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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戴震对宋明理学关于“意见之理”的批判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15:52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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畴,即能够由“自然”进到“必然”也就是能够“由血气之自然,而审察之以知其必然,是之谓理义”。常人则只是“任其自然而流于失,转丧其自然,而非自然也”〔26〕。结果,本来属于自然的东西,由于没有到达必然,最后连自然的本性也丧失了。 所以,尽管在一般意义上,自然与必然“非二事也”,但“归于必然,适完其自然”,必然是自然的合理、完满的实现;而必然就是理义,这等于说:理义是人欲满足的尺度。不合乎理义,人欲就完全成了自然状态的本能的东西,就会有偏颇,会“流于失”,常人莫不如此。圣人能够“就其自然,明之尽而无几微之失”,达到必然即理义,从而实现这个“自然之极则”〔27〕,不仅不失去自然本性,而且在顺应、驾驭自然本性的基础上,完满地实现和充分地升华了自然本性。 3、理在本质上是客观事物的本来属性 戴震以为,宋儒的“理在人心,是谓之性”,即以为“性便是许多道理得之天而具于心”〔28〕的说法,是错误的。而应当说“理在事情”,理存在于客观事物中,不是先天秉赋。 为此,他从人性的两个方面论述了这个道理。 首先,人们感受声、色、臭、味,靠得是血气,这是感觉的物质基础。但是,“味与声、色,在物不在我”,它们原本是客观外界的物质性,不是“我”本来就具有的。它们是物的属性。只是在“接于我之血气”,由我之血气接触、感觉、识别它们,才有了具体的声音、颜色等感觉。血气之“悦者,必其尤美者也”,经过了主观对客观的感知、辨别过程。 其次,理义虽是靠我之心知来辨明的,但“理义在事情之条分缕析”,同样是事物的客观属性,也是“在物不在我”的。只是“接于我之心知”,我“能辨而悦之”,同样经过了主观对客观事物的认识、区分过程。而心知之“悦者,必其至是者也”〔29〕。“至是”就是理义,是“我”的主观认识。在这里,事物的客观属性与我的主观认识达到了一致。 所以,戴震结论说:理义只是“就事物言,非事物之外别有理义也”〔30〕。说“理在人心”,说“性便是许多道理得之天而具于心”,就等于说“理”是纯主观的和先于事物而存在于头脑中的,在事物之外另找一个理义了。 戴震还有一个形象的比喻,说明客观事物之理存在于事物之中的道理。他说:人的心知认识外界,就如同火光照物。光有小大的不同,“光小者,其照也近,所照者不谬也……不谬之谓得理;其光大者,其照物也远,得理多而失理少”。同时,光又有明与暗的差别,“故于物有察有不察,察者尽其实”,可以说是得理;不察就是失理。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理义非他,所照、所察之不谬也”〔31〕。 三、对“意见之理”的抨击 1、宋儒之“理”只是“一己之意见” 戴震以为,程、朱把“理”解释为“如有物焉,得于天而具于心”,结果,致使后世人人都“凭在己之意见而执之曰理”。其方法论上的原因,在于他们“离人情而求诸心之所具,安得不以心之意见当之!”〔32〕 割裂了理与情,再强调“理在人心”,凡是遇到一件事,心便来“应之”,内心所作的判断,“辄曰理如是”。这种“舍情求理”的过程,“其所谓理,无非意见也”〔33〕,得到的并不是“真”理或“全”理 。 得到“真”理或“全”理的方法,就是反躬法。“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所强调的是“所不欲”,“所恶”。遵循这些“人之常情,不言理而理尽在此”。所以,“以情洁情”,才是求理之法,才能“非心出一意见”以处万事〔34〕。 2、“意见之理”祸民祸国祸天下 宋儒程、朱强调理欲之分,声称“不出于理则出于欲,不出于欲则出于理”,提倡“无欲”,这样,就在“理宅于心”的不正确前提下,“更淆以无欲之说,于得理益远”。而这种割裂理欲关系的“意见”越是坚定,其“祸斯民益烈”〔35〕。 戴震指出,理学家们坚持理欲之分,“虽视人之饥寒号呼,男女哀怨,以至垂死冀生,无非人欲”,一概置之不理,却“空指一绝情欲之感者为天理之本然,存之于心”。遇到事情应做处理时,“幸而偶中”,也绝不是“曲体事情”、安民心、遂民欲的,因为他们根本没有这样的观念;而一旦“不幸而事情未明”,他们会很自然地“执其意见,方自信天理非人欲”。结果,“小之一人受其祸,大之天下国家受其祸”。在他们有观念中,“徒以不出于欲”〔36〕,以为得理,却没有人意识到这已经是祸民祸国祸天下了。 3、“意见之理”杀人甚于法 戴震以为,宋以来儒者们“冥心求理”,“故学成而民情不知”,但应事治民,“其绳以理严于商、韩之法”〔37〕。正因为他们“不知情之至于纤微无憾是谓理”,忽略了这个最基本的“民情”,而他们的所谓理,“同于酷吏之所谓法”。为此,戴震疾呼:“酷吏以法杀人,后儒以理杀人”〔38〕!对理学的本质予以无情的揭露。 戴震进一步申论了他的“理杀人”甚于“法杀人”的道理。一则,“人死于法,犹有怜之者;死于理,其谁怜之!”〔39〕以理杀人,其理由可以冠冕堂皇,舆论上也不会有同情违理、非理者。再则,以理杀人,在偏颇的理面前,老百姓完全丧失了自我辩解的能力:理学家以理“责民也,民莫能辩”,而理学家倒“自以为理得”。这样,从“酷吏以法杀人”发展到“后儒以理杀人”,是一个渐渐地“舍法而论理”的过程,但人们的境遇却是每况愈下:“死矣,更无可救矣”〔40〕。 不过,戴震也曾指出:理学家及其后学者“以理祸民”、“以理杀人”并不是他们的主观恶意所致;也并不是“理”在祸民、杀人,而是他们对自己所坚持的“理”,“不自知为意见也”,“岂理祸斯民哉!”〔41〕越是如此,越说明在理论上正本清源的重要。 四、对戴震法律思想的总评价 戴震虽然以排除异学、恢复六经以来经学的本来面目相号召,但实际上建立起来的却是自己的严整、宏大的理论体系。在思想史上,任何一次传统思想的复归,都不是原有观念、体系的重复,而是一种新基础上的发展。 乾嘉学派一般被认为是没有思想和没有体系的。但至少在戴震这里却不是如此。以戴震最成熟的《孟子字义疏证》而言,他通过连续设置问答,对“宋儒言性、言理、言道、言才、言诚、言明、言权、言仁义礼智、言智仁勇”等背离六经、孔孟之处,一一进行了剖析、批判,从而以“字义”解释为形式,建构起了系统庞大的理论体系。这些问答,明确直率,层层递近,结构紧凑,包容了传统儒学的几乎所有基本概念和基本观点。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把戴震此作看成是儒学概念史或观念史的浓缩本。 戴震思想的主要贡献,就是在与程朱理学的斗争过程中,首先阐明了“理在事中”的唯物主义世界观,指出理学的“得于天而具於心”的“理”实际就是道家的“真宰”和佛教的“真空”、“神识”,在实践中只能是“一己之意见”;其次,论证了人性的根本是人的生物性,反对理学家把“天理”与“人欲”绝对对立起来,以为“欲者,血气之自然”,“饮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灭人欲”就等于“以理杀人”,倡“无欲”必然使“生生之道绝”;批判宋儒强调“理欲之辩,适成忍而残杀之具”,表示了对人民的极大同情。戴震的反理学斗争和对人民的同情,在当时具有很大进步意义。 注释: 〔1〕《孟子字义疏证》卷下“才”,《疏证》第40页。 〔2〕《答彭进士允初书》,《疏证》第160页。 〔3〕《答彭进士允初书》,《疏证》第160页。 〔4〕《孟子字义疏证》卷上“理”,《疏证》第1~2页。 〔5〕《与某书》,《疏证》第174页。 〔6〕《孟子字义疏证》卷上“理”,《疏证》第2页。 〔7〕〔8〕《孟子字义疏证》卷上“理 Tag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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