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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中国法的实施问题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19:25   点击数:[]    

同,如有的把“君为臣纲”等作为自己道德的核心,有的把利己主义作为自己道德的核心。

  (3)道德虽然是历史的范畴,具有阶级性,但不同时代、不同阶级的道德也有某些共同之处,即具有继承性。因为评价道德的客观标准是存在的。一方面道德本身有一定的社会性,如尊老爱幼、孝敬父母、讲究礼貌等,是各时代的道德都包含的内容,是人类共同的精神文明。另一方面,一定阶级当它处于行进阶级的地位时,就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发展的需要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它的道德就可能包含一些积极内容,这些内容常可为以后的行进阶级所继承和发展。评价道德的客观标准或统一标准,最主要的是看其是否有利于社会发展和进步。

  2.社会主义道德

  社会主义道德是由社会主义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主要由这个社会的社会舆论和人们内心信念来保证实现的有关善恶、是非等观念、原则和规范的总和。

  社会主义道德又同以往道德有很大区别。一方面,它赖以存在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据以保证实现的社会舆论和人们内心信念,与以往道德相比有很大不同或本质区别。另一方面,它评价善恶是非的标准,在核心和内容方面也有根本区别或大不相同。社会主义道德的核心是为社会主义事业奋斗的集体主义精神,全心全意为人民为社会服务的精神。社会主义道德的内容很广泛,诸如爱祖国、爱人民、爱社会、爱集体、爱劳动、爱科学、爱公物的可贵精神,积极进取、努力奋斗、谦虚谨慎的精神面貌,忠诚老实、襟怀坦白、光明磊落的可贵品格,遵纪守法、刚直不阿、见义勇为的优秀品质,以及扶老携幼、尊敬师长、助人为乐的可贵美德等。因此,社会主义道德比以往道德进步、高尚。它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非常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同以利己为核心、以“我”为核心的旧道德,形成鲜明的反差。列宁说:“旧社会依据的原则是:不是你掠夺别人,就是别人掠夺你;不是你给别人做工,就是别人给你做工;你不是奴隶主,……就是奴隶,或者是小私有者、小职员、小官僚、知识分子,总之,是一个只关心自己而不顾别人的人。”3

  共产主义道德是人类最进步最高尚的道德,是对社会先进分子的要求。社会主义道德具有更大的广泛性。共产主义道德与社会主义道德既有内在联系又有区别。

  社会主义道德同以信道德虽然有质的区别,但它作为人类道德的组成部分,同以往道德仍然有着历史的联系。以往人类道德中具有社会性的因素、具有先进性因素,仍然可以为社会主义道德所继续、所汲取。例如:孟子的“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文天祥的“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杜甫的“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尽欢颜”;范仲淹的“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等,这些中华民族的优秀的传统道德都应继承发扬。

  二、法与道德的一致性和区别

  1.法与道德的一致性

  在阶级社会中,道德有占主导地位的道德即掌握政权阶级的道德与其他阶级道德的区分。就前者来说,与法有着一致性。(1)两者有共同的经济基础和思想基础,有共同的本质,都担负着确立和维护一定的社会关系的社会秩序的使命,在基本原则上也有诸多一致之处。(2)两者相互渗透。法既体现某些道德精神,又直接赋予某些道德以法律效力,使其既是道德规范又是法律规范。一般说,凡是法所禁止的行为,也是道德所遣责的行为,违反了法往往也违反了道德;法所要求的行为,往往也道德所鼓励道德。(3)两者相辅相成。它们都有调整和规范人们行为的功能,是指引、评价人们行为的尺度。法侧重于对人们外部行为进行调整,道德则首先高速们内心的活动。它们各自从不同角度发挥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作用。

  2.法与道德的区别

  法与掌握政权阶级道德有下列区别:(1)两者产生的条件不同。法的产生以国家政权的建立为条件,通过国家机关制定出来并加以修改、补充、废止。道德是人们在共同生活中逐步形成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道德在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建立前已存在于无产阶级先进分子的意识中。(2)两者归属的范畴不同。法属于上层建筑中的制度范畴,从制度上规范人们的行为。道德属于上层建筑中意识形态的范畴,从观念上规范人们的精神和行为。(3)两者表现形式不同。法以国家政权意志表现出来,是明确、肯定、普遍的行为规范,在成文法国家一般以宪法、法律、法规等具体具体形式加以表现。道德不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表现出来,一般较笼统、概括和抽象,没有确定的成文形式,大多存在于社会舆论和人们的信念中。(4)两者调整范围和内容不同。法是调整人们某些行为的规范,以规定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道德对人们的思想意识和行为都加以调整,所调整的范围也广泛得多,且不受时间和年龄的限制,其内容主要是个人对社会、对他人应履行的义务。(5)两者实施方式不同。法主要以国家政权的强制力保证实施。道德则依靠人们内心信念的驱使、社会舆论的褒贬作用、教育的力量及传统、习俗的影响,以精神的影响保证实施。(6)两者发展前途不同。阶级意义上的法随着阶级的消灭终不复存在。道德在阶级消灭仍存在并进一步发展

  正确认识法与道德的区别有重要意义。认识到两者的区别,就能理解两者不能相互代替和混淆,不能偏废,从而有利于划清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的区别。尤其在司法实践中,既不能把应属法律调整的行为、应负法律义务的行为,只用道德规范去调整,使其仅负道德义务,以至于造成法网太疏,纵容违法犯罪;又不能把应属道德规范调整的行为,应负道德义务的行为,用法律规范去调整,去追究法律责任,以至于造成法网太疏,影响社会安定。

  三、社会主义法与道德的相互作用

  古往今来,法和道德都是掌握政权阶级用来调整对自己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工具,都是维系一定社会秩序不可或缺 地规范。掌握政权阶级用自己的道德为其法律辩护,又用法律来推行和维护他们所宣扬的道德规范,让法与道德交互作用,共同实现掌握政权阶级的目的。在这些方面,我国古代一些思想家深知其中奥妙。孔子就说过:“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4在孔子看来,治理天下,单靠“政”与“刑”的作用是不够的,单靠政与刑只能压服人,不能使人心悦诚服地安分守已,虽然也能遵守法律,但那是因为对刑律畏惧的缘故,并不知道为什么应当这样做而不那样做,做对了不觉得光荣,做错了也不觉得可耻。相反,德刑并用,就会使老百姓不仅安分守己,还会自觉检点自己的行为,不去做越轨的事。另一位思想家荀子对统治经验作了更简明的总结:“治之经,礼与刑。”5就是说,治国平天下,道德与法缺一不可,精神统治与法律约束必须并驾齐驱。

  社会主义法与道德当然不同于历史上的法与道德,但它们之间的关系也是相互作用、相互补充的关系。

  这种关系主要表现在:

  1.社会主义道德是加强法制建设的重要精神力量

  首先,社会主义道德对立法有重要意义。社会主义道德的许多原则和要求,反映和贯串在社会主义法律意识中,从而指导社会主义法的制定。我国一系列立法渗透着社会主义道德的“五爱”要求和它倡导的集体主义、人道主义、顾全大局、诚实守信、互助友爱、扶贫济困的精神。法律、法规中关于公民 应爱护公共财产、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尊老爱幼、保卫祖国等义务规范,就是根据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相应要求制定的。另一方面,社会主义道德水准和道德发展对立法也有直接作用。我国立法有能超越现阶段人们的道德水准,否则就无法取得实效。我国立法也要随着社会道德水准的提高而向前发展,否则就落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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