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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力量:迈向司法场域的社会学(二)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23:06   点击数:[]    

了:趋向实践纬度之“司法化”的每一步都创造了新的“司法需求”,由此,在那些拥有必要的特殊资格(在这个情形中就是劳动法的知识)的人们中间,新的司法利益在这些需求中发现了新的市场。通过这样的法律实务者的干预,他们导致法律程序的形式主义的增加,并由此促使对他们自己的服务和产品的需求也随着增加,促使在实践中将法律外行排除在外。法律外行被迫求助于法律职业者的建议,后者将一步步取代原告和被告的角色,而原告、被告也只不过变成了落到法院管辖范围内的一群人而已。[46]

  那种与外行态度所保持的距离决定了场域的成员资格,这种距离将会由于对原告利益的任何过分狂热的捍卫而受到损害。小心地维持这种距离的欲望导致了在交涉机制中发挥作用的半职业的调解人不断地以一种技术的方式参与到交涉过程中,以至于以极其引人注目的方式显示出他们远离于那些其利益由他们来捍卫的人们。因此,他们倾向于为他们的主张赋予了一个日益具有权威性的中立特征,但是他们这样作的风险就在于破坏了友好交涉本身所具有的逻辑。[47]

  三、命名的力量

  一

  审判就是个人观点之间的对抗,在此,这些观点的认知方面和评价方面很难彻底区分开来。这种对抗只能通过一个“权威”庄严宣布的判决来加以解决,这个“权威”的权力是由社会赋予的。因此,审判代表了社会世界固有的符号冲突的范式展现:这是彼此不同的、其实是彼此敌对的世界观之间的斗争。每一种世界观都以其个体的权威,寻求获得普遍的认可,并因此获得自己的自我实在化(self-realization)。在这场斗争中,真正关键的是垄断了强加普遍认可的关于社会世界的知识原则的权力,也就是垄断了强加一个合法化了的归属分配的原则的权力。[48]在这场斗争中,司法权力通过伴随着刑罚(包括物理约束的行为,比如剥夺生命、自由、财产)的判决,证实了某种超越个人视角的特殊观察角度,即国家主权的观点。因为国家单独拥有对合法化符号暴力的垄断。

  一个个人作为私下言说而发出的辱骂声,仅仅涉及的言说者本人,就很难拥有符号的效力。相比之下,某个法院的判决通过公开关于人和物真理,从而决定了涉及到这些人和物的冲突或交涉,这样的判决归根结底属于命名行为或创设行为的范畴。判决代表了权威的、公开的、官方言说的典型形式,这种言说是以每一个人的名义的发布的,同时是针对每一个人发布的。这些表述,这些实体的(相对于程序的)判决,是由权威机构代表集体作公开做出的,它们都是一些魔术般的行为,它们之所以获得成功就是因为它们有权使它们自己获得普遍的认可。[49]因此,它们成功地创设了这样一种情形:其中没有人可以拒绝或无视它们所强加的这种观察角度、这种国家主权的观点。

  法律通过将国家所持的秩序观神圣化,从而将已经确立的秩序奉若神明。法律为法律行动者赋予了可靠的认同、赋予了身份,而且更主要的是赋予了一系列权力(或资格能力),这些都是社会认可的,因而也是生产性的。这种赋予的途径就是对运用这些权力的权利进行分配:通过程度的设定(比如学术程度、职业程度)和资格证明的颁发(职业专业化的资格证明、患有疾病的证明、无行为能力的证明)。法律还批准所有与那些权利的取得、增长、转移或取消相关的过程。法律通过判决将不同数量的不同资本分配给社会中的不同行动者(或机构)。判决中止了或者至少限制了涉及到下属情况的斗争、交流或交涉:涉及到个体或群体的品质,涉及到个体在群体中的成员资格,涉及到名称和头衔的归属,涉及到联合或分离,总之涉及到构筑社会单位的所有“创造世界”的实践活动(结婚、离婚、更替、联合、解散)。法律是命名这一符号权力的最典型的形式,命名创设了被命名的事物,尤其是创设了社会群体。法律给那些从法律的分类中产生的实体赋予了最大限度的、任何社会实体都有权赋予另一个社会实体的那种永恒性,即我们认为归属于客体的那种永恒性。

  法律是“主动”话语的最典型的形式,它能够仅仅通过自己的运作而产生效果。说法律创造了社会世界并不为过,但是我们必须要记住其前提:正是这个世界首先创造了法律。如果我们不想陷入激进的唯名论(在某种意义上,福柯的析就暗示了这种唯名论),不想主张我们生产出我们生产社会世界时所依照的这些范畴,不想主张是这些范畴生产了这个世界,那么,重要的是弄清楚法律的这种类似魔术般的权力的社会条件极其限制是什么。事实上,导致我们建构社会世界的感知和判断的图式是由集体的历史劳动所产生的,因此,它建立在这个世界本身的结构基础上。这些图式是历史上形成的结构化了的结构。我们的思想范畴有助于这个世界的产生,但是其作用仅仅限于它们对应与先前存在的结构。命名的符号行为在这样的程度上,也仅仅在这样的程度上实现了其创设性言说的权力:它们提出的视界与分类的原则在客观上适应了先前存在的分工,这些原则是这些分工的产物。通过将法律所言说的内容神圣化,这种言说使其对象完全成为一种高级的存在,而这种高级的存在正是已经建立起来的制度所具有的特征。

  换句话说,表达的特定符号效力是依照符合生产这些符号的世界结构的图式而产生的,它肯定了已经确立的秩序。一个“正确的”表达以一种人们所认识到的正统信仰的客观性来描述社会世界之分类的信念式看法,从而实际上批准并认可了这种客观正统观。这样一种行为是一种名副其实的创设行为,这种创设行为以每一个人的名义并针对每一个人来宣扬正统的信仰,从而赋予其作为官方的实践的普遍性。

  二

  符号权力尽管在形式上是预言性的、离经叛道的、反制度的和颠覆性的,但实际上它必须适应社会世界的客观结构。在科学、艺术和政治学中,表达的创设性力量在革命危机时期最鲜明不过地显示出来。然而,要想通过改变命名的术语、通过产生新的感知和判断的范畴、通过给出新的社会分类和分配的图景,来改造世界的话,只有由此给出的预言和由此唤起的共鸣也同样成为(至少部分是)有充分依据的预期的图景和预期的描述,改变世界才成为可能。这些对未来图景的描述能归唤起它们所宣扬的东西,无论所宣扬的是新的实践、新的规范还(尤其)是新的社会群体,因为它们宣布这些对处在发展的进程中。这些图景与其说是对外来发展的助产婆,还不如记录了历史的秘密。

  正是从那些预言性的宣扬来认识历史的现实状况和真实情形,这些未来图景的描述通过隐含在发表这些宣扬并使这些宣扬的东西变成官方认可的东西的合法化效果,从而为自己提供了完全得到实现的真实可能性,于是这种图景就成了获得充分认可的、公开的存在。由此,只有现实主义的唯名论(或者一种基于现实的唯名论)才是我们能够阐述我们这里所说的命名的魔力效果。由此,权力的符号强制,只是因为它完全建立在现实的基础上,才能取得成功。司法的认可正是这些所有这些社会魔力的经典形式。但它仅仅是在这样的意义上有效地发挥作用的:合法化的符号力量,或者更准确地说是自然化的符号力量(因为凡是自然的需要从来没有人追问其合法性问题),再生产并抬高了命名的权威或权威化所强化和释放出来的其固有的历史性的权力。

  这样的分析可能看上去与司法实践的现实相去甚远。但是这对于准确地理解符号权力的原则是必不可少的。而社会学的责任就是提醒我们,就向孟德斯鸠所主张的那样,社会是不能通过法令来改造的,我们既然意识到了支撑司法行动权的社会条件,就不应当忽略或否认究竟是什么创造了规则、规章、以及法律本身的特殊效力。在说明这些司法实践时,对于人们抽象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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