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的监督还没有形成制度,也缺乏力度和实际操作,这就大大削弱了执法的监督效果。 5. 民族法学理论研究相对薄弱。民族法学的研究在系统性、超前性、指导性、深入度等方面起步较晚,基础比较薄弱。理论的薄弱,必然使民族法制的建设呈临时性、应急性特征而无法形成良好的发展态势。可以说我国民族法学研究相对于民族法律体系建设的需要而言还很薄弱,还没有形成具有独立学科特色的、相对成熟的科学的民族法学基本理论体系。 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过程中的民族法制建设 鉴于民族法制建设的重要性及当前实践中所面临的问题,我们要针对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勇于创新,把民族法制建设提高到新的水平,保持民族地区的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1.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依法治国”的方针政策,努力加快民族立法的步伐。根据新形势下民族立法面临的新情况,应当对已易稿多次的《散杂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草案进行重新检查、修改,力争早日出台,以改变我国民族法体系中只有一部基本法的历史。五大自治区应根据修改后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对原各自草拟的《自治条例》进行再次修订和完善,争取尽快颁布实施。此外,各省、市、自治区应尽快对原已制定实施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进行一次认真梳理,使之与修改后的《民族区域自治法》相配套。国务院及各部委应加快民族行政法规、规章的立法进程。 2.增强民族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法的价值是在实施中实现的,不能实施的法律只是一纸空文,不会产生任何的实际的社会效用。因此,我们的民族法律制定要改变过去那种过分强调稳定的粗线条和原则性的制定方式,要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为调整民族地区现实的社会生活服务,增强民族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 3. 加强民族法制的宣传和教育,增强人们的民族法制意识。民族法规要发挥最大的效果,必须依靠全体公民的普遍遵守。我们要通过加强民族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增强全民的民族法规意识,使其自觉遵守。民族地区的各级领导干部要首先带头学习民族法,依照民族法办事,发挥表率作用;有针对性地加强宣传工作,宣传民族法的地位、内容和特征,在全体社会成员中培养崇尚法律的信念,使人们在法律至上的观念下,自觉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 4.健全民族立法监督体系,走法制化轨道加强执法和建立严密有效的法律监督及保障机制是民族立法得以实现的关键。因此,加强和完善其监督机制的同时,民族地区的司法机关要加强对政府行为中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律制度情况的监督,以诉讼的形式处理违反民族区域自治法律制度的各类案件,充分发挥司法监督的功能。 5.重视和加强民族法制理论研究。民族法制研究对民族法制建设实践具有提供理论依据和进行理论指导的作用。必须加强对民族法制的理论研究,特别是要加强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下民族法制理论研究,争取用较成熟的理论指导民族立法实践。必须加强民族立法机关的建制和立法专门人才的配置,增加从事民族法学和民族法制研究工作的吸引力,建立一支包括一定数量的专职研究者或研究机构的高质量的骨干队伍。
【参考文献】 [1]毛公宁,王平.试论加强我国民族法制建设问题[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04,(11). [2]陈卫国.民族法制建设与构建和谐社会[J].昌吉学院学报,2007,(1). [3]徐合平.浅析我国民族立法中的问题及其对策[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00,(10). [4]宋才发.中国民族法学体系通论[M].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5,(12). [5]赵静波.关于完善我国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几点设想[D].延边大学,硕士毕业论文,2001.
【作者简介】裴圣愚(1983—),男,西北民族大学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政策专业2006级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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