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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罗马法的发展及其历史影响(下)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22:18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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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法典,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从法学观点看来也是不好的(普鲁士国家法)”。 这里所讲的“普鲁土国家法”就是1794年的“普鲁士邦法”(Allgemeines Landrecht Fur Die Preussischen Staaten)。18世纪后期,普鲁士国王腓特烈二世(1740年—1786年在位),推行所谓·开明专制“的改革,并开始制定全普鲁士的法典,在他死后8年,即1794年,终于由腓特烈·威廉二世(1786年~1797年在位)颁布了一部”普鲁士邦法“。 这一法典内容庞杂。由两大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的前六篇是主要部分-私法,第二部分的第七至第十一篇则分别规定关于农民、中产阶级、贵族、官吏以及教会的法律,在中产阶级一篇中包括厂各种商法;第二部分的第十二~十九篇属于公法和行政法,第二十篇是刑法。1803年曾加修订,直至德国统一后,才由新的法典,特别是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所代替(42)。 第三种形式与前面两种形式有很大不同,这就是在资产阶级大革命以后,以同一个罗马法为基础,创造像《法兰西民法典》这样典型的资产阶级社会的法典。 这里讲的《法兰西民法典》就是拿破仑在19世纪初亲自参加制定的法典,通常又称《拿破仑法典》(1804年颁布)。它不仅统一了全法国的法律,更重要的是以新的资本主义的法律代替了腐朽的封建法律,从而有力地促进了法国以及世界上很大部分地区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当时拿破仑还制定了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商法四个法典,但最重要的是《民法典》。这是拿破仑对资本主义发展的一个重大贡献。 除总则(共六条)外,《拿破仑法典》共分三篇:人(第7~515条);财产及对于所有权的各种限制(第516~710条);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包括继承、契约等(第711~2281条)。这种编纂的体系也显然受到《查士丁尼民法大全》的强烈影响。当然,这一法典也打上了法国原先的封建习惯法的烙印。大体上,罗马法对《民法典》内容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所有权、债、契约等方面:而习惯法对《民法典》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婚姻、继承等方面(43)。 恩格斯在论述以上这些确认私人经济关系的不同法律形式时,最后得出结论说:“如果说民法准则只是以法律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那末这种准则就可以依情况的不同而把这些条件有时表现得好,有时表现得坏。”(44)这里“好”或“坏”的标准,恩格斯指的是在当时条件下是否有力地促进新兴的资本主义的发展。“表现得好”的例证是《拿破仑法典》,所以他才把它称为“典型的资产阶级社会的法典”,“表现得坏”的例证则是《普鲁士邦法》。 恩格斯在批判杜林时,嘲笑后者以对法学有“最深刻的专门研究”自诩。实际上,杜林的法学知识仅限于罗马法和普鲁士邦法,他不但对“惟一的现代法即法兰西法完全无知,而且他对直到现在仍然独立于法律权威罗马法之外而向前发展的、传播于世界各大洲的惟一的日耳曼法,即英吉利法,也同样无知。”(45) 《普鲁士邦法》与《拿破仑法典》的出现仅仅相距几年,而且又都是以罗马法为基础的,为什么一个会“表现得好”,一个会“表现得坏”呢?两者的差别究竟何在呢? 首先,它们是在完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制定的,代表了不同的阶级本质。《拿破仑法典》是比较彻底的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在法国,革命同过去的传统完全决裂;它扫清了封建制度的最后遗迹,并且在Code civil中把古代罗马法-它差不多完满地表现了马克思称为商品生产的那个经济发展阶段的法律关系-巧妙地运用于现代的资本主义条件;它运用得如此巧妙,以致这部法国的革命的法典,直到现在还是包括英国在内的所有其他国家在财产法方面实行改革时所依据的范本。”(46)相反地,《普鲁士邦法》却是18世纪末普鲁士王国-一个封建、军事专制、农奴制国家的产物,是“启蒙的、宗法制的专制主义的法典”,“完全是属于革命以前的时代的”(47)。 其次,就立法技术而论,《拿破仑法典》以准确和明确著称;相反地,《普鲁士邦法》的特点却是冗长、繁琐、庞杂和模糊。 最后,就法律的效力而论,在实施普鲁士邦法的地区内。法律仍不统一,依然保留严重的封建割据状态,“在这种邦法的旁边、上面或者下面,还有省法、地方法令,有些地方还有普通法以及其他乱七八糟的东西,它们都具有各种各样的不同程度的效力”(48)。相反地,《拿破仑法典》颁布后,迅速结束了法国从中世纪初以来的法律不统一状态。 综上所述,随着罗马奴隶制社会的发展,古代罗马法也不断地演变,最后发展成为以《查土丁尼民法大全》为代表的“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 罗马法在历史上的作用,不仅在于它曾服务于罗马奴隶制社会,而且还在于它积极地促进过新兴资本主义经济的形成和巩固,“典型的资产阶级社会的法典”-《拿破仑法典》就是在罗马法的基础上制定的。作为资本主义世界两大法律传统之一的渊源,罗马法对现代资产阶级各国的法律制度仍然具有不同程度的影响。 「注释」 (1)本文发表在1978年《历史研究》第12期上。 (2)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193页。 (3)引自T. C桑德斯编译:《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导言,朗曼·格林出版公司1903年版,第14—15页。 (4)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190页。 (5)参见《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导言,第20页。 (6)恩格斯:《布鲁诺·鲍威尔和早期基督教》,《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331页。 (7)《不列颠百科全书》1973年版,第19卷,第545页。 (8)恩格斯:《布鲁诺·鲍威尔和早期基督教》,《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331—332页。 (9)恩格斯:《反杜林论》,单行本,人民出版社1970年版,第101页。 (10)F. 舒尔茨:《罗马法学史》1946年克拉伦登版,第99页。 (11)恩格斯:《布鲁诺·鲍威尔和早期基督教》,《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333页。 (12)《查士丁尼法学总论》1.2.6;《查士丁尼学说汇纂》,1.4.1,1904年剑桥大学出版社版。 (13)美国法学院协会主编:《欧洲大陆法制史概况》1912年利特尔·布朗版,第1卷,第4页。 (14)梅因:《古代法》,商务印书馆中译本,第32—33页。 (15)桑德斯编译:《查士丁尼法学总论》,第7页。 (16)恩格斯的遗稿:《论封建制度的瓦解和民族国家的产生》,《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454页。 (17)恩格斯:《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346页。 (18)《查士丁尼法学总论》,1.1.4. (19)《查士丁尼法学总论》,1.8.1. (20)同上,1.2.2;1.3.2;《查士丁尼学说汇纂》1.5.4. (21)《查士丁尼学说汇纂》,3.4.7.1—2. (22)《查士丁尼法学总论》2.2.1;2.2.2. (23)马克思和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69—70页。 (24)参见桑德斯编译:《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导言,第49页及注。 (25)参见桑德斯编译:《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导言,第88页。 (26)《查士丁尼法学总论》,3.13. (27)恩格斯:《德国农民战争》,《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7卷,第400页。 (2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454页。 (29)《欧洲大陆法制史概况》,第133—134页;C. 谢尔曼:《当代世界中的罗马法》,贝克尔·沃里斯版,第200页。 (30)《欧洲大陆法制史概况》,第128—132页;《当代世界中的罗马法》,第20 Tags: |
提供人:佚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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