利益出发而制定的劳动法的出现。随着经济的发展,进入垄断资本主义社会以后,市场结构的变化,特别是垄断者利用自己的垄断地位,一手遮天,公平自由竞争并通过这种竞争将人类引入天堂的梦想已经破灭。为了弥补传统民法的不足,从而导致了现代反垄断法的形成。自本世纪以来,商品经济的发展导致人类生活的高度城市化,人们对商品的依赖性越来越大,而技术的发展又使人们对商品越来越陌生,加上经济势力、交易能力以及商品生产本身所固有的经营者最大化利益追逐动机和信息天然地偏向于经营者一方等等,这些均使消费者的地位日益恶化,消费者的弱者地位同样使传统民法陷入困境。故而再次发生对近代民法的修正,其结果便是,基于经营者与消费者具体人格识别而制定的消费者保护规范的大量出现。这些法律规范无疑是今天人们所说的经济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可见,对传统民法局限性的认识,并在此基础上对民法调整的结果进行再度调整,是现代经济法产生的重要原因。

  三、公法体系中国家职能的变化与现代经济法

  (一)从消极国家到积极国家

  在启蒙哲学及自由主义经济学理论看来,国家是一种恶的存在,是不得己之恶,是实现人类自由与经济发展的最大障碍。在市民社会中,每一个人以自己的存在为目的,而以他人为手段。[6] 每一个人在追逐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会自发地实现社会最大的福利。因此,任何形式和程度的国家干预,对人的自由的实现,对社会经济的发展,甚至对人类的公共福利的实现都会带来巨大的灾难。国家存在的必要性仅仅在于最低程度的维护秩序的需要,通过它可以避免原始野蛮状态下的互相惨杀和无休止的争斗,国家的基本目的乃在于实现理性的人的自由和权利,因此,国家本身不得以任何借口限制人们正常的权利行使和理性的自由意志的实现。在此前提下形成的国家,完全是一种消极的国家,是独立于市民社会和市民生活之外的存在。市民社会中的一切皆属于市民(包括法人)自由意志的空间,国家公权无任何活动的余地,仅当自由和权利受到侵害时,公权才得以发动,以消除对自由的威胁。国家的基本角色是充当市民的“夜警”和“仲裁人”。所谓夜警国家,警察国家,治安国家等等,虽然表述不同,但其最基本的内涵都是强调国家的基本职能在于维护社会最低程度的秩序与安全;同时,对人们在实现自由、行使权利过程中发生的冲突进行调停和裁断。司法过程本质上仍然是权利和自由的界定和实现过程。

  随着经济的发展,各种社会问题层出不穷,经济活动的“溢出”,导致社会环境的日益恶化,无休止的掠夺性开发,造成自然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使人类面临毁灭性的危险;市场自发的资源配置以及因此而造成的分配不公现象更加剧了社会矛盾的日益激化;失业、通货膨胀使已经混乱不堪的社会雪上加霜;经济危机频繁地发生并日益加重,更使人们频于绝望。这一切使人们对自由经济的消极面有了新的认识。面对日益严重的社会和经济问题,人们再次将求援的目光投向了国家,对国家提出了更多的要求,产生出更多的期待,认为国家不应该总是对社会及经济生活采取消极的态度,而应该为实现公共福利积极主动地干预社会,干预经济生活,通过其外部引导力量,调节社会经济生活。国家观念的转化,引起了由夜警国家向福利国家,由消极国家向职能国家的过渡。正如英国著名的法学家L?D?韦德所言,在200年前, 人们希望国家不要压迫它们,在100年前,人们希望国家给他们更多的自由, 而在今天,人们则期待国家为他们多作些事情。在人们的普遍期待中,国家对社会生活的介入逐渐成为普遍的现象。

  (二)现代国家的经济职能

  随着国家观念的转变,现代国家的职能得到充分的扩展。除了传统治安国家的职能外,其产生的新的职能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社会管理职能 即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对相关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职能。公共管理是国家职能转变的重要体现。在夜警国家,对社会生活的干预仅仅在于维持必要的治安的水平上,而在职能国家,国家的公共管理职能进一步强化。它不仅从公共安全的需要出发对社会进行管理,而且从实现公共福利和经济的宏观效率角度对经济事务进行管理。与经济有关的公共管理职能最重要的具体体现在于对市场交易行为的管理,以及为了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而对与环境影响有关的经济活动的限制,为实现土地的合理利用,而对土地进行的管理等。

  2.调控职能 即通过国家经济杠杆对经济进行宏观调节和控制。调控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经济宏观层次上的结构合理和高效率运行。调控的手段既包括刚性的直接调控,也包括柔性的间接调控。前者通常是指对具体经济活动主体直接实施的行政指令和行政安排,后者则通常包括对一般经济主体的政策性劝导和通过经济杠杆而做出的利益诱导。其中,经济杠杆的运用是最常见的调控手段。

  3.经济参与 即国家以经济主体的身份直接参与经济活动。但国家的参与并不是直接为了追逐经济利益,而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国家的参与至少在两个方面是必要的:第一,通过国家参与经济,为一般大众提供其必要的但是又不能或不宜由市场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第二,为一般民众的利益,通过经济参与实现对市场的有效调节,如,为平抑物价而参与某种商品的进口、出口订购和销售等。

  4.公共服务 即由国家向社会提供各种公共服务。这里所谓的服务,不是国家作为市场主体而提供的商业性服务,而是国家作为公权者而提供的职能性公共服务。如国家为了保护消费者利益,提供商品服务信息,进行商品质量检验,进行消费教育;为保护劳动者的利益而组织就业培训,提供就业中介服务;为引导经济活动而提供市场供求信息;为促进经济发展而开展科技咨询等等。

  (三)国家经济职能的实现方式与经济法

  国家经济职能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实现:其一,通过抽象的国家行为;其二,通过具体的国家行为。前者,通过一定的法律规范而实现,一方面,国家通过立法,界定经济活动主体的活动空间和行为方式;另一方面,当经济主体活动越出法定的范围或采用不合法的方式进行经济活动时,国家公权发动,通过公法责任的追究而迫使其就范。在这里国家的意志通过法律对经济活动主体的行为的作用而实现;而后者,则是国家对特定经济主体的特定事务做出处理的行为。

  实现国家经济职能的两种方式是互相依赖,相互补充,缺一不可的,但在实现国家职能方面,二者的适用范围却是不同的。在上述各种经济职能中,国家的公共管理职能和宏观调控职能,可以通过抽象行为而直接实现。在公共管理领域,通过有关法律的颁布可以为被管理者提供行为依据,并以法律上的强制力保证其按照法律要求进行经济活动。在宏观调控领域,通过在法律中对各种经济杠杆的确定和利用,使经济活动主体在进行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对其利益风险进行重新估计,以做出符合公共利益和有利于经济总体结构和宏观总体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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