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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为何简约,何为简约——我看《简约法律的力量》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13:23   点击数:[]    

用,而且可能是更为良好的激励。因为,如果木块对于A来说不过是九牛一毛的事情,而对于B而言是雪中送炭的事情,那么,使A不获得另外一块木头的补偿也就有如通过税收重新分配财富(对富人征收更多的税款从而二次分配)一样,实现了一个社会均衡,而且通常来说A是不会过于在意的。在后面“砸伤”例子中,如果原告也是腰缠万贯,而被告则是斗室家贫,或者反之,原告倒是一贫如洗,而被告几乎都是达官贵人,那么,判决经济拮据一方胜诉,同样会有良好的激励和良好的社会财富再次均衡。概括来说,这种均衡对社会可能是必要的,然而,未必是成本与激励之间的有效搭配。它同样是政治经济学的,然而,却是另外一种政治经济学的目的期待(当然这有赖于我们如何理解社会财富分配)。更为重要的是,根据经济学甚至政治经济学的思路,我们也未必就应不去顾及案件条件的各种微观变化,从而拒绝另类甚至相反的纠纷解决。

  指出这点,并不意味着我在指出《简约法律的力量》的不足,也不可能存在“指出不足”的问题,而且,《简约法律的力量》本身也许认为这点根本不是一个不足,这里是包含争论空间的。其实,一本著作可以在提出自己见解的同时,使他者提出另外的问题思路,在法律的语境中,这是至为理想的。正如该书所反复提到的,法律总是面对复杂世界的,而复杂世界的问题关键在于复杂因素是无法完全甚至大体加以预测的,关键在于信息是不完全的。法律解决问题的时候,时常是在“摸着石头过河”。“一劳永逸”这样的关键词,在法律追求的语汇中是不可能注册的。在这个意义上,重要的是一本法律学术著述是否可以提供开放的思考空间,是否可以提供经验上的反证可能性,从而推进我们对法律与复杂世界关系的重新理解。其实,《简约法律的力量》一书自己也在经常提到“简约”所遇到的问题,提到重新认识“简约”的可能性。尽管相信“简约”的设想在许多地方可以具有力量化的效果,然而,该书也在说明“简约”有其自己的边界(参见页31-32、53、 140)。

  当然,验证法律理论的意义,自我辩驳、自我推进,是必须要在实际的微观法律环境中展开的。于是,我们也就发现了《简约法律的力量》是如何深入法律王国的各个领域,比如财产法、侵权法、婚姻法、合同法、保险法、劳动法、税法、公司法、证券法、反垄断法、土地管理法、交通法、环保法等,是如何深入细节化的经济问题以及政治问题领域,是如何在这些领域中展开自己“简约法律”的思想实验,以期论证其所具有的重要力量。这样一种叙事策略,尽管是希望在人们习以为常的复杂法律现实和法律“可持续发展”中逐一展开运动战、游击战,从而各个击破,在细节上彻底“戳穿”复杂法律的历史进程不可阻挡的现代性神话,然而,这又是必须操作、必须坚守的一项学术活动,也是“法律是务实的”、“法律必定需要解决实际具体问题”这些原则所要求的智识期待。显然,仅仅适用宏大理论,比如 “简约无所不能”这样的宏大理论,以应对“复杂法律”的宏大理论,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复杂法律”的观念本身就是在微观的法律部门和微观的法律现象中建构的。为了征服对方,也就必须要在对方得以成立的基础上展开较量、拿出实力。而且,法律务实的品格决定了法律理论不能是抽象的理论游戏。因此,不仅要提出 “为什么复杂法律的发展可以畅通无阻”,而且要在提出这种问题之后运用巧妙的学术战略,通过从一个具体法律问题进入另外一个具体法律问题的方式,去逐步揭示其中的固疾,展示另外的想象,提出新型的方案。

  这是我们在《简约法律的力量》中可以欣赏到的睿智。

  补充一点。

  《简约法律的力量》的原文是Simple Rules for Complex World.直译为《简单规则应对复杂世界》。通过前面的分析,我们已经可以发现,在这本著述中,Simple并不一定是“简单”的意思。在中文中,“简单规则”和“复杂规则”是直接相对而立的。[3]提到“复杂规则”我们就会想到条文冗长、含义繁密的规则。相反,提到“简单规则”我们就会想到条文短小、含义稀薄的规则。而事实上,作为书名的Simple Rules以及全书所论述的Simple Rules,显然不是指中文通常所说的“简单规则”。第一,其指实践秩序,一种在法律实践中操作起来简扼明要的秩序。第二,其指实践后果,一种在法律实践中运用结束之后出现的正当性结局(可以详见第一章)。另外,中文“简约”和“简单”也是有别的。“简约”更指一种风格,“简单”不过是简化的某种表达。面对一项事物,当称其为“简约”的时候,我们是在评论欣赏其具有的独特风格,而且包含“审美”的意思(原书包含这个意思,见页118)。反之,当称其为“简单”的时候,我们极为可能是在评论其具有的“一般省略”,而且并不包含“审美”的意思,如果是在“某人思想简单”一类的语言陈述中,其还具有贬义的意指成分。因此,将Simple Rules翻译为“简约法律”也许是最为合适的。[4]最后,原书展现了作者是在希望证明“简约法律的力量”(参见页153、322),显示了作者更为希望论证简约法律在复杂世界面前的优异能力(参见页21、53、128、211、275、305、308、325)。如此,将其译成《简约法律的力量》也许更为适合原著的精神追求。

  注释:

  [1] Richard A. Epstein, Simple Rules for Complex World,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5. 中文译本列入《美国法律文库》,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中文译者为本文作者。

  [2] 中国法院时常会作出一个折衷性质的裁判。就上面提到的案件而言,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但是法院并没有明确表示这种判决的制度成本思考。其实,当遇到这类比较蹊跷的案件的时候,法院总会作出一个这种性质的裁判。

  [3] 这里所说的“简单规则”和“复杂规则”的对应,与本文前面提到的“简约法律”与“复杂法律”的对应,是不同的,尽管有少许相近的地方。

  [4] 还有一点,在中文中,我们可以这样使用语言:关于公司内部运作的简单规则可以处理公司内部的复杂世界。就此而言,直译《简单规则应对复杂世界》,似乎不能直接表明该书的“法律意义”。

  刘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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