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鸟案中起码包括5种要素和9种关系。对上述案例,在我国认为环境资源法只能调整人与人的关系的主张,一般只强调一种明示的要素(主体人或特定人)和一种隐藏的要素(其他人或非特定人)而忽略另一种明示的因素(客体物即候鸟),只强调一种间接的关系,即射杀候鸟的人与其他人之间的人与人的关系,或者将上述案例中人与行为的关系纳入人与人关系的范畴,而忽略人与物的关系、行为与物的关系以及其他间接关系,其结论是:在射杀候鸟案中反映的(或调整的)法律关系,是射杀人的射杀行为与其他人所产生的射杀人与其他人之间的人与人的关系。笔者同样可以指出:第一,法学家在分析上述案例时,按照自己的研究范式(包括自己心中的理念和标准),对各种要素和关系进行清理与归纳,这是可以理解的,但这种清理与归纳不应背离或否认最基本的事实和关系;第二,在分析上述案例的法律关系时,采取突出隐藏因素和间接关系的方法,即突出射杀人与其他人的关系,忽略直接关系,特别是忽略射杀人与候鸟之间的人与物的关系,这种研究方法虽然有利于维护环境资源法只能调整人与人的关系的主张,但却不利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环境资源法的宗旨;第三,法学家或环境资源法只能调整人与人的关系的主张突出或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能否定其他关系的存在,特别是人与自然(环境资源)的存在;第四,上述结论即“在射杀候鸟案中反映的(或调整的)法律关系,是射杀人的射杀行为与其他人所产生的射杀人与其他人之间的人与人的关系”的较为全面准确的说法,应该是“在射杀候鸟案中反映的(或调整的)法律关系,是射杀候鸟的人的射杀行为与其他人所产生的射杀候鸟人与其他人之间的人与人的关系”,这种说法已经肯定人与物的关系和人与人的关系这两种关系;第四,环境资源法只能调整人与人的关系的主张之所以在上述射杀候鸟案中只强调人与人的关系,是因为他的思维模式是认为人远比物重要、人与人的关系远比人与物的关系重要,以至于可以达到忽略物的存在和忽略人与物关系的存在的程度。 通过上述三个案例的分析可知,现实的法律规定、法律现象和法律案例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由法律所控制、调整的关系即法定关系,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控制的行为与法律控制的行为之间的关系、法律控制的行为与该行为的发动者之间的关系、法律控制的行为与该行为的作用对象之间的关系、法律控制的行为的发动者与法律控制的行为的发动者之间的关系、直接关系与间接关系等。这些关系也可以分别称之为法律行为之间的关系、权利义务之间的关系、主体和行为之间的关系、主体和客体之间的关系、客体和行为之间的关系、当事人之间的直接关系,当事人和相关人之间的间接关系等。如果用主体、对象和行为这三个要素对上述各种关系分类,可以概括为:行为与主体的关系,行为与对象的关系,行为与行为的关系,主体与主体的关系,对象与对象的关系。如果用权利(义务)、主体、客体这三个要素对上述各种关系分类,可以概括为:权利(义务)与主体之间的关系,权利(义务)与客体之间的关系,权利(义务)与权利(义务)之间的关系,主体与主体之间的关系,客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如果用人、物这两个要素对上述各种关系分类,可以概括为:人与人的关系,人与物的关系,物与物的关系。按照上述的分类标准,说法律关系是指行为与行为的关系(简称为行为关系)、权利(义务)与权利(义务)之间的关系(简称为权利义务关系),并不意味着仅仅是人与人的关系。无论是按照上述何种分类法,都包含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物)的关系。 由于现实的法律规定、法律现象和法律案例中存在的关系非常繁多复杂,为了突出和抓住主要矛盾、主要性质、主要环节、主要问题即主要关系,必须对各种关系进行归纳、取舍。所谓理论研究和理论抽象,主要是对复杂矛盾和问题进行选择、取舍、提炼、加工的过程。法律关系理论就是对现实的法律规定、法律现象和法律案例中存在的各种关系,进行选择、取舍、提炼、加工的产物,是抓主要矛盾、主要性质、主要环节、主要问题即主要关系的结果。由于不同学者头脑中存在着不同的观念和意识即研究范式,对主要矛盾、主要性质、主要环节、主要问题即主要关系有不同的看法和理解,对复杂矛盾和问题进行选择、取舍、提炼、加工的角度和方法不同,结果形成了不同的法律关系范畴,即:有的将主体与主体之间的人与人关系确定为法律关系,如目前在我国占主流地位的法律关系理论;有的将主体人与客体物之间的人与物关系确定为法律关系,如《新大不列颠百科全书》认为产权是“政府所认可的或规定的个人与客体之间的关系”,[40]即产权是指人作为主体与物这种客体间的关系。因此,过去的法律关系理论,特别是法律关系的定义,是以往学者对现实的法律规定、法律现象和法律案例中存在的各种关系,进行选择、取舍、提炼、加工的结果。现实的法律规定、法律现象和法律案例是形成法律关系理论的渊源,是先有法律规定、法律现象和法律案例即法定关系才后有法律关系理论,而不是先有法律关系理论后有法律规定、法律现象和法律案例,更不能用主观选择的法律关系去否定客观存在的法定关系。是现实的法律规定、法律现象和法律案例中存在的各种关系,决定法律关系的定义及法律关系定义的发展变化,而不是倒过来,由既有的法律关系理论和定义决定现实的法律规定、法律现象和法律案例中存在的各种关系。将法律关系定义为主体人与主体人之间的关系,主要是环境资源问题不突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不严重、人与自然关系不恶化的时代的产物,主要是按照“人与人的关系”这一研究范式对当时法律规定、法律现象和法律案例中存在的各种关系进行选择、取舍的产物,没有否定也不可能否定法律规定、法律现象和法律案例中存在的各种人与自然的关系,更不能用这种法律关系的定义来否定当代法律规定、法律现象和法律案例中存在的各种人与自然的关系。随着当代环境资源问题的恶化和环境资源保护事业的发展,当现实的环境资源法律规定、环境资源法律现象和环境资源法律案例中出现和形成大量的、各种各样的人与自然关系时,正确的作法应该是用实践检验以往的法律关系理论和法律关系定义,修正其不足和缺陷,而不宜用以住的法律关系理论和法律定义,去否定、化解在现实的环境资源法律规定、环境资源法律现象和环境资源法律案例中存在的、大量的、各种各样的人与自然关系。如果说某些法律关系理论中的法律关系定义没有包括人与自然关系,这只能说明这些法律关系理论和法律关系定义本身的缺陷、不足和适用范围的狭窄,而不能说明当代环境资源法中不存或不调整在人与自然的关系。根据目前法律规定、法律现象和法律案例中存在的各种人与自然的关系,正如有些法学家有理由将人与人的关系视为法律关系一样,我们也有理由将人与自然的关系视为一种法律关系。科学的、逻辑严密的法律关系理论应该能够解释丰富多彩的法律规定、法律现象和法律案例,使法律关系向法定关系靠拢,促进法律关系的不断丰富和发展,而不应该束缚、压制现实法定关系的不断丰富和发展。 二、环境资源法律关系 (一)环境资源法律关系的概念 笔者认为,环境资源法律关系是由环境资源法的规定和实施所确认、形成、变更和消灭的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或者说是指由环境资源法律规定、控制(又称规制)的行为(即环境资源法律行为,简称环境法律行为)所形成的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是环境资源法作用于“社会和自然这一综合体”、环境资源法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Tag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