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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塔图克思想对当今土耳其法律体系的影响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18:54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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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西部法律,有以下的过程: 土耳其共和国的成立后的最初阶段,成立了《民法》和《债务法》制定委员会。在研究了欧洲的法国,奥地利,卢森堡,德国民法系统之后,组成了由国民代表,教师,法官和律师为代表的26人法律委员会:认为《瑞士民法》是所有文明国家中最成功的民事法律。将瑞士民法翻译后,于1926年2月17日被接受,4月4日公告,6个月后于1926年10月4日生效。随着民法的颁布,《土耳其债务法》也在这个前后,将《瑞士债务法》翻译颁布了。 《土耳其刑法》,和1889 年《意大利刑法》被考就后,3月1日被接受了。 《贸易法》在1926年5月29日被接受并与1926年10月4日生效。1850 年法令以更新贸易为目的以1916年准备的一个计划中得到了灵感。《诉讼法》作为样本并与1827年10月生效。《刑事诉讼法》在1877年以德国刑事诉讼法为样本准备后,于1929年8月20日生效。 《海商法》以德国法律为源泉,在1929年5月13日被接受。《执行法》以瑞士的执行法为样本,于1932年生效。 阿塔图克的法律改革,不仅仅是对西方的简单的接受。在实行管理中仅仅是简单的接受,对改革是不够的……外国法进入土耳其实际是在1839奥斯曼时期的法律化行动中,但是所依靠的和西欧法律化的原因不同。 西方法律不是建立在宗教之上,不从根本上解决政治体制,仅仅是简单的接受,是不够的。所以当阿塔图克在改革中,不仅仅是拿来了西方法律,而且改革了土耳其文化。比如:在土耳其共和国建国之后开始,规定所有进大学的妇女必须揭开头巾,不得蒙面纱,这对于一个有千年宗教史的穆斯林国家,阻力是明显的。这个规定一直持续到现在,从那时的资料看,很难想像这是一个穆斯林国家,纯欧化的思维和行为方式,使土耳其向现代化进程上走得更快。 阿塔图克法律改革的基础中和奥斯曼阶段的接受行为是有完全区别的,他以民族自主和宗教分离为原则。阿塔图克改革的基础,是法律和使用现代西方法律的理解与被接受。这理解的首先原则是:现代法律思想原则产生时,是超乎特别一般法律的。 阿塔图克,在法律改革的阶段中丝毫没有让步,根据土耳其法律体系西方化,满足团体的需要,他的改革也直接给土耳其带来了一个崭新的变化。奥斯曼阶段简单的接受行动和阿塔图克法律改革之间根本的区别是思想的不同。1856 年的《法国刑法》,曾被奥斯曼政府在《刑法决定书》中接受时,在前言中有一个情况是被明确的:接受的西方法律思想,但是拒绝在法律中占地位。因为在使用中仍然依照的是穆斯林法典。就这样,阿塔图克在法律改革中拒绝了这种让步。 阿塔图克的法律改革,从法律系统基础方向上做出了最重要的变化。民族主权概念的法律基础被接受了。现代共和国法律的标准,最基础的概念就是国家主权。这个理论显示的是:法律的基础原则是连续性的。就是这样,和共和国相适应的法律基础原则的概念变化开辟了这个范围内真正的理解上的一法律的改革之路。 主权在法律的观点上有两个含义:说明对外的主权是一个国家独立完整,和其他国家之间平等;从内部的观点上,在主权政府国家界限内,没有组织一起分享,不可转让、不结盟的, 决不超越时间的一个权威。只是,这个权威不是随意性的,和法律原则一起,首先是在宪法的范围之内。一个国家才拥有主权的绝对性和合法性。这样一来,管理者仅仅拥有使用权。随着土耳其解放战争一起产生的一个明确民族主权的概念,1921年1月20日开始生效的全部宪法将民族主权放在了第一位。今天土耳其宪法第6条有:‘是独立自主不结盟民族’的条款。 2,阿塔图克法律的改革和政教分离 废除宗教统治,实行政教分离, 这不是把宗教机构完全的拒绝,而是取消了日常生活中宗教压力。政教分离原则是土耳其法律改革所形成最直接的结果。和这个结果一起形成了政教分开的形式,政教分离是土耳其法律规定中的阐述,再没有了宗教和政府工作一起,也没有了政府国家和宗教之间的争斗。阿塔图克的观点是:政府和宗教是不结盟的。,二者不能相辅相成。奥斯曼时期,对外国法律的接受行动就已经开始了。这种接受是在奥斯曼时期内忧外困的情况下所作的不得已的改革,但是,在宗教的影响下,改革仍是一句空话。 奥斯曼时期法律化进程已经开始受到了‘自由原则’和‘法律公正原则’的影响,这些改革带来了和欧洲贸易相适应的一个现代化进程。奥斯曼时期的改革有两个政治影响:一是西欧强大的殖民扩张,把世界大片地区殖民化;二是奥斯曼政府急于将自己从内部经济的危机中解脱出来。所以,当时无论对内还是对外奥斯曼政府都必须作出反应。 它所进行接受西方法律的行动,有以下: a- 生效中的宗教法律规定的现代化 b- 外国法律的接受: 1985年法令和贸易法,1858年刑法,1864年贸易法。 土耳其共和国建国之后,1923年司法部以把已经生效的法律更新为目的,成立了委员会。当时并没有考虑要接受西方法律,仅仅是更新。但是,在委员会工作的阶段,根据阿塔图克的思想,仅仅是在原生效法律条文上更新,是不可能的。首先依据的理论是西方法律体系,西方法律理论。 土耳其的改革是现代文明水平的提高。土耳其对欧洲法律系统接受的需要,是阿塔图克力求拥有西方欧洲法律系统的基本原则,拥有主权自然法律的要求。 欧洲的现代自然法律理解上的法律体系,不是以神为基础,而是依靠智慧的一个原则。和新时代的哲学,科技,艺术,外交和法律从宗教的权威中解放出来的结果,是根本的变化。土耳其的法律改革中把这一切都表现了出来。在阿塔图克的法律改革和自然法律理解的影响下,大陆法系被欣赏和赞扬,这也是西方国家法律被接受的一个最主要的原因。文明与文化的发展,特别与法律规定相联系。因此,规定司法公正是实现“拥抱公正与和平” 的最有力的保障。 土耳其共和国法律体系,就象自由,平等和法律安全这些自然法律原则上,规定必须符合健康和实用的需要,如果没有一个健全的法律体系,就意味着没有实现司法公正。 以自然法律和阿塔图克法律改革为基础原则。崇尚 思想自由、良心自由、 和平的原则、平等原则,这些都在共和国的宪法中得到确认。阿塔图克的法律改革带来的最重要的变化之一是:法制国家。在这个水平下,和法律相联系的,国家的目的和发展形式是明确的,一个现代化的土耳其产生了。 法制国家,法制政府,对个人的保护上所建立的系统措施,在这条路上界限个人和法令相联系的是政府。确立了社会安全和社会公正的两个条件,今天土耳其共和国的一个法律政府的基础,这是是法律系统的改革的结果。 土耳其的法律体系改革,是一个走向文明社会行动;是民族团体的完整和一个宗教的,旧的势力的战斗。有人认为,土耳其的改革应该说是一个文化接受事件。但是这个文明化进程中第一个成功的条件就是:法律体系根本的变化。因为,一个文化发展是推动一个法律体系所需要的。 阿塔图克的改革最特别之处是政教分离原则。因此,土耳其法律制度的源泉决不是宗教。土耳其法律的源泉是土耳其民族的感觉。 实际上,法律基础的线条就象艺术、说明形式、规则和习惯一样,是一个合法灵魂的产物, 宗教的风俗和习惯作为法律的源泉是不可能的。阿塔图克,以一个文化元素做成了土耳其法律改革的基础条件。他认为:在这个变化的阶段中,如何更先进、更符合土耳其民族的利益是极为重要。他说: “国家有各种各样的,而文明却只有一个。” 一个文化和一个法律一样,建立一个现代化的法律的思维模式是非常重要的。这种思维方式的基础是:“民族自主”原则和这个原则所产生的“政教 Tag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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