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门相对独立的学科。它以法律制度与社会总体的关系为考察对象,研究与社会事实相联系的法和法律生活。在德国,鲁道夫·冯·耶林(Rudolf von Jhering)、马克斯·韦伯(Max Weber)、H·坎托洛维奇(Hermann Kantorwicz)、P·赫克(Philipp Heck)、T·盖格尔(Theodor Geiger)等人分别从法学和社会学两条不同的进路发展了法社会学理论。战后,N·卢曼从系统论方向拓进,发展法社会学一般理论,使法社会学研究领域突破了传统的框架,而成为包括一切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在内的多学科共同涉猎的范围。由此,法社会学与法哲学之间的边界变得有些模糊。尤其是,所谓“理论法社会学”(theoretische Rechtssoziologie)的形成,不仅与法哲学难以划界,而且与法学理论之间也没有明确的界限标准。尽管学者间对这三门学科的基本方向的认识也还是比较清楚的(即法哲学-规范的、实践的学科;法学理论-逻辑的、概念分析学科;法社会学-描述的、经验的学科[56]),但许多细节问题似乎仍悬而未决。 与上述学科分类相联系的另外一些学科的归属,也有待进一步明确。这主要是指法律教义学和法学方法论。 法律教义学(Rechtsdogmatik),也称“教义学法学”(dogmatische Rechtswissenschaft),是德国19世纪兴起的、研究某一特定法律体系或子体系(法律语句命题系统)的实在法理论。[57]或者说,它是一门“法律概念和法律制度的自成体系的基础学问”。[58]按照R·阿列克西的理解,法律教义学作为一门法律科学,其实是至少三种研究的混合体:(1)描述有效的法;(2)串联概念体系;(3)获取解决有问题的法律案件的办法(建议)。[59]。从这一角度看,法律教义学显然是一个多向度的学科,不能归属于法哲学或法学理论这样单一的法学分支。换言之,法律教义学的三项研究涉及至少三个不同的向度(领域),即描述-经验向度、逻辑-分析向度和规范-实践向度,[60]而这三个向度又分属于法社会学、法学理论和法哲学的三个研究方向。也许是因为法律教义学介于这三个向度之间而没有明确的边界,所以尽管德国的法学家经常在自己的论著中使用法律教义学概念、方法和理论,但它至今尚未成为一门专业的法学课程,列入德国大学法学院的“课程总表”(Vorlesungsverzeichnis)。 法学方法论(juristische Methodenlehre或Methodenlehre der Rechtswissenschaft),传统上附属于法哲学的法律认识论部分,与法哲学和一般法学并行发展。德国法学家一向注重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历史法学派的萨维尼、普赫塔、温德雪德(Bernhard Windscheid)、祁克(Otto von Gierke)、耶林,自由法学运动的代表人物H·坎托洛维奇和利益法学的倡导者P·赫克等人,都曾对德国的法学方法论的发展作出过重要贡献。战后一批法学家(K·恩基施、J·埃塞尔、K·拉伦茨)致力于法学方法论的专门研究,逐渐使之形成一门有完整结构的法学知识体系。20世纪60年代以后,随着其他社会科学方法和自然科学方法的引进,一些类方法论专著(如法律教义学、法律修辞学、法律语序学、法律逻辑学、法律诠释学)的相继问世,突破了传统的方法论框架。一些跨学科的理论问题(如法律语言的分析、立法解释、法律的应用、法律的获取与发现、法律决定、法学中的概念与体系构成等)需要运用多层面的法学方法予以考察。由此可见,法学方法论,无论就其深度还是其广度来看,似乎已不再专属法哲学,而是联系诸学科但又相对独立的法学分支学科了。在一些方法论研究重镇(如慕尼黑大学、比勒费尔德大学),法学方法论早已成为大学的正式课程之一,与法哲学、法社会学、法学理论、比较法学诸课程相并列。 近几十年来,德国的法律政策研究呈升温趋向,法律政策学被一些大学(如科隆大学)列入法学课程。由此,法哲学与法律政策学的学科划界,也成为德国大学课程设置的问题之一。 “法律政策”(Rechtspolitik,legal policy)一词在19世纪末开始被法学家们广泛使用。对其含义和研究范围,学者间大体上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广义的法律政策是指为达到一定的社会目的而在法律上采取的各种手段和方法。在此意义上,法律政策不仅包括立法政策和司法政策,而且包括社会政策的一切领域(如住房政策、农业政策、药品政策、卫生健康政策、劳动政策、人口政策、环境政策等)。[61]狭义的法律政策仅指立法政策(Gesetzgebungspolitik),即在立法上为解决各种社会问题、达到一定社会目的而采取的对策。 法律政策的兴起,反映出法律总体精神的转向,即在多种社会价值的平衡过程中为法律的合理化寻求根据。波兰俄裔著名心理学法学家莱翁·彼得拉日茨基(Leon Petrazycki,1867-1931)最早在两卷本的《收入学》(1893年-1895年)中批判法典编纂者的立法方式,提出自己的法律政策计划。其后,他又在《法律政策学导论》(1896年-1897年)一书中系统论述了法律政策与法学理论之间的关系、法律政策的社会理念、道德的进步、法的教育功能、法的心理学、法律政策的方法等问题。在彼得拉日茨基看来,立法上应当采取一种社会法律发展的一般路线,以使人们的心理更好地适应社会生活的变化。法律政策的目的就是要达到最高的善,促进道德的进步,发挥法律的教育矫正功能,培养个人和社会的正义感以及尊重法律、热爱祖国和家庭、畏惧刑罚等心理素质,以达到人与人之间生活的协调与社会关系的亲和。[62]显然,法律政策学不仅应当在法律技术层面考察立法程序、步骤、目标设定的合理性,而且应当作为一门特定的法学学科在法哲学框架内予以研究。法律政策学涉及对特定社会既存法律的评价、某一民族传统法律文化的分析,也包含对一些法律价值(如自由、安全、公正、效率、民主)及其冲突、法律原则(如最优化原则、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等)的法哲学考察。法律政策学拓展了法哲学关于“法与政治”(政策)的一般研究范围,但作为一门学科它又以法哲学作为其理论基础之一。 在德国,马克斯·韦伯的“法的理性化”(Rationalisierung des Rechts)理论,为法律政策学奠定了根基。此后,G·拉德布鲁赫在理论与实践两方面为法律政策的发展作出了贡献。1968年10月科隆大学教授M·克里勒(Martin Kriele)等人创办《法律政策杂志》(Zeitschrift für Rechtspolitik,简称ZRP),进一步推动法律政策的研究向学术化与实证化方向发展。在国际上,由“法律政策”所引发的一些重大理论问题(法律政策与其价值论背景、立法政策学的理论基础、法的渊源与法律政策、政治与法律政策等)也成为法学家们共同感兴趣的话题,在法哲学学术会议上被广泛讨论。[63]综上所述,面临当今科际整合的总趋势,德国法哲学无论在研究领域还是课程设置方面都受到了相邻近学科的入侵,学科之间的边际界限变得有些模糊。于是,法哲学家们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一直在寻找当今法哲学发展的新的进路,他们提出这样的疑问:“当今法哲学目的何在?”“法哲学面临无路可走的处境了吗?”64法哲学家们的危机感,一方面昭示出多学科整合给传统法哲学造成学科难以定界的窘境;另一方面也预示着未来法哲学作为领衔学科所面临的重要机遇、挑战和选择。充分利用多学科整合的优势,及时引进相近学科的最新学术成果、理论和方法,把握当今自然科学和人文科学精神的脉搏,站在整个科学发展的前沿来审视法学自身的发展,是摆在法哲学家面前的迫切任务。错过了这样一个良机,法哲学就会丧失它在整个法学体系中的学科优势,甚至陷入真正的“无路可走”的困境。这当然并不是法哲学家们所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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