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其立法工作对我国的借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制定完善的电子废弃物回收利用的相关法律规定,通过做好回收利用工作来解决污染问题。 第二,在责任的承担方面,规定了制造商责任制和生产者延伸责任。瑞典政府经济循环委员会认为,决定家电产品和电子器具中有害物质含量的是制造商,因此首要的污染者不是消费者,而是制造商,从而制造商在电子废弃物的污染问题上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生产者延伸责任指生产者不仅要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环境污染负责,而且要对产品在整个严格生命周期内的环境负责。各国都同意生产者延伸责任这一提法,但在谁具体承担这一责任所带来的经济成本上还有较大分歧。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要立足本国国情,借鉴吸取国外先进的管理法规,制定出一套适合自己国家和城市发展的合理化法规体系。 第三,注重对电子废弃物的循环再造,建立完备的物流回收体系,设立明确的回收目标。 第四,建立绿色壁垒,通过立法提高进口电子产品的环保标准,或者对进口的电子产品额外征收垃圾回收费用等。例如WEEE指令及RoHS指令规定,每向欧盟出口一台彩电或者一部手机将被征收所谓的清理费(约为产品销售价格的20%左右),含铅汞等六种有害物质的电子产品将不得进入欧盟市场。
【参考文献】 [1]德国莱茵TUV集团深圳分公司.《报废电子电器设备指令》与《关于在电子电器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的优点[J].电子质量,2004,(11). [2]阎利,刘应宗.荷兰电子废弃物回收制度对我国的启示[J].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2006,(7) . [3]潘昊,胡晓峰.我国电子废弃物管理的立法思考[J].湖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5. [4]吴少鹰.我国立法治理电子废弃物刍议[J].厦门科技,2004,(4) . [5]滕吉艳,林逢春.电子废物立法及其实施效果国际比较[J].环境保护,2004,(11) . [6]上海电子废弃物交投中心有限公司.建立上海市电子废弃物交投回收营运体系的工作设想,2006,(4) .
上一页 [1] [2]
Tag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