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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律解释的基本原理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13:35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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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说有其一定的合理性,法律与自然法则不同,它是由人类为人类所创造的,法律背后隐含了参与立法之人的规定意向,其价值追求以及对于事物的考量。[18] “客观说”主张,法律解释应以解释法律内在的意义为目标。按照客观说,法律一经制定即从立法者分离,成为一种客观存在。立法者于当时赋予法律的意义、观念及期待,并不具有约束力,具有约束力的是作为独立存在的法律内部的合理意义。客观论的真理在于:法律一旦开始适用,就会发展出固有的实效性,其将逾越立法者当初德预期。[19] 主观说的缺陷在于过分注重历史上立法者的意思,立法者的意思,一般言之,是一个莫测高深的东西,没有人能够看透它,认知它;即使立法者的意思能够认识,而法律规范由于时代的变迁也会产生不同的内涵。正如学者拉德·布鲁赫所言:法律犹如航船,虽由引航者引导出航,但在海上则由船长指挥,循其航线而行驶,应不受领航者支配,否则将无以应付惊涛骇浪,风云变幻也! [20]客观说德缺陷在于忽视立法者的意思,可能导致法律意旨的根本改变。由解释获得的结果只是解释者基于各自不同的观点所作的偶然性决定,其结果客观说就法律解释者之解释作成而言,常是极主观的。[21] 很明显主观说的其本身不能克服,须借助于客观说的修正,反之亦然。因此法律解释的目标应结合主观说与客观说。法律解释的最终目标只能是:探求法律在今日法秩序的标准意义,而只有考虑历史上的立法者的规定意向及其具体的规范想法,而不是完全忽视它,如此才能确定法律在法秩序上的标准意义。[22] 结论:法律解释在法学方法论乃至整个法理学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是法律适用的前提。对于法律解释的研究是一及其复杂、繁琐的工作,本文仅对此作了简单探讨。最后以学者王泽鉴的依据话结束本文:“法律解释是一种艺术”,美哉斯言! 注释: [1]《民法解释学》 梁慧星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5年版,第147页。 [2]《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 黄茂荣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年版,第181页。 [3]《民法解释学》 梁慧星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5年版,第192页。 [4]《民法总则》 郑玉波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年版,第28页。 [5]《法学方法论》拉伦茨 商务印书馆 2003年版,第193页。 [6]《民法解释学》 梁慧星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5年版,第148页。 [7]《法学方法论》拉伦茨 商务印书馆 2003年版,第263页。 [8]《法律解释的哲理》 陈金钊 山东人民出版社 1999年版,第54页。 [9]《法律解释的哲理》 陈金钊 山东人民出版社 1999年版,第54页。 [10]《法哲学》 (德)科殷 华夏出版社 2002年版,第215页。 [11]《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 黄茂荣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年版,第250页至第262页。 [12]《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 黄茂荣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年版,第252页。 [13]《法律解释的哲理》 陈金钊 山东人民出版社 1999年版,第60页。 [14]《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 黄茂荣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年版,第259页。 [15]《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 黄茂荣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年版,第260页。 [16]《理解的命运》 殷鼎 三联书店 1988年版,第31页。 [17]《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 (德)考夫曼·温弗里德·哈斯默尔/主编 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第382页。 [18]《法学方法论》 (德)卡尔·拉伦茨 商务印书馆 2003年版,第198页。 [19]《法学方法论》 (德)卡尔·拉伦茨 商务印书馆 2003年版,第198页。 [20]转引自王泽鉴《民法实例研习·基础理论》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年版,第129页。 [21]《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 黄茂荣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年版,第270页。 [22]《法学方法论》 (德)卡尔·拉伦茨 商务印书馆 2003年版,第199页。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陈晓华 Tags: |
提供人:佚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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