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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法理基础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19:56   点击数:[]    

因此无法在议会中占据多数和取得政权;有的则主要推行改良主义路线。如1976年日本共产党在《自由与民主主义的宣言》中宣称:“选择社会进步的怎样的道路,并且在什么时候前进和前进到何处为止,这是由作为主权者国民的意思、选举表明的国民自身的选择所决定的问题”。[21]在1994年的日本共产党创立72周年纪念会上,日本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干部会委员长不破哲三明确指出:“二十多年前,对于共产党提出的民主联合政府提案,公明党从反共的立场攻击说,如果真的建立民主联合政府,就会助长共产主义,或许哪天就会被拖进共产主义阵营。当时,我们提出,这是根据国民多数意见一步一步前进的阶段,绝对不会跳跃国民的意思急于提升到共产主义阶段,以此打破了对我党的攻击。我当时还强调,在下一次党纲的部分修改中,要更加明快地阐明这一点,即坚持以国民多数意思实现社会进步的原则。”[22]

  西方国家的各大政党,在客观上最终只能是某一阶级或集团利益的代表,无法实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政治和法律理念。相反,党派之间的斗争或竞争,是其生命和延续的主要局面,为此他们不得不担负起维护统治阶级或某一集团利益的历史使命。美国的麦迪逊曾经指出:“党争就是一些公民,不论是全体公民中的多数或少数,团结在一起,被某种共同情感或利益所驱使,反对其他公民的权利,或者反对社会的永久的和集团利益。”[23]尽管美国的联邦党人从一开始就努力寻找“消除党争危害”的方法,但后来的历史证明,“党争”在美国的发展只能是越演越烈,这也是资本主义条件下无法根本克服的顽症。在今天的美国,与对政党的忠诚相比,政党的行动分子也许更多地是被争议或候选人激发起了活动的热情,这一点在美国政治的任何案例中都没有新的变化,但是“民主党人”和“共和党人”的标签对大多数美国人来说仍然具有一定的意义,这一点足以在议会选举的政党标签的重要性中得到证明,因为很少有候选人敢宣称他们自己是独立参选人。[24]

  三、“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法理问题

  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所反映的现实问题和法哲学思想看,其法理问题主要有两个,一个是党与法律的关系问题,另一个是党政现实与执政理念的差距问题。

  (一)党与法律的关系

  1982年中共十二大通过的党章中明确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1982年的宪法也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既是中国共产党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过程中的总体目标,又是对我国宪法思想的一个指导性阐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社会实践,首先必须服从宪法和法律的制约,然后又必须促进宪法和法律的解释、实施和改善。更具体地说,就是要正确处理好政治控制与法律控制的关系。

  美国前《时代杂志》北京和香港分社社长理查德?霍尼克在1994年曾对社会主义阵营的“红与专”的选择提出看法,他认为:在选择公仆时,共产主义和现代的儒教国家经常面临一个困境。在斯大林时代,这个选择是处于“红与专”之间,儒教的难题是“美德与优点”的选择。苏联帝国的崩溃至少部分地可以归结为斯大林和他的后继者们始终如一地选择了红优于专。同样,传统儒教的重点主要是放到了领导人的美德上,但是最近,由知识精英统治的思想意味着在政府中的技术专家的正当化,现代儒教国家的经济成就部分地来自于这一思想。因此,“只要中国的统治者主张完全的政治控制,那么他们将经常地选择忠诚胜于能力。只要这是一个事实,那么,抛开现在的政治结构来谈论中国将复制其邻国的经济成就这一话题将是困难的。”[25]的确,中国传统的人治和以礼治国的思想也曾严重阻碍了新中国的现代化步伐。但是在中国共产党的十五大政治报告中,第一次明确地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并在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中写入了宪法。现行宪法第5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因,在对国家的治理上,我国顺应了历史潮流,已开始转向全面的法律控制,即法治。可以说,类似上述理查德?霍尼克的疑虑,在客观上已经被解消了。国外还有学者指出:“正如江泽民和他的同志所做的那样,把儒教(Confucianism)作为合法的意识形态是一条否认持异议者(Dissenters)合法性的路线,因为对孔子(confucius)来说,和谐(harmony)是社会的美德。但是,它不能证明和调和已经实施的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改革。另一方面,党的理论家们提出,恢复儒教需要求助于一个与新的历史条件相适应的社会理论。”[26] “三个代表”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法律思想在一定程度上就是中国共产党提出的把儒教的“和谐”思想与社会主义相结合的一种社会理论。

  只要是政党,便不免会带上为“私”的烙印,法国法学家托克维尔通过对美国政党的考察,认为小党比大党的政党更具有自私自利的性格。并认为:“大党的政党,是那些注意原则胜于注意后果,重视一般甚于重视个别,相信思想高于相信人的政党。一般说来,同其他政党相比,它们的行为比较高尚,激情比较庄严,信念比较现实,举止比较爽快和勇敢。在政治激情中经常发生巨大作用的私人利益,在这里被十分巧妙地掩盖于公共利益的棉纱之下,有时甚至能瞒过被它们激起而行动的人们的眼睛。”[27]我国社会主义的政党制度是宪法前言规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因此强调“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不仅对克服共产党内部可能滋生的腐败现象起到预警作用,而且对作为“小党”的各民主党派也将起到直接的引导和示范作用。

  (二)党政现实与执政理念的差距

  可以说,我国的党政现实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是有差距的。这一方面是因为,“公”是相对于“私”的概念,它与“私”的划分是相对的,即在一定的条件下,“公”可以转化为“私”,“私”也可以转化为“公”。如《孟子?离娄上》曰:“人有恒言,皆曰‘天下国家’。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因此,确立“为公”的思想和方法,不仅要理解公与私的对立统一关系,而且必须遵守两者相互转化的条件和规则。另一方面是,党内少数腐败分子的以权谋私行为,还将长期存在,并将危及到党的“执政为民”的性质。2002年底的一个全国性调查显示:大多数被调查者认为,“党政干部是改革开放以来受益最多的群体”。“当前城市面临着两个最棘手的社会问题:一是失业下岗问题,占被调查者的70.4%;二是腐败问题,占被调查者的54.7%.这项调查结果必须引起我们的深思和警惕。”[28]

  “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可以追溯到无产阶级政权的雏形巴黎公社,因为公社实现了所有资产阶级革命都提出的廉价政府的口号,取消了常备军和官吏两项最大的开支,人民是社会的主人,而国家公职人员是社会的公仆。这是巴黎公社第一次确定的无产阶级民主制的基本特征,也是无产阶级新型国家的最重要的原则。列宁对这些体现巴黎公社作为新型的无产阶级国家本质的重要经验始终极为重视,并在领导苏维埃俄国的革命与建设的实践中加以贯彻。[29]拉德布鲁赫在《法哲学的政党论》一文中指出:“《共产党宣言》也以‘个人的自由发展成为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这一联合体为最终目标,但是一切人的自由这一目标应以一切人的自由限制为手段来实现,因此,社会主义的见解是与所有的其他个人主义的见解相伴随的一个背理,是已经由社会契约论想极力解决的法哲学上的个人主义的根本问题。但是,从对社会主义的‘市民的’个人主义关系看,产生了其战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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