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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现象学方法看纯粹法学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14:31   点击数:[]    

是人们的认识所不能达到的理想。有力地批驳了自然法学说之后凯尔森建立了规范论。既然认识创造出对象,那么意志行为制定或创造了法律规范,法律和法律规范是意志行为的产物。于是法律规范被首次理解为“意志行为的客观意义”(Hans

  Kelsen,Pure Theory of Law(Berkeley & Los Angoles,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07),p.5.转引自李桂林、徐爱国著:《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53页。)凯尔森的其他法学基本概念如权利、义务、制裁等均以“法律规范”为中心展开。凯尔森从静态和动态两个方面来考察法律的性质,后者涉及法律规范的效力理由和统一性问题。法律之所以应当得到服从的理由只能在法律规范体系中去寻找,某一法律规范的效力理由只能来自于上一级法律规范的效力。最终,所有的实在法律规范的效力都归于一个非实在的法律规范,即基本规范。基本规范是凯尔森寻找到的法律体系统一性的先验逻辑条件,它的效力来自于假设。在回答实在法如何可能这一问题时,凯尔森既没有求诸上帝或自然,也没有求诸经验事实,而是从人的认识的先验法则中寻求。基本规范即是实在法得以可能的先验条件。“从法律实证主义角度来说,它构成了任何实在法律秩序的最终推定和假设性基础……正如认识的先验的逻辑原则(在康德意义上的)并不是经验的法律,而仅仅是一切经验的条件一样,基本规范本身也不是实在法律规则,不是实在法律。因为它不是被造出来的,而只是被假设为全部实在法律规范的条件。”(见前揭凯尔森书,第477页。)这种从人的知性中寻求确定性的方式与现象学相似,甚至,基本规范可被视为现象学的理论前提即纯粹先验意识在法学领域中的具体表现。

  三、纯粹的必然领域

  胡塞尔的现象学是在对心理主义批判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后者是指19世纪末盛行起来的一种哲学思潮。其主要观点是把逻辑当作一种思维艺术,把逻辑规律归结为经验的心理活动的规律。胡塞尔认为,心理主义的根本错误在于混淆了自然规律和逻辑规律。前者是事件之间的联系,属经验的规律;后者是观念之间的联系,是先天的原理。观念间的必然的联系是存在于先验意识领域之中的超时空观念,决不会因为人的心理活动而变动。

  “观念”与“现实”、“应当” 与“是”的区分也成为纯粹法学的理论基石之一。作为一种规范,法律属于“必然”的范畴。法律是规定人们应当如何行为而非实际如何行为的规范,后者是社会学研究的内容。社会学的定律是:“当A存在时,B就实际存在”。而法律科学中则表现为:“当A存在时,B就应当存在”。因此,说一个规范对某个人是有效力的,并不是说其他人要他在一定方式下行为。因为如果不存在这样的意志,规范还是有效力的;也不是说他实际上就在这种方式下行为,因为即使他并不那样行为,规范对他也是有效力的。规范不涉及个人实际行为。自在地存在的法律规范与心理学上的意志行为无关。只有意志行为的客观意义而非心理活动过程才是纯粹法学所关心的。“应当”与“是”之间的关系就法律规范而言体现为效力与实效的辩证关系。法律规范一旦形成,即使没有实效,也是有效力的。虽然规范只有在一个整个来说有实效的秩序的条件下才是有效力的,但总体来说实效只是效力的一个条件而不是效力的理由。法律规范的效力理由只能在规范体系中去寻求,只能在现行的法律体系范围内回答,即主要是看创造法律规范的程序是否符合程序规范的规定,创造规范的法律机关是否得到有效规范的授权。法律的效力是一个逻辑的问题。

  四、纯粹何以可能

  胡塞尔的现象学是一种建立在直接直观和本质认识基础上的严格的哲学方法,先验还原和本质还原的方法可以引导人们从心理学的现象出发达到纯粹的本质,进入“哲学观点”,把握先验的纯粹的意识现象,从而达到绝对真理。现象学主张把事物的存在问题悬置起来,事实上这种排斥实践意向的努力是徒劳的。正如胡塞尔本人所意识到的:“人类的实践始终还建立在已经存在着的世界的基础上,它仍然对它所从事的事物的真实存在或不存在发生兴趣。”([德]胡塞尔著,张庆熊译:《欧洲社会危机和超验现象学》,上海译文出版社1988年版,第118页)同样,纯粹法学试图排除价值取向问题,依靠实在法律规范的自我显现建立以纯粹的实在法为研究对象的法学也是不现实的。法学领域不存在能够绝对客观地反映法律现象的高倍显微镜,对法律的研究本身就包含主观评价的价值判断。因此,法学难以在绝对层面成为追求真善美的科学。另一方面,对秩序、正义、公正等法律价值的探究是人类永恒的理想追求。法学研究如果丧失这一点,犹如没有理想追求的人,只是无意义的客观存在而已。纯粹法学正是在把自己的研究对象局限于“纯粹法‘,的同时,将其方法论也推向了极端。现象学的任务是把自在地、客观地存在的世界还原为相关于先验的主体的存在。但这样一种先验的意识很难为人们所理解,胡塞尔因而试图用与人的自然本性较为切近的”生活世界“来构造一条新的通道。这样,在胡塞尔生命的最后十年似乎表现出一种从理论上面向政治和历史的企图。他开始公开地探讨与人类历史、政治有关的”实践现象学“问题。事实上,胡塞尔晚年向实践领域的转变正说明了一个不变的真理:哲学以及所有的理论科学都无法同心理、伦理、经济和社会等基础完全割裂开来。如果不以外界的东西为定向的标准,单纯的反省是不可能获得任何确定的成果的。这样的启示在法学研究中同样适用。”我们必须承认,法律在一个孤立封闭的容器中不可能得到健康发展,而且我们也不能把法律同其周围的并对它无害的非法律生活隔离开来。“([美]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01页。)纯粹法学以及其他偏激的法律实证主义均未看到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与相互作用。当然,尽管纯粹现象学以及纯粹法学因其过度的纯粹性而倍受批判和指责,但也正是其片面的极端性使其在挑战传统的过程中为相关领域提供了全新而深刻的视角。至少在方法上和思想上,纯粹倾向可以意味着一种与以”后现代“方式摆脱所有规范性束缚的流行做法相抗衡的可能性。在法学领域中这一点尤其重要,我们因此明白规则和实在法的力量和意义。

  南京大学法学院·陈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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