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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萨维尼论法律关系      ★★★ 【字体: 】  
萨维尼论法律关系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18:04   点击数:[]    

节系该书第2编“法律关系”第1章“法律关系的本质和种类”的第1节。──译者注。

  [4] 由于核心词是“规则”,所以这里“Recht”译为“法”而未译作“权利”。之所以译作“法”而未译作“法律”,主要是考虑“Recht”与“Gesetz”的区别。 ──译者注。

  [5] 前引萨维尼著《当代罗马法体系1》,第53节“法律关系的种类”,第334页至第345页。本节系该书第2编“法律关系”第1章“法律关系的本质和种类”的第2节。──译者注。

  [6] “Urrecht”、“ das erworbene Recht”以及下文相关表达中“Recht”译作“权利”而未译作“法”,主要考虑符合汉语习惯。──译者注。

  [7] 多内鲁斯(Donellus)II. 8 § 2. 3采用了两种标准(nostrum):对属于人的(in persona cujusque)和对于外部之物(in rebus externis)。前者包括四种:生命(vita)、身体安全(incolumitas corporis)、自由(libertas)、荣誉(existmatio)。精神安全(incolumitas animi)并不处于法保护之下,因为它并不需要法保护。普赫塔(Puchta)著《供学说汇纂讲座使用的综合民法体系》(System des gem. Civilrechts)(1832年,慕尼黑)将对本人的权利作为所有权利中的第一类,它包括对人格的权利和对占有的权利。他在人格之下将权利能力和名誉包括在内。但是,权利能力是所有权利的条件,如果人们接受他这种观点,就会发现,其实,所有权的条件和债权的条件丝毫不亚于第一种类的权利,例如,占有的条件;因此,它是所有权利一个要素,特别是不能属于任何一种权利。人们根据普通名称期待的对自己的四肢的权利,完全是错误的,此外还有其他方面的错误。至于其真正联系,第3卷(B.3)和第5卷第5章数码6(B.5. Kap.5. N. VI)之间有明确说明。由此也说明了在第一种类权利的构成中存在的意思专断(Willkührlichkeit),现在为了给这种占有以一个适当位置,现在几乎就简单的接受了这种权利。──黑格尔(Hegel)著《自然法》(Naturrecht)第70节(§70)和第70节的补充表示反对这种对自己的权利,并特别提及通常不免被人接受的对自杀的权利。

  [8] 关于黑格尔的观点,参见,[德]黑格尔著《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6月第1版,第79页至第80页。──译者注。

  [9] 这一概念的德文表达方式是对此所能找到的最准确的表达方式了。因为它直接表现出了事物的本质,该权利的存在(Daseyn)对我们来说是一种重要力量,通过该权利我们才有可能(im Stande sind)或者有能力(verm?gen)。罗马法中的表达方式“bona”在表达本质方面的准确性稍差一点,新的罗马语族语言中继承了该词,但却作为一个次要概念,通常指通过一项力量保障或者提供的健康或者幸福。

  [10] 费希特(Fichte)著《道德学说》(Sittenlehre)(449页)表达了立场坚定的见解:“两性中的任何人都应该结婚,这是其绝对规定所要求的。……不结婚的人只是生物人的一半。”

  [11] 作为继续发展的也就是宗亲关系(Agnation),即先前的同一个父权之下的人的持续进展;作为自然类推的是血亲关系(Cognation),万民法承认所有自个人共同体而出者,就象市民法承认宗亲关系。

  [12] “Famielierecht”之所以译作“家庭法”而不是“家庭权”,主要是考虑中文习惯中很少在该情形使用“家庭权”的表达方式。──译者注。

  [13] 这里必须补充说明,这一表达方式并非取自罗马法。罗马法中,“家庭”(familia)有许多不同含义。最重要并且也是最技术意义的含义,用以表达宗亲全体,它仅仅是以下我所涉及的关系的一部分。尽管这里提到的表达并非罗马法所创,但它所表达关系的编排以及如此编排的理由却完全符合罗马法学家的思想。它准确表达了作为自然法的内容。乌尔比安(Ulpian)在L. 1 § de J.et J.中指出,“自然法是自然教给所有动物的法……由此产生我们称之为婚姻的男女结合及其子女的繁衍和教育。”古代法学家出于历史的理由在其论文中使法律制度本身、其他观察点显现出来,就象我们在盖尤斯(Gaius)的作品中看到的,与其承认普遍的自然联系完全没有矛盾。──用今天的话来说,他们与我提到的表达方式无疑是一致的,与我们今天的法律状态(Rechtzustand)的独特、唯一的编排也相适应。

  [14] 此处“Vermgen”译作“可能”而未译作“财产”,是考虑到语言习惯。由此,也可见财产对于人的自由的重要性:财产本身就是人的意思支配一种可能。──译者注。

  萨维尼[著] 田士永[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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