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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权利而斗争(上)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16:33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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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可以让我们置身于古代罗马那样把对盗窃和强盗的追究完全听任于被害人的时代——如果是这样的话,上述权利的放弃将带来怎样的后果将不言而喻。难道不只会是鼓励盗窃和强盗吗?同样的道理也适用于国家间关系,因为在这种场合下任何国家都是完全自立的,在协助其权利伸张之上不复有更高的权力。由争执标的物的物质价值来决定是否抵抗不法的处世观,在处理国际关系上意味着什么呢?这一点只要读了我上文中的那个一平方英里土地的例子就会明白。 这种处世观无论我们在何处验明都无法得出权利的损坏和破灭以外的结果,假如在另外有利因素的促使下,例外地消除了不良结果,也不能认为它是正确的。在这种有利的状态下,这一处世观是如何地传播有害影响的,将留待后叙。 正因如此,我们排斥这一处世观,即懒怠的道德,它为具有健全的法感情的国民和个人所不屑一顾。它是病态的、麻木的法感情的表象和产物。在法领域的极端只能是露骨的唯物主义。唯物主义能够充分存在于这上领域,但其范围是有限的。在纯粹的客观不法场合,权利的取得、利用以及主张成为纯粹的利益问题——利益虽然是主观意义上的法的实际的核心,但是一旦产生违背法的恣意行为,将法的问题和利益问题混同的唯物主义的考察方法就失去其要当性,因为赤裸裸的恣意行为对权利的打击,也同样地加害于人格。 何物为权利的标的,这个问题并非紧要。它可以偶然地进入我权利的圈内,也当然可以对我毫无损伤地再抽出我的权利圈内,但是,它与我结成密切关系并非偶然,而且是基于我的意思。而我的意思只有以自己或他人过去的劳动为代价,方与之发生关系——所以我在物上持有并主张的是自己或他的过去劳动的一部分。我通过使之为我物,而给它打上了人格的印迹。因此,有人侵害之就是侵害我的人格。谁若殴打之,就是殴打含于其中的我自身——所有权无非是扩展到物之上的我的人格的外缘而已。 权利和人格的这一结合,不问其种类,所有的权利都被赋予了超过其可比价值的价值,从利益的观点来看,相对于所有的权利都具有的纯粹的物质价值,我称之为理念价值。上面谈到的主张权利时的献身精神和能量,就缘于此种价值。对权利的这种理念上的认识,并不是具有比较高的素质的人的特权,无论是毫无修养的人还是教养颇丰的人,无论是极其富有的人,还是极其贫穷的人,无论是野蛮的原始部落,还是文明的国民,都同等地享有。正是这一点愈来愈清楚地表明,这种理想主义是如何深深地植根于法的终极本质——这种理想主义显示出法感情的健康程度。法从外表观之,仿佛是指示人们走向自我和利己的低地,另一方面又再将人们引向理想的高地。并且,在这理想的高地上,人们将在低地上习得的小聪明、自私自利、及用于衡量一切的功利的尺度忘却,完全纯粹地赞同理想。法把在纯粹的物的领域中为散文的为权利而斗争,在人格的领域,即在以主张人格为目的的为权利而斗争中变成了诗——为权利而斗争是节*的诗。 那么,创造这一奇迹的是什么呢?它不是认识,也不是教养,而是苦痛这一单纯的感情。苦痛是求救的呼声,本能的告知即将来临的危害,它无论对肉体抑或精神的有机体都一样。如果说医生少不了人体的理学的话,那么,法律工作者和法哲学家就少不了法感情的病理学。更正确地讲,主张不少不了还不够,而是绝对不可少。只有法感情的病理学之中蕴藏着法的全部秘密。在人们因自己权利受侵害所感到的痛苦之中,蕴涵着权利对他而言究竟为何物(目前是对他个人、接着是对人类社会)的被动的本能的告白。与长久平稳地享受权利相比,权利的真义和真正的本质只有在采取充满激情的直接的感情形式的瞬间,才明明白白地呈现出来。未有亲身体验到这一痛苦或未通过他人经历这一痛苦的人,即使把法典背得滚瓜烂熟,也不会晓得权利为何物的。不是智慧,只有感情能够回答这个问题。把所有的权利的心理源泉叫做法感情的称谓是正确无误的。所谓法意识、法的信仰是与民众毫不相干的学术的抽象物——法的力量完全与恋爱的力量一样,在于感情之中。智慧和见识不能成为有欠缺的感情的填补物。正如同恋爱,纵使平常全然不觉,一旦机缘降临,就会充分地感知得到。法感情也一样在未被伤害的状态下,是一般不会意识到其为何物或其中蕴藏何物。但权利侵害迫使法感情暴露,使真理昭然于青天白日之下。并被迫发挥力量。关于这真理之所在前面已经说明——权利是人格的精神上的生存条件。主张权利就是人格本身的精神上的自我保护。 法感情对所有受侵害的事实上的反应力是检测法感情健康程度的试金石。这一感情所感知的苦痛程度将告知我们被害财产具有怎样的价值。虽然感知苦痛,但无视苦痛所昭示的警告,不事自我保护而一味地忍受苦痛,就是否定法感情之存在,尽管个别案件因具体情况,这否定可能是被容许的,但在一长期间中对法感情本身将带来尤为有害的结果。法感情的本领是行为 ——无行为则这一感情将失去活力,逐渐迟钝,最终不会感知痛苦。感受性即感知权利侵害之痛苦的能力,实行力即击退进攻的勇气和决断,依我之见,它们是健康的法感情的两个标准。 在此不得不搁笔关于法感情的病理学所具有的意义深远、内容丰富主题的详论,但请允许作若干启示。 法感情的感受性并非所有人都是相同的,依该个人、阶级、国家把权利的意义作为自身精神的生存条件,感知到如何地步,其强弱有别,这不但是对权利的一般意义而言,对各个特定的法制度也如此。前面以所有权和名誉为例说明了这一点,下面再举第三个例子婚姻——各种各样的人、国家、立法关于通好所采取的态度不同,对此会产生怎样的反思呢? 法感情的第二个契机即实行力,完全是节*问题。个人或国民在面对权利侵害时所采取的态度,是显示其节*的确定无疑的试金石。如果把这节*解释为不依赖任何人进行自我主张的全人格,再也没不比恣意行为侵害权利和人格时检测这一特性更好的机会了。法感情和人格感情对所受侵害的反应形式是勃然大怒后粗暴地反应为冲动的行动,或虽程度有别,但反应力持续的抵抗,这些都不能成为法感情力量强弱的标准。采取前一种方式的粗暴的国民和无教养的人,有教养的人相比,认为具有更强烈的法感情,另外,一般倾向于与采取第二条路的就更大错特错了。采取何种形式或多或少与人的教养和气质有关,粗野易冲动,热情也好,决心坚定、坚韧不拔、持久抵抗也好,都完全一样。如果不是这样,则有悖情理。因为,依错误的见解,个人或国民受教养愈深,其法感情将愈丧失。但让我们看一下历史和市民生活,此见解之不当显而易见。同样,贫富差别也不能是法感情强弱的标准。尽管富人和穷人衡量事物时使用的尺度极端不同,但正如前述,其尺度在蔑视权利时毫无用途,因为此时问题不在于物的物质价值,而在于权利的理念价值及经常指向权利这一特别方向的法感情的能量,不是财产的性质,而是法感情的性质在此时起决定性作用。这方面最好的例子是英国国民,英国国民的富裕丝毫没有损害其法感情。关于英国人在纯粹的所有权问题上是如何拚命的保护自己,我们只要回忆一下到欧洲大陆旅游的英国游客所表现出的典型形象就不难理解了。英国游客当遇到旅馆主人和马车出租人蓄意骗他钱的时候,就象维护古英格兰法那样断然拒绝付款,必要时甚至于延迟出发,在那里滞留时日,不惜支出超过拒绝支付客户的几十倍的费用。人们嘲笑这种行为,不理解他们——若能理解就好了。因为正在此时,他们所坚持的几个古尔登金币之中蕴藏着古英格兰人的节*,因为在他的国家,所有的人都理解他,所以不会那么轻易地去骗他们,让我们把处于相同社会地位和财产状况的奥地利人置于同样的场景中,他会采取怎样的行动呢?对此如果可以相信我个人经验的话,模仿英国人的1OO人之中也没有 10人,而其他人将回避不愉快的纷争、扰人的麻烦和自己也许被误解的可能性,对这一误解,英国人若在英国则果断地毫无忌惮,而在欧洲大陆则无奈忍受,总之,奥地利人终归要支付。然而英国人拒绝而奥地利人支付的这数个古尔登金币之中,隐藏了令人难以置信的事实。在此,英国人和奥地利人的某些事实,即各自国家的政治发展和社会生活的几个世纪的历史,便蕴藏其中了。 [德]鲁道夫·冯·耶林 Tag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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